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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管轄

聯邦檢察署與《瑞士刑事訴訟法》第24條

在瑞士,刑事追訴原則上屬於各州的職責。聯邦僅追訴法律明確劃歸其管轄的犯罪,例如危害國家罪、爆炸物犯罪以及聯邦公職人員實施的犯罪。然而,在經濟犯罪領域,《瑞士刑事訴訟法》(StPO)設立了一項重要的聯邦管轄權。根據《瑞士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款(StPO),參與或支持犯罪組織、資助恐怖主義、洗錢(《瑞士刑法典》第305bis條(SCC))、金融交易中注意義務不足(《瑞士刑法典》第305ter條(SCC))以及賄賂瑞士和外國公職人員(《瑞士刑法典》第322ter條至第322septies條(SCC)),如果犯罪在相當程度上發生於境外,或發生於多個州而在任何一個州均無明確重心,則歸聯邦管轄。第24條第2款補充規定,對於侵犯財產的重罪和偽造罪(《瑞士刑法典》第二編和第十一編),聯邦檢察官可在同等條件下啟動偵查。一旦聯邦檢察官啟動偵查,聯邦管轄權即告確立。1

由此形成的分工,是蘇黎世執業律師在任何重大案件之初就必須掌握的。蘇黎世一名資產管理人針對蘇黎世客戶實施的境內詐騙,仍屬州級案件。而一項經由蘇黎世銀行帳戶運作的跨國賄賂計劃,或一宗涉及來自多個大洲資金的洗錢案件,通常會由瑞士聯邦檢察署(Bundesanwaltschaft,OAG)接手。相比之下,《瑞士刑法典》第322octies條(SCC)規定的私人賄賂未列入第24條,因此即便案情具有國際性,仍屬州管轄。刑事背信和侵佔亦是如此,除非聯邦檢察署(OAG)根據第24條第2款行使其可選擇的管轄權。聯邦與州之間的管轄權衝突,由聯邦刑事法院異議庭裁決。

聯邦檢察署(OAG)總部設在伯爾尼,並在洛桑、盧加諾和蘇黎世設有分支機構。蘇黎世分支機構於2024年與洛桑和盧加諾的分支機構一同慶祝成立二十週年。在聯邦總檢察長 Stefan Blättler 的領導下,聯邦檢察署(OAG)將其對大宗商品貿易商 Gunvor、Glencore 和 Trafigura 因未能防止外國賄賂而作出的里程碑式定罪,作為瑞士針對跨國公司的執法已趨成熟的證據。22026年4月發佈的2025年度報告將網絡犯罪、洗錢和國際腐敗列為該署的工作重點,並提及年內有數家銀行被處以簡易處罰令。報告還回顧了2025年3月20日與英格蘭和威爾士嚴重欺詐辦公室(Serious Fraud Office)以及法國國家金融檢察院(Parquet national financier)為打擊國際腐敗而締結的三方聯盟。3

這一三方聯盟值得稍加關注,因為它標誌著瑞士檢察機關國際地位的變化。數十年來,瑞士當局一直是外國壓力和請求的承受方。通過該聯盟,聯邦檢察署(OAG)將自己定位為與歐洲兩個最活躍的執法機構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對於在蘇黎世、倫敦和巴黎均有業務的公司而言,其實際後果是:在其中一個法域發現的腐敗問題,可能很快波及其他法域。

貝林佐納的聯邦刑事法院

聯邦刑事案件由位於提契諾州貝林佐納的聯邦刑事法院審理,該法院於2004年4月1日開始運作。法院設有三個審判庭。刑事庭負責一審案件,包括屬聯邦管轄的腐敗、經濟犯罪和洗錢案件,以及移送至該庭的聯邦行政刑法項下的犯罪。異議庭負責審查聯邦追訴機關的程序性行為,裁決聯邦與各州之間的管轄權衝突,並審理國際司法協助事項中的上訴。最後,上訴庭審理針對刑事庭判決的上訴。4截至2018年底,對刑事庭的判決只能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質疑,而聯邦最高法院對事實僅作任意性審查。自2019年1月1日起設立上訴庭,使聯邦案件也有了對事實進行全面審查的第二審級。5

對蘇黎世而言,金融中心與聯邦刑事法院之間的地理距離具有實際意義。面臨聯邦指控的蘇黎世銀行、大宗商品貿易商和財富管理機構,必須在講意大利語的貝林佐納進行訴訟,不過訴訟程序通常視案件情況以德語或法語進行。對瑞士金融中心而言最重要的若干判決,包括 Credit Suisse 保加利亞案、Trafigura 案和 Karimova 案,均在該院作出。因此,該院關於《瑞士刑法典》第102條(SCC)的判例,對蘇黎世實務的重要性不亞於蘇黎世州高等法院(Obergericht)的判決。

FINMA:不具刑事制裁的執法

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並非刑事機關。它監管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人、投資組合管理人和受託人,並通過行政程序執行監管法。其工具包括預防性措施、恢復合規的命令、確認性裁定、行業禁入、停止令、公佈終局裁定、沒收利潤,以及作為最嚴厲措施的吊銷牌照、清算和破產。6FINMA 不具有罰款權,這使其有別於倫敦的金融行為監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或華盛頓的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這也解釋了為何瑞士金融機構不當行為的金錢後果常常產生於境外,或產生於國內的刑事程序中。

FINMA 與追訴機關之間的關係,由《瑞士金融市場監管法》(FINMASA)第38條規範。FINMA 與主管追訴機關相互交換合作及履行職責所需的資訊,並在可能和必要的範圍內協調各自的調查。若 FINMA 獲悉普通刑法項下的重罪或輕罪,或違反金融市場法律的行為,則必須通知主管追訴機關。7在實踐中,這意味著 FINMA 針對蘇黎世某銀行反洗錢控制嚴重缺陷而進行的執法程序,往往與聯邦檢察署(OAG)針對同一銀行及其員工的刑事偵查同時進行,或先於後者進行。

Credit Suisse 莫桑比克事件表明,監管與刑事兩條軌道可能因跨境因素而分道揚鑣。2021年10月,FINMA 認定,Credit Suisse 在向莫桑比克國有企業發放貸款方面,嚴重違反了組織要求以及《瑞士反洗錢法》(AMLA)項下的報告義務。FINMA 認定,該銀行的風險管理側重於財務風險而忽視了聲譽風險,重大貸款決定未上報至集團層面,且可疑活動報告直到2019年才提交。FINMA 責令對該銀行的風險管理進行獨立審查,將高風險貸款交易上報至集團層面,並對向財務薄弱或易受腐敗影響的國家發放的新貸款設定臨時透明度條件。FINMA 與金融行為監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以及美國司法部協調了其程序,後者的平行程序同時結案。8因此,該事件中的罰款支付給了倫敦和華盛頓的當局,而瑞士方面的貢獻則在於監管措施。

2023年3月 Credit Suisse 的崩潰以及隨後關於 FINMA 權力的討論(見G部分),加強了要求賦予瑞士監管機構罰款權的呼聲。就本章而言,關鍵在於:瑞士的制裁職能仍然分屬於一個沒有罰款權的行政監管機構,以及必須依據刑法標準證明個人或組織過錯的刑事機關。

聯邦財政部刑法事務處與行政刑法

除普通刑事程序和監管執法之外,還存在第三條軌道。違反《瑞士金融市場監管法》(FINMASA)及金融市場法律中刑事條款的行為,例如未獲牌照而從事須持牌的活動、向 FINMA 提供虛假資訊,或違反《瑞士反洗錢法》(AMLA)項下報告可疑交易的義務,依據1974年3月22日《聯邦行政刑法》(Verwaltungsstrafrechtsgesetz,VStrR)予以追訴。根據《瑞士金融市場監管法》第50條第1款(FINMASA),聯邦財政部(FDF)是追訴和裁判機關。若當事人申請法院裁決,或聯邦財政部(FDF)認為判處監禁刑的條件已經具備,則案件歸聯邦管轄,聯邦財政部(FDF)將卷宗移交聯邦檢察署(OAG),以提交聯邦刑事法院。9《瑞士金融市場監管法》第44條(FINMASA)說明了這些犯罪的嚴重性:故意在未獲必要許可的情況下從事須取得牌照、登記或加入自律組織的活動,可處三年以下監禁刑或罰金刑,而過失違規則可處最高25萬瑞士法郎的罰款。10

因此,聯邦財政部(FDF)刑法事務處針對相當廣泛的金融市場犯罪,集檢察官與一審法官的職能於一身。其管轄範圍涵蓋違反《瑞士金融市場監管法》(FINMASA)、《瑞士銀行法》(BankA)、《瑞士金融機構法》(FinIA)、《瑞士反洗錢法》(AMLA)、《瑞士保險監管法》(ISA)、《瑞士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FMIA)、《瑞士金融服務法》(FinSA)及其他法律的行為。該處公佈其案件量統計數據,報告顯示2025年從舉報到終局裁決的中位數時長為334天,平均時長為576天。11其典型案件包括針對未能及時向洗錢舉報辦公室(MROS)報告可疑交易的金融中介機構合規官和管理人員的程序,這一主題在第I.III章中從監管角度進行論述。

《聯邦行政刑法》幾乎與現代瑞士金融中心同齡,長期以來被批評為已經過時。2024年1月,聯邦委員會就全面修訂該法啟動了徵求意見程序,旨在提高行政刑事程序的效率,使其與《瑞士刑事訴訟法》(StPO)更加接軌,同時仍將行政刑法保留在一部獨立的法律中。122026年5月,聯邦委員會在評估反饋意見後,決定僅推進一項注重成本的修訂。聯邦委員會以聯邦財政狀況緊張以及各州反對承擔任何額外任務為由,指示聯邦司法警察部特別審慎地權衡每項調整的成本與收益。13因此,截至2026年9月,1974年的該法仍是聯邦財政部(FDF)追訴金融市場犯罪的程序依據。

兩種程序之間的相互作用產生了重要的判例。凡《聯邦行政刑法》(VStrR)未對某一問題作出窮盡規定的,聯邦最高法院類推適用《瑞士刑事訴訟法》(StPO)的規定。這一原則見於2018年3月的一項裁決,該案涉及對一份內部調查報告的封存問題:該報告系某銀行委託一家律師事務所出具,聯邦財政部(FDF)試圖在針對銀行管理人員違反報告義務的行政刑事程序中使用該報告。14關於保密特權判例的實質內容,將在第VIII節中論述。

註釋

  1. 《瑞士刑事訴訟法》第24條(StPO),文本見 droit-bilingue.ch 所載版本,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3/31/312.0-24-27.html。此處概括了a項和b項的條件(在相當程度上發生於境外,或發生於多個州而無明確重心)。第1款和第2款最近一次修訂於2021年7月1日生效,與實施《歐洲委員會預防恐怖主義公約》有關。 ↩
  2. 瑞士聯邦檢察署,Tätigkeitsbericht 2024,https://www.bundesanwaltschaft.ch/dam/de/sd-web/9xV1wc6EJOgG/T%C3%A4tigkeitsbericht_Bundesanwaltschaft_2024.pdf。該報告還提及與違反對俄羅斯制裁相關的、金額超過13億瑞士法郎的臨時凍結令。 ↩
  3. 瑞士聯邦委員會,新聞稿“Die Bundesanwaltschaft erzielt 2025 bedeutende Ergebnisse und trägt zur Stärkung der inneren Sicherheit bei”,2026年4月2日,https://www.admin.ch/de/newnsb/HXKYFESgffYvQOzpHDVOB。 ↩
  4. 聯邦刑事法院,“Das Bundesstrafgericht in Kürze”,https://www.bstger.ch/de/il-tribunale/il-tribunale-penale-federale-in-breve.html。 ↩
  5. 議會服務處,司法委員會新聞稿“Wahl der Mitglieder der neuen Berufungskammer des Bundesstrafgerichts in der Sommersession”,2018年5月31日,https://www.parlament.ch/press-releases/Pages/mm-gk-2018-05-31.aspx?lang=1031(“Die neue Berufungskammer des Bundesstrafgerichts (BStGer) nimmt ihre Arbeit am 1. Januar 2019 auf.”)。 ↩
  6. FINMA,“Enforcement tools”,https://www.finma.ch/en/enforcement/enforcement-tools/。該頁面所列工具不包括罰款,FINMA 無權處以罰款。 ↩
  7. 《瑞士金融市場監管法》第38條第1–3款(FINMASA),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6.1-38-45.html。 ↩
  8. FINMA,新聞稿“FINMA concludes proceedings against Credit Suisse”,2021年10月19日,https://www.finma.ch/en/news/2021/10/20211019-mm-cs-mosambik/。外國當局在各自程序中處以了數額可觀的罰款,FINMA 新聞稿未對其金額作出量化。 ↩
  9. 《瑞士金融市場監管法》第50條第1–2款(FINMASA),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6.1-50-73.html。 ↩
  10. 《瑞士金融市場監管法》第44條第1–2款(FINMASA),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6.1-44-67.html。 ↩
  11. 聯邦財政部,“Strafrechtsdienst”,https://www.efd.admin.ch/de/strafrechtsdienst。該頁面還指出,裁決全文公佈三十天,此後可應申請以匿名形式獲取。 ↩
  12. 瑞士聯邦委員會,新聞稿“Verwaltungsstrafrecht soll moderner und effizienter werden”,2024年1月31日,https://www.admin.ch/de/nsb?id=99873。徵求意見程序持續至2024年5月10日。 ↩
  13. 瑞士聯邦委員會,新聞稿“Das Verwaltungsstrafrecht soll kostenschonend revidiert werden”,2026年5月13日,https://www.admin.ch/de/newnsb/Y6ZSIA9RTTPW。 ↩
  14. 聯邦最高法院,2018年3月21日第1B_433/2017號判決,第1.1項考量,https://entscheide.weblaw.ch/cache.php?link=21.03.2018_1b_433-2017&sel_lang=en。在聯邦最高法院程序中,上訴人為聯邦財政部。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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