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所得與跨境通勤者
一般規則與第15a條
根據協定第15條,受僱所得在受僱活動實際進行的國家納稅。通常的例外適用於不足183天的短期派遣,前提是僱主並非該國居民,且報酬並非由其在該國的常設機構負擔。1對於每天跨越萊茵河的數以千計的通勤者,協定在第15a條中設有特別制度。跨境通勤者(Grenzgänger)是指居住在一國、在另一國工作並定期從工作地返回其居所的人。其工資可在居住國納稅,而工作國可徵收不超過總報酬4.5%的預扣稅,前提是該通勤者以官方證明證實其居所。在工作地偶爾過夜不影響通勤者身份。但如通勤者在一個日曆年度內因職業原因有超過六十個工作日未返回家中,則該身份終止。居住國會將該預扣稅納入考慮,德國的做法是將其抵免德國所得稅。2
跨境通勤者制度在兩個方面與本章相關。第一,它界定了在蘇黎世工作但將家庭住所保留在巴登-符騰堡州的德國人的稅務地位。這類人在德國仍負有完全納稅義務,在瑞士僅繳納預扣稅。許多德國人在將家庭遷至該州之前,便是以這種方式開始其在瑞士的職業生涯的。第二,該制度體現了貫穿整個協定的原則:對於生活中心仍在德國的人,德國保留首要徵稅權。因此,意在改變稅務地位的遷居必須改變生活中心,而不僅僅是工作地點。
居家辦公、出差與2023年議定書
2020年後居家辦公的普及給通勤者制度帶來了新的難題,因為在德國居家工作的日子不涉及跨越邊境,可能被計為未返回的日子。主管當局先是在疫情期間、隨後以永久方式,通過相互協商協議作出回應。其中,聯邦稅務局(ESTV)的國別頁面列出了一項2022年關於跨境通勤者全天居家辦公的協議。32023年議定書已將上述安排的部分內容納入條約文本。根據已公佈的摘要,工資應以僱主確認的實際工作日為基礎進行分配,出差日則記錄在出差日曆中。跨境通勤者的定義現在以在約定工作日中至少達到一定最低比例的通勤為依據。4
對於遷居後仍擔任德國公司總經理的企業家,則適用另一項規則。德國Geschäftsführer(總經理)或管理委員會成員的報酬,長期以來根據協定第15條第4款受到特別處理。該條款允許公司居住國對擔任領導職務且其活動並不侷限於另一國的人員的報酬徵稅。5結合第4條第4款以及德國關於有限納稅義務的規則,這意味著繼續從蘇黎世經營其德國公司的企業家,其報酬通常仍須在德國納稅。
註釋
- Fedlex, SR 0.672.913.62,2025年11月27日合併版本,同上引,第15條第1款和第2款。 ↩
- Fedlex, SR 0.672.913.62,2025年11月27日合併版本,同上引,第15a條第1款至第3款。居所證明以上引ESTV國別頁面所列的官方表格Gre-1至Gre-5簽發。 ↩
- ESTV, “Deutschland”,同上引,列出了關於居家辦公的跨境通勤者徵稅問題的協商協議,包括2020年和2021年新冠疫情期間達成的協議。 ↩
- LawMedia Redaktion, “DBA Deutschland – Schweiz: Änderungen aufgrund des Revisionsprotokolls vom 21.08.2023”,同上引,其中給出的門檻為至少達到約定工作日的20%。 ↩
- 協定第15條第4款,Fedlex, SR 0.672.913.62,2025年11月27日合併版本,同上引:一締約國居民擔任另一國居民公司的“Vorstandsmitglied, Direktor, Geschäftsführer oder Prokurist”,可就該項所得在該另一國納稅,“sofern ihre Tätigkeit nicht so abgegrenzt ist, dass sie lediglich Aufgaben ausserhalb dieses anderen Staates umfasst”。上引ESTV國別頁面列出了一項2023年4月6日關於該條款的相互協商協議。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