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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合規:洗錢、旅行規則與制裁

《反洗錢法》與加密服務提供商

第I.III章所述的瑞士反洗錢法總體框架無需重大調整即可適用於加密資產。任何以職業方式將加密資產兌換為法定貨幣或其他加密資產、為他人託管加密資產或代表客戶轉移加密資產的人,均屬於《反洗錢法》(AMLA)意義上的金融中介機構。此類企業必須直接接受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的監管,或加入一個自律組織。其中若干自律組織,特別是位於楚格的VQF,已在加密企業方面積累了專門經驗。1銀行、證券公司和分佈式賬本技術(DLT)交易設施受《FINMA反洗錢條例》(AMLO-FINMA)的約束,該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擴展適用於DLT交易設施。同一次修訂還明確規定,在以虛擬貨幣兌換現金或其他匿名支付手段時,必須採取技術措施,防止通過三十天內的關聯交易超過1000瑞士法郎的門檻。2

FINMA將該行業視為高風險行業。在其2024年反洗錢監管概覽中,FINMA指出,加密資產經常被用於網絡攻擊,並作為暗網非法交易的支付手段;穩定幣也越來越多地被用於非法交易,尤其是用於規避制裁。對於提供加密業務的金融中介機構而言,洗錢風險可能相當大;在這一領域開展業務卻缺乏充分風險管理的機構,可能會損害瑞士金融中心的聲譽。3

瑞士的“旅行規則”

瑞士對加密資產轉移引入“旅行規則”的時間比大多數司法管轄區更早,標準也更嚴格。FINMA在2019年8月26日發佈的第02/2019號指引中指出,與普通支付一樣,代幣轉移也必須附帶傳遞有關客戶和受益人的資訊。由於當時服務提供商之間尚不存在傳遞此類資訊的系統,受監管機構只能將代幣發送至屬於其已驗證客戶本人的外部錢包,也只能從此類錢包接收代幣。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允許對轉往非受監管服務提供商所持錢包的轉移設置例外。FINMA沒有采納這些例外,這使得瑞士標準成為全球最嚴格的標準之一。4

在實踐中,這意味著瑞士服務提供商在向外部錢包發送代幣或從中接收代幣之前,必須核實其客戶擁有或控制該錢包。可接受的方法包括從該錢包進行一筆小額測試交易,或使用私鑰簽署一條消息,後者無需轉移任何價值即可證明控制權。自2021年1月1日起,虛擬貨幣兌換交易的身份識別門檻為1000瑞士法郎,此前為5000瑞士法郎。5對於來自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客戶,尤其是習慣於外國交易所較寬鬆做法的客戶而言,瑞士的規則可能出乎意料。瑞士銀行會拒絕將來自未經驗證錢包的代幣記入帳戶,並會要求提供加密財富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而且往往要追溯到數年前最初取得代幣之時。

制裁風險

烏克蘭戰爭使加密資產成為制裁法關注的焦點。瑞士採納了歐盟(EU)對俄羅斯的制裁措施,其中包括對加密服務的限制。聯邦委員會在前一天決定採納歐盟第十九輪制裁措施後,自2026年2月26日起禁止金融中介機構向俄羅斯公民、居民和實體提供加密服務。被禁止的服務包括為客戶託管和管理加密資產、運營交易平台、兌換、諮詢、投資組合管理以及轉移服務。以盧布為支持的穩定幣A7A5不得再被持有、交易或轉移。禁止通過受制裁的加密平台進行交易。持有瑞士、歐洲經濟區或英國居留許可並在當地居住的俄羅斯公民適用例外規定;金融中介機構必須向國家經濟事務秘書處報告涉嫌與受制裁對象存在的加密關聯。62026年5月,瑞士採納了歐盟第二十輪制裁措施的大部分內容,這些措施針對俄羅斯加密服務提供商、去中心化金融平台以及另一種盧布穩定幣。7

對於楚格和蘇黎世的加密企業而言,這些制裁帶來了一項艱鉅的篩查任務。公共區塊鏈記錄每一筆轉移,因此服務提供商可以看到代幣是否曾經過與受制裁平台或人員相關聯的地址。區塊鏈分析工具使服務提供商能夠評估轉入資金的風險。如果代幣來自受制裁的來源,服務提供商將凍結客戶的資產並向當局報告。制裁法的一般規則見第I.IV章。其在加密資產上的適用,首先取決於這些分析工具的質素,以及服務提供商根據分析結果採取行動的意願。

註釋

  1. 《反洗錢條例》(AMLO),SR 955.01,第4條第1款b項及第1bis款,雙語版,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5.01-4-7.html,該條將協助向第三方轉移虛擬貨幣視為《反洗錢法》(AMLA)第2條第3款b項意義上的支付服務;另見《反洗錢法》(SR 955.0)第12條和第14條關於FINMA直接監管和加入自律組織的規定。關於VQF:21 Analytics,“VQF’s Insights on Switzerland’s Crypto AML & Travel Rule”,對Tobias Eberle和Felicitas Sicardi的訪談,2026年8月25日,https://www.21analytics.co/blog/vqf-on-switzerland-aml-travel-rule/(“在我們所監管的600多家機構中,有150多家與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相關”),以及VQF,https://vqf.ch/en/(總部位於楚格General-Guisan-Strasse 6號)。↩
  2. FINMA,“FINMA publishes partially revised FINMA Anti-Money Laundering Ordinance”,新聞稿,2022年11月2日,https://www.finma.ch/en/news/2022/11/20221102-mm-gwv-finma/。↩
  3. FINMA,“Money laundering (2024)”,反洗錢專題資料,https://www.finma.ch/en/documentation/dossier/dossier-geldwaeschereibekaempfung/geldwaescherei-2024/。↩
  4. FINMA,“FINMA Guidance 02/2019: Payments on the blockchain”,新聞稿,2019年8月26日,https://www.finma.ch/en/news/2019/08/20190826-mm-kryptogwg/。↩
  5. Goldblum,“Travel Rule Switzerland: Art. 51a AMLO-FINMA”,https://goldblum.ch/knowledgebase/travel-rule-switzerland/。該文將此門檻歸於《FINMA反洗錢條例》(AMLO-FINMA)第51a條。↩
  6. Grant Thornton Switzerland,“Switzerland Adopts EU Sanctions Against Russia in the Crypto Sector”,2026年,https://www.grantthornton.ch/en/insights/switzerland-crypto-sanctions-russia/。另見Lenz & Staehelin,“Swiss sanctions against Russia – Further alignment with the EU – Implementation of the 19th Sanctions Package”,2026年,該文提及《烏克蘭條例》第20條和第20a條。↩
  7. Crypto Briefing,“Switzerland adopts most of EU’s 20th sanctions package against Russia, including crypto restrictions”,2026年5月,https://cryptobriefing.com/switzerland-eu-russia-sanctions-crypto/。↩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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