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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保險與2023年後的瑞士公司法

《瑞士債務法》(OR)第754條規定的董事責任

瑞士對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D&O保險)的需求,源於《瑞士債務法》所確立的責任制度。根據《瑞士債務法》第754條,董事會成員以及所有參與公司管理或清算的人員,因故意或過失違反其義務而造成損害的,須對公司、各股東及債權人承擔責任。將某項任務委託他人者仍須承擔責任,除非其能夠證明自己在選任、指示和監督受託人時已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聯邦最高法院適用商業判斷規則:如果商業決策是在充分的資訊基礎上、經過適當的決策程序並且不存在利益衝突的情況下作出的,法院會剋制地進行審查;如果上述條件未能滿足,法院則對該決策進行全面審查。1

2023年公司法修訂

於2023年1月1日生效的瑞士公司法修訂,在多個方面改變了董事的義務,並直接影響D&O風險敞口。其中最重要的變化涉及財務困境。根據新的《瑞士債務法》第725條,董事會必須監控公司的償付能力,並在面臨支付不能的威脅時採取措施,必要時包括申請延期償付。如果公司的流動性足以維持大約未來十二個月,則視為具有償付能力。《瑞士債務法》第725a條規定了資本虧損的情形,即資產扣除負債後已不足以覆蓋股本加上不可分配的法定公積金之和的一半。此時董事會必須採取糾正措施,但已不再有義務召開股東大會。《瑞士債務法》第725b條規定,如有理由擔心資不抵債,須按持續經營價值和清算價值分別編制中期資產負債表;如資不抵債得到確認,須通知法院。董事會未通知的,審計機構必須通知法院。2

此次修訂還允許董事會在存在具體重組前景且債權人地位不再進一步惡化的情況下,將資不抵債的通知最多推遲九十天。如今,只有在後償協議同時涵蓋利息和本金時,才能免除通知法院的義務;並且在責任訴訟中計算債權人損失時,後償債權不再計入。新的《瑞士債務法》第717a條要求董事會成員和管理層成員毫不遲延地向董事會報告利益衝突,董事會隨後必須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公司利益。責任索賠的相對時效期間由五年縮短為三年,絕對時效期間為十年。3

對D&O保障的影響

上述規則使危機中董事會決策的時機和記錄成為責任認定的關鍵。董事會如未能監控流動性、拖延採取必要措施,或在缺乏現實重組前景的情況下維持一家陷入困境的公司繼續運營,其成員將面臨清算人和債權人的索賠。由於此類索賠通常在公司破產之後才產生,屆時公司已無力為其董事提供補償,D&O保單往往是唯一具有償付能力的追償來源。瑞士的D&O保單條款已在多個方面適應了這一現實。許多保單如今為董事的個人保障設定單獨的限額,該限額不會因公司本身提出的索賠而耗盡,並涵蓋刑事調查和監管調查中的抗辯費用。保單還包含針對控制權變更或破產後期間的延長報告期(run-off)條款。

《瑞士債務法》第717a條的利益衝突規則具有類似效果。未披露利益衝突的董事將失去商業判斷規則的保護,因為聯邦最高法院僅對在不存在利益衝突情況下作出的決策適用該規則。就D&O保險人而言,其可以援引針對故意違反義務或無權獲得個人利益的除外條款。《瑞士債務法》第760條規定的縮短後的相對時效期間,與D&O保單的“索賠提出制”觸發機制相互作用:一旦在保險期間內提出了索賠,或已通知了可能導致索賠的情況,即使索賠日後才被追究,保障亦告成立。對董事會而言,實務上的建議是儘早且完整地通知相關情況。

瑞士D&O實務還有另一個特點:大多數保單由公司為其機構成員的利益而購買。資產負債表總額超過2000萬瑞士法郎、營業額超過4000萬瑞士法郎、股本超過200萬瑞士法郎這些門檻的大型公司,通常會被認定為《瑞士保險合同法》(VVG)第98a條意義上的專業投保人。此時,雙方可以偏離該法的半強制性規定。作為被保險人而未參與保單談判的個別董事可能會發現,該法的保護對他們並不適用。審慎的董事會會與自己的顧問一起審查其D&O保單條款,而蘇黎世的律師也經常被委託進行恰恰這樣的審查。

註釋

  1. LAW.CH, “LAWNEWS – Aktienrechtliche Verantwortlichkeit + Business Judgment Rule”, 2025年9月, https://law.ch/lawnews/2025/09/aktienrechtliche-verantwortlichkeit-business-judgment-rule/,概述了聯邦最高法院2025年3月18日第4A_506/2024號判決。 ↩
  2. RSP Rechtsanwälte, “Art. 725 OR, Pflichten bei drohender Zahlungsunfähigkeit, Kapitalverlust und Überschuldung”,術語表,https://rsplaw.ch/glossar/art-725-or/。 ↩
  3. Jakob Höhn與Myrtha Talirz, “Aktienrechtsrevision: Verwaltungsrat, Geschäftsleitung und Revisionsstelle”, Pestalozzi Attorneys at Law, 2021年7月8日, https://pestalozzilaw.com/de/insights/aktuell/legal-insights/aktienrechtsrevision-verwaltungsrat-geschaftsleitung-und-revisionsstelle/。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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