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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作為金融語言

合同:英語文本,瑞士法或英國法

英語是通過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的國際資本市場進入蘇黎世金融中心的。彼時,瑞士銀行成為歐洲債券市場和國際銀團貸款的主要參與者。這些市場的文件以英語起草,通常適用英國法或紐約法,瑞士銀行也理所當然地沿用了這些文件。如今,國際金融文件主要採用總部設在倫敦和紐約的行業協會制定的標準文本,其中最重要的是用於衍生品交易的ISDA主協議(ISDA Master Agreement)以及貸款市場協會(Loan Market Association)推薦的銀團貸款文本,這些文本均以英語起草,通常適用英國法或紐約法。1因此,一家與倫敦交易對手進行衍生品交易、或參與向跨國借款人發放銀團貸款的蘇黎世銀行,將以英語並在外國法之下開展工作。

儘管如此,在蘇黎世訂立的合同中,有很大一部分仍選擇瑞士法作為準據法,其中包括許多以英語起草的合同。向瑞士借款人發放的國內銀團貸款、瑞士債券發行、瑞士公司的股份購買協議以及瑞士銀行的資產管理委託,常常以英語撰寫並適用瑞士法。瑞士國際私法賦予當事人廣泛的自由:依據《瑞士聯邦國際私法》(PILA)第116條選擇準據法,依據PILA第5條選擇管轄法院。以英語作為文件語言、以瑞士法作為準據法,這一組合造成了上文所述的局面:一份英語合同須對照一部瑞士法律加以解釋,而該法律具有約束力的文本卻是德語、法語和意大利語。起草此類合同的律師必須用英語詞彙表達瑞士法律概念,同時又不能引入這些詞彙在英國法中所具有的含義。在適用瑞士法的英文股份購買協議中,“warranty”(保證)的含義取決於瑞士法關於出賣人責任的規則;而瑞士文件中的“trust”(信託)則必須依據《海牙信託公約》和瑞士國際私法加以分析。

以瑞士法作為國際合同準據法的優勢眾所周知。《瑞士債務法》(CO)篇幅簡短、易於查閱,並有英文譯本。其合同法一般原則足夠靈活,能夠容納國際金融的各種結構。瑞士各級法院和聯邦最高法院擁有悠久的商事判例傳統,來自不同法律傳統的當事人也普遍認為瑞士法具有中立性。其劣勢在於語言。瑞士合同法植根於一整套幾乎完全以德語和法語寫成的學說和判例之中。選擇瑞士法的外國當事人必須依靠瑞士律師來解釋其自身合同的含義,因為決定某一條款將如何被解讀的法律評註大多沒有英文版本。蘇黎世的律師事務所雖出版了瑞士法的英文指南,但英文文獻與德語、法語學說之間的差距依然相當大。

法庭上的英語

長期以來,民事法院一直是官方語言的最後堡壘。《瑞士民事訴訟法》(CPC)第129條曾毫無例外地規定,訴訟須以主管州的官方語言進行。2023年3月17日的修訂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打開了這座堡壘。現行第129條第2款允許州法規定:經當事人共同申請,可在商事法院或普通法院使用另一種國家語言,或在CPC第6條第4款c項意義上的國際商事糾紛中使用英語。2蘇黎世州已利用這一可能性推進設立蘇黎世國際商事法院(Zurich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的項目。該法院被設想為現有商事法院的一個審判庭,經全體當事人申請,以英語審理國際商事案件。該項目的沿革、州法案及其侷限已在第I.I章中討論,此處不再贅述。

從語言基礎設施的角度看,有兩個方面值得強調。第一,法庭上使用英語取決於全體當事人的選擇。由於官方語言仍為德語,未同意使用英語的一方可堅持以德語進行訴訟。因此,英語是在不取代德語的前提下被加入基礎設施的,這與瑞士處理多語言問題的總體思路相一致。第二,這項改革將一種長期非正式存在的做法加以正式化。蘇黎世商事法院早已接受無需翻譯的英文證據材料。視合議庭的組成情況,它也會與講英語的當事人直接以英語進行和解聽證。因此,立法所承認的是蘇黎世司法機關早已具備的語言能力。3向聯邦最高法院提起的上訴仍是英語選項的例外,因為該法院以官方語言進行訴訟;但有一項例外:依據《聯邦最高法院法》(BGG)第77條第2款之二——該條款隨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PILA第12章修訂而引入——在與仲裁相關的上訴中,訴狀可以英語提交。

監管中的英語

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是一個受《聯邦行政程序法》(VwVG)約束的聯邦機構。該法第33a條規定,程序以官方語言之一進行,原則上使用當事人提交或將要提交申請時所用的語言。實踐中,FINMA的規則和出版物以德語和法語發佈,通常附有英文版本,並且FINMA在其若干工作領域接受英語。例如,其金融科技服務窗口(FinTech desk)表示,諮詢可以官方語言德語、法語和意大利語或以英語提交。4FINMA還提供德語、法語、意大利語和英語版本的銀行牌照申請模板。5由於大型國際機構的內部文件大多以英語撰寫,FINMA在對其進行監管時審查的材料中也有很大一部分是英文的。

行政法也允許主管機關免除翻譯。關於瑞士行政程序的標準教學材料指出,程序語言通常是當事人申請所使用的語言。對於未以官方語言起草的文件,這些材料援引《聯邦行政程序法》第33a條第3款和第4款,依據該規定,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主管機關可以免除翻譯。6然而,FINMA的正式決定,即其裁決和執法決定,仍以官方語言作出。一家收到德文FINMA裁決的外國銀行必須能夠閱讀該裁決,或必須將其翻譯,因為對其具有約束力、並將由位於聖加侖的聯邦行政法院審查的,正是德文文本。以英語為工作語言、以德語為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行為的語言,這種組合是瑞士做法的典型特徵。

仲裁中的英語

仲裁是英語發展最為深入的領域。瑞士的國際仲裁受PILA第12章調整,該章允許當事人自由確定程序語言。蘇黎世和日內瓦是全球領先的國際仲裁地之一。瑞士仲裁中心(Swiss Arbitration Centre)於2021年由瑞士各商會的仲裁機構演變而來,2024年登記新案件100件。其中82%屬於國際案件,即至少有一方當事人既未在瑞士註冊也未在瑞士設有住所;當事人來自37個國家,程序以英語、德語、法語和意大利語進行。7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PILA第12章修訂承認了這一現實:它允許當事人在撤銷仲裁裁決程序中以英語向聯邦最高法院提交訴狀,幷包含旨在使瑞士仲裁法更便於外國使用者理解和使用的條款。

對蘇黎世金融中心而言,英語仲裁是連接其業務的國際性與其法律的瑞士性之間的橋樑。當一方當事人為外國機構或主權國家時,銀行和金融糾紛常常通過仲裁解決。此類案件中的仲裁員、代理律師和專家往往來自多個法域,並以英語溝通。實體問題可以適用瑞士法,仲裁受瑞士程序法調整,但程序語言卻是英語。因此,蘇黎世仲裁律師群體是瑞士法律界英語水平最高的群體之一,其成員經常在德語的國家法院訴訟與英語仲裁之間往來穿梭,習以為常。

公司語言與外籍人士群體

在蘇黎世的大型銀行、保險公司和資產管理人中,英語已成為公司語言。在全球開展業務的機構,其董事會文件、風險報告、合規手冊和內部通訊均以英語起草。蘇黎世的一些高級管理人員在工作中並不具備專業水平的德語能力。瑞士公司法的正式文件仍是例外:向商業登記處提交的申請及登記內容本身必須使用相關州的官方語言,在蘇黎世即為德語。如果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等證明文件以其他語言提交,登記處可要求提供譯文。8因此,一家蘇黎世公司可以使用英文名稱、以英語開展業務、以英語編制董事會文件,同時以德語提交其法定文件。這一組合說明了語言基礎設施的各個層次如何在彼此之間分工。

支撐這個英語世界的外籍人士群體規模可觀。上文引用的城市統計數據顯示,在2019年至2021年間,15歲及以上居民中有近14%將英語列為主要語言。在全國範圍內,2023年有23%的就業人口在工作中使用英語。9這一群體由國際學校、英語媒體、教會和俱樂部提供服務,並且越來越多地享有以英語提供的公共服務。對金融中心而言,外籍人士群體既是資產,也是挑戰。它提供了本地勞動力市場無法足量供給的專業技能。與此同時,一個生活在英語環境中、很少學習德語的群體始終處於瑞士政治和社會生活的邊緣,這可能會限制其對這座城市的長期投入。

註釋

  1. ISDA主協議(1992年版和2002年版)規定可在英國法與紐約法之間進行選擇。貸款市場協會發布的推薦文本主要適用英國法。 ↩
  2. 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的《瑞士民事訴訟法》(ZPO,即CPC)第129條(2023年3月17日修訂),文本載於swissrights.ch,https://www.swissrights.ch/gesetze/Artikel-129-ZPO-2025-DE.php。 ↩
  3. Regierungsrat des Kantons Zürich, Antrag vom 2. Juli 2025, Vorlage 6034, https://www.zh.ch/bin/zhweb/publish/regierungsratsbeschluss-unterlagen./2025/721/6034_GOG_Aenderung.pdf,已在第I.I章中討論:“Gegenwärtig dürfen Klagebeilagen in englischer Sprache eingereicht werden, was ein Verfahren nicht nur beschleunigt, sondern für die Parteien auch kostspielige Übersetzungen entbehrlich macht.”該報告還指出,視合議庭的組成情況,法院與講英語的當事人在和解聽證中直接以英語溝通。 ↩
  4. FINMA, “Authorisation enquiries and ICOs”, https://www.finma.ch/en/authorisation/fintech/unterstellungsanfragen-und-icos/:“Enquiries may be submitted in the official languages (German, French and Italian) or in English to FINMA’s FinTech desk.” ↩
  5. FINMA, “Banks: getting licensed”, https://www.finma.ch/en/authorisation/banks-and-securities-firms/getting-licensed/banks/,該網頁提供德語、法語、意大利語和英語版本的申請模板。 ↩
  6. Universität Zürich, Rechtswissenschaftliches Institut, Lehrstuhl Kley, Verwaltungsverfahrensrecht,第4.1.2章“Verfahrensform”,https://www.rwi.uzh.ch/elt-lst-kley/vwvr/verfahren/de/html/chapter_1_12.html。 ↩
  7. Swiss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Swiss Arbitration Centre – Annual Report 2024”, https://www.swissarbitration.org/update-from-the-swiss-arbitration-centre-2024/。在新案件中,約三分之二的仲裁協議仍援引該中心的前身機構。 ↩
  8. 2007年10月17日《商業登記條例》(HRegV,SR 221.411),雙語版本載於droit-bilingue.ch。第16條第4款:“Die Anmeldungen sind in einer der Amtssprachen des Kantons abzufassen, in dem die Eintragung erfolgt”,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2/22/221.411-16-26.html。第29條:登記以申請所用語言作出,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2/22/221.411-29-41.html。第20條第4款:如證明文件以非該州官方語言的語言提交,登記處可要求提供譯文,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2/22/221.411-20-30.html。 ↩
  9. SRF News, “Nicht-Landessprachen auf dem Vormarsch”,前引。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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