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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信託與2008年數據事件

1926年《人與公司法》

使列支敦士登在德語區富裕家族中聲名遠揚的工具,是其基金會和信託法律。其淵源是1926年1月20日的《人與公司法》(Personen- und Gesellschaftsrecht,PGR),這是一部關於法人和公司法律的全面法典,由這個小國在與瑞士簽訂關稅條約數年後通過。1PGR提供了極為豐富的法律形式,其中包括機構(Anstalt)——一種沒有成員、可用於商業或控股目的的法律實體;PGR第552條及以下各條規定的基金會;以及PGR第897條及以下各條規定的信託關係(Treuhänderschaft)和信託企業(Treuunternehmen),它們將英美信託移植到大陸法體系之中。2對信託的引入尤其不同尋常。在瑞士和德國將信託視為與其物權法不相容的外來制度之時,列支敦士登卻將其編纂成法,從而使公國對那些既希望獲得信託的靈活性、又希望身處鄰近的德語法域的客戶頗具吸引力。

這部法律的設計有著明確的經濟目標。在與奧地利的聯繫瓦解之後,列支敦士登需要新的收入來源,而現代公司法、對控股公司和住所公司的低稅負以及瑞士法郎三者的結合被證明行之有效。來自德國、奧地利以及後來來自更遙遠地區的外國企業家和家族,在瓦杜茲設立基金會和機構(Anstalten),由當地受託人管理,並持有存放於瑞士和列支敦士登銀行的資產。蘇黎世從一開始就在這一體系中發揮著核心作用。蘇黎世的律師和銀行就如何使用列支敦士登架構向客戶提供諮詢,其中許多架構將資產存放在蘇黎世的帳戶中。戰後數十年間典型的德國架構包括:一家由列支敦士登受託人擔任理事會成員的列支敦士登基金會,一份為創始人保留其影響力的委託協議,以及在蘇黎世或列支敦士登銀行開設的證券帳戶。

2008年基金會法改革

1926年的基金會法經2008年6月26日的一部法律全面修訂,該法於2009年4月1日生效。3這項籌備多年的改革回應了對舊法的批評:舊法缺乏治理規則,受益人權利不明確,創始人可以輕易將基金會用作空殼。修訂後的法律區分了受國家監督的公益基金會和不受國家監督的私益基金會,除非後者自願接受監督。它加強了受益人的知情權,明確了創始人可以保留的權力,並引入了關於監督機構的規則。4

生效日期距2009年3月的《列支敦士登宣言》僅數週,這並非巧合。這項改革是將列支敦士登基金會重新定位為合法的遺產規劃和資產保護工具、使之符合國際透明度標準的努力的一部分。對蘇黎世的顧問而言,改革後的基金會仍是常用工具。它被用於家族成員分佈在多個DACH(德國、奧地利、瑞士)國家的家族的傳承規劃,用於以保持所有權統一的方式持有公司股份,以及用於公益目的。創始人和受益人居住國的稅務處理已成為決定性問題。在自動資訊交換(AEOI)和受益所有人登記制度下架構的透明度,已經取代了曾經界定這類架構的匿名性。

2008年LGT數據事件

終結舊模式的事件始於一起數據盜竊。LGT的受託服務子公司LGT Treuhand的員工海因里希·基伯(Heinrich Kieber)於2002年複製了客戶數據。數年後,他以約420萬歐元的價格將這些數據出售給德國聯邦情報局。2008年2月14日,德國調查人員搜查了德國郵政(Deutsche Post)首席執行官克勞斯·聰溫克爾(Klaus Zumwinkel)的住宅和辦公室,他被懷疑通過一家列支敦士登基金會逃稅約一百萬歐元。德國約有600至700人受到懷疑,美國、英國、法國、芬蘭、加拿大、澳大利亞及其他若干國家隨後也展開了調查。5聰溫克爾在電視鏡頭前被捕的畫面成為這一事件的標誌性影像,他此後不久便辭去了職務。

這一事件對三個國家都產生了影響。對德國而言,它確立了購買被盜客戶數據的做法,此後多個州(Länder)的稅務機關將這一做法用於來自瑞士銀行的數據。它還為K.I章所述的德國打擊避稅天堂運動提供了政治動力。對列支敦士登而言,它引發了與德國的外交危機和聲譽衝擊,加速了已在進行中的改革。對蘇黎世而言,這是一個警告。數據來自一家列支敦士登信託公司,但其揭示的許多架構將資產存放在瑞士銀行。這一事件表明,數十年來為德國客戶服務的列支敦士登實體與瑞士帳戶的組合已不再提供保護。同年美國參議院小組委員會對LGT和UBS的調查證實,這兩個金融中心將被放在一起評判。6

這一事件也說明了信託公司在DACH財富業務中的作用。列支敦士登的受託服務行業,連同其受託人和信託公司,是客戶、法律架構和銀行之間的紐帶。如今該行業受到監管和監督。根據列支敦士登金融市場監管局(FMA)的數據,2024年有126名個人受託人和219家信託公司持有牌照。7它們在蘇黎世的同行,即組織在瑞士受託服務行業中的受託人和受託服務提供者,自2020年起只要以信託受託人身份行事,即須遵守《金融機構法》(FinIA)。這兩個行業在為DACH客戶管理架構方面密切合作。

註釋

  1. Lilex,“Personen- und Gesellschaftsrecht (PGR) vom 20. Januar 1926”,https://www.gesetze.li/konso/1926.004。↩
  2. Liechtenstein Finance,“Where is the law on foundations enshrined?”,https://finance.li/en/knowledge/where-is-the-law-on-foundations-enshrined/。↩
  3. Liechtenstein Finance,“Where is the law on foundations enshrined?”(見上注)。修訂後的規定仍位於PGR第552條及以下各條,公益基金會的監督由基金會監督局(Stiftungsaufsichtsbehörde,STIFA)負責。↩
  4. Marxer & Partner(編),Liechtensteinisches Wirtschaftsrecht,Manz 2021,“Die liechtensteinische Stiftung”一章,https://www.marxerpartner.com/files/media/Downloads/Die_Stiftung_DEU.pdf,涉及2008年6月26日通過、自2009年4月1日起生效的改革:公益基金會由基金會監督局(Stiftungsaufsichtsbehörde)監督;私益基金會除自願接受監督外“nicht behördlich beaufsichtigt”;受益人的知情權;保留的撤銷權和修改權;以及監督機構。↩
  5. Wikipedia,“2008 Liechtenstein tax affair”,https://en.wikipedia.org/wiki/2008_Liechtenstein_tax_affair,僅供參考。本書K.I章論述了該事件的德國方面,包括購買被盜數據的合法性問題。↩
  6. Wikipedia,“2008 Liechtenstein tax affair”,https://en.wikipedia.org/wiki/2008_Liechtenstein_tax_affair,其中報道,美國參議院常設調查小組委員會在其2008年關於離岸避稅天堂的調查結論中點名了瑞士的UBS和列支敦士登的LGT Group。委員會報告本身未予查閱。UBS案在本書C部分論述。↩
  7. FMA,Finanzplatz Liechtenstein,2025年版,https://www.fma-li.li/fma-li/documents/publikationen/finanzplatz-liechtenstein/fma-broschuere-finanzplatz-liechtenstein-2025.pdf。↩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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