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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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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追訴處理過去的同時,美國為未來立法。2010年3月通過的《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FATCA)要求外國金融機構識別美國人士持有的帳戶,並向美國國稅局(IRS)報告。不遵守規定的機構將對其來源於美國的付款被徵收30%的預扣稅,這在實踐中將它們排除在美國資本市場之外。1由於報告義務與許多國家的數據保護和保密法律相沖突,美國提供了兩種形式的政府間協議。在模式1下,金融機構向本國稅務機關報告,由該稅務機關與美國交換數據。在模式2下,金融機構在徵得客戶同意後直接向美國國稅局報告。

瑞士選擇了模式2,從而維護了這樣一項形式上的原則:任何瑞士機關均不會在沒有請求的情況下傳送客戶數據。該協議於2013年2月14日在伯爾尼簽署。2協議於2014年6月2日生效,實施法律於2014年6月30日生效。根據這一安排,瑞士金融機構在徵得客戶同意後向美國國稅局披露帳戶詳情。對於拒絕同意的客戶,金融機構報告彙總數據,美國可據此通過普通行政協助提出集體請求。自2019年9月20日起,可以就2014年6月30日以後的資訊提出此類請求。3在實踐中,大多數瑞士銀行對FATCA的應對方式是關閉無法證明其稅務合規的美國客戶的帳戶,一些銀行則完全停止接受美國人士為客戶。

模式2是一種過渡性解決方案。2014年10月8日,聯邦委員會通過了就轉向模式1進行談判的授權。談判持續了近十年。新協議於2024年6月27日簽署。它規定主管機關之間進行自動資訊交換,幷包含確保連續性的過渡條款。根據國際金融事務國務秘書處(SIF)的說法,該協議預計最早於2029年1月1日生效。4新協議一旦適用,美國帳戶將與全球標準夥伴國居民的帳戶受到同等對待,對此將在下一節中討論。

註釋

  1. 26 U.S.C. § 1471,由Pub. L. 111–147(Hiring 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 Act)第V編第501(a)條增設,2010年3月18日,124 Stat. 97,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26/1471。第(a)款規定,對向不合規外國金融機構支付的可預扣付款預扣30%。 ↩
  2. 聯邦委員會,“Switzerland and United States sign FATCA agreement”,新聞稿,2013年2月14日,https://www.admin.ch/gov/en/start/documentation/media-releases.msg-id-47779.html。 ↩
  3. 國際金融事務國務秘書處(SIF),“FATCA agreement”,https://www.sif.admin.ch/en/fatca-agreement。 ↩
  4. 同上。關於簽署,另見美國駐瑞士和列支敦士登大使館,“Ambassador Scott C. Miller and Ambassador Nicole Krenger, SIF, Sign a New Agreement to Implement FATCA”,新聞稿,https://ch.usembassy.gov/press-release-ambassador-scott-c-miller-and-ambassador-nicole-krenger-sif-sign-a-new-agreement-to-implement-fatca/。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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