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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銀本位到複本位:拉丁貨幣聯盟

黃金的發現與1860年的修訂

1850年《鑄幣法》甫生效,國際貨幣環境便發生了根本性變化。1848年至1851年間在加利福尼亞和澳大利亞發現的金礦,導致黃金供應急劇增加,並使白銀相對於黃金的市場價值上升。1在法國這類複本位制度下,金幣與銀幣均按15.5比1的固定匯率作為法定支付手段,被低估的金屬——即白銀——往往被出口並熔化,而金幣則取而代之進入流通。由於瑞士銀法郎與法國銀法郎完全相同,瑞士也被捲入了同樣的動態之中。隨著瑞士銀幣外流、法國金幣流入,瑞士在實踐中較大額的支付很大程度上依賴法國黃金。

瑞士立法者的回應是於1860年1月31日修訂《鑄幣法》,承認外國金幣,從而引入複本位制。2同一項法律將輔幣銀幣的成色降至千分之八百,而5法郎硬幣則維持千分之九百。降低成色的目的在於消除熔化小額硬幣的動機,從而使其留在國內。威利斯(Willis)將此舉描述為瑞士貨幣安排對法國黃金主導地位的適應。這引發了法國的反應:法國於1864年4月14日頒布法令,將瑞士輔幣排除在其海關管轄範圍之外,以防止利用不同成色硬幣之間的差異進行有利可圖的套利。3

1865年12月23日的公約

比利時因同名異質鑄幣的競爭而受損最深,因而率先採取行動。1865年初,該國向法國提議召開貨幣會議,經談判後,法國、比利時、義大利和瑞士於1865年12月23日在巴黎簽署的公約。4代表瑞士出席的人員包括其駐巴黎公使約翰·康拉德·克恩(Johann Konrad Kern),以及阿爾高州的實業家兼政治家卡爾·費爾-赫爾佐格(Carl Feer-Herzog)。希臘於1868年加入。該聯盟以法國法郎為基礎,採用金銀比價為1比15.5的複本位制,各成員國以千分之九百的成色鑄造足值硬幣。加入聯盟使瑞士牢固地融入了法國貨幣圈。5

公約的核心在於統一的硬幣標準。面額為5、10、20、50及100法郎的金幣,以及5法郎銀幣,均按相同規格鑄造,並為所有成員國的國庫所接受。從2法郎到20生丁的輔幣銀幣,則依照義大利1862年的先例,以千分之八百三十五的純度鑄造。其發行量限定為每位居民6法郎。各國國庫在一定額度內接受其他成員國的輔幣,但兌回義務由發行國承擔。6

談判中有一項細節值得注意。威利斯(Willis)記載,瑞士代表正式要求採用單一金本位,並支持比利時反對法國對複本位的偏好。7瑞士人從19世紀50年代汲取了教訓:在相對價格不斷變化的世界裡,兩種金屬之間的固定匯率是動盪的根源,因此一種牢固錨定於黃金的貨幣顯得更為穩健。瑞士的立場在1865年雖未獲成功,但它預見了國際貨幣體系的發展方向。

白銀問題與聯盟的長期衰落

聯盟的弱點很快便顯露無遺。1871年,德國採用金本位並開始出售其白銀後,白銀的市場價格大幅下跌。在複本位制度下,白銀此時已成為被高估的金屬,因此在市場上購買白銀、將其鑄成5法郎硬幣再兌換成黃金便變得有利可圖。成員國的應對措施是在19世紀70年代限制銀幣鑄造,並自1880年前後起完全停止鑄造。8該聯盟因而演變為一種「跛行本位制」:黃金是實際上的本位,而現有的5法郎銀幣,儘管其金屬含量價值遠低於面值,仍按面值維持法定支付手段的地位。該公約於1878年11月5日續訂。9

第二個問題是成員國的財政紀律。尤其是義大利以紙鈔為赤字融資,這導致其銀幣流向國外,往往流入瑞士和法國。數十年間,聯盟不得不組織義大利輔幣的遣返與回收。1879年至1894年間,義大利逐步從其他國家收回其輔幣,這些國家後來禁止了此類輔幣的輸入。10瑞士作為一個財政狀況穩健的小型開放經濟體,特別容易受到較弱成員國硬幣流入的衝擊,這一問題預示了後來各時期沒有財政聯盟的貨幣聯盟所面臨的困難。11

瑞士於1883年開始鑄造自己的金幣,首先是20法郎硬幣,隨後於1911年鑄造10法郎硬幣,1925年則鑄造100法郎硬幣。12第一次世界大戰摧毀了這一體系。隨著交戰國暫停兌換、紙幣貶值,成員國貨幣之間的固定平價便成了虛構。1920年6月,瑞士禁止進口法國輔幣;1920年底,外國5法郎銀幣在瑞士喪失法定支付手段地位,自1921年3月31日起生效。1926年1月22日,比利時發出退出通知。13聯盟於1926年底正式解散,1927年2月8日至3月31日期間,其他前成員國的金幣在瑞士退出流通。14自1927年4月1日起,在瑞士僅有瑞士硬幣仍為法定支付手段。15關於該聯盟的錢幣學編年史指出,戰後唯有瑞士始終忠於舊法郎。16

聯盟對瑞士的意義

拉丁貨幣聯盟常被視為歐洲貨幣聯盟的先驅。蘇黎世博物館的出版物明確提出了這一觀點,稱其為比歐元早約一百五十年的前身。17對瑞士而言,它產生了三方面的持久影響。第一,在長達六十年的時間裡,該聯盟為瑞士這一小幣種提供了大貨幣區的支撐,促進了與法國、比利時和義大利之間的貿易及資本流通。其次,早在中央銀行出現之前,它便迫使瑞士貨幣當局面對貨幣合作的實際問題:固定匯率引發的格雷欣效應、財政較弱夥伴的問題,以及退出聯盟的困難。第三,該聯盟的終結表明,一個將自身事務管理得井井有條的小國,能夠在戰爭及戰後時期的貨幣混亂中保全其貨幣。法郎後來作為穩定貨幣的聲譽,正是植根於這段經歷。到了1929年,法郎在法律上被定義為290毫克純金,這一定義一直維持到1936年9月法郎貶值為止。18

註釋

  1. HLS(《瑞士歷史辭典》),桑德羅·古齊-希布(Sandro Guzzi-Heeb),“拉丁貨幣聯盟”(Lateinische Münzunion),http://www.hls-dhs-dss.ch/textes/d/D13662.php。↩
  2. 瑞士國家銀行,「貨幣事件年表」,1860年1月31日條目,https://www.snb.ch/en/the-snb/organisation/history/geld-und-waehrungspolitische-chronik。↩
  3. 亨利·帕克·威利斯,《拉丁貨幣聯盟史》(芝加哥,1901年),關於聯盟起源的各章,http://www.numisbel.be/Willis.htm。↩
  4. 威利斯,《拉丁貨幣聯盟史》,http://www.numisbel.be/Willis.htm;該日期亦見於瑞士國家銀行,“Chronicle of monetary events》,1865年12月23日條目,https://www.snb.ch/en/the-snb/organisation/history/geld-und-waehrungspolitische-chronik。↩
  5. HLS,桑德羅·古齊-希布(Sandro Guzzi-Heeb),〈拉丁貨幣聯盟〉,http://www.hls-dhs-dss.ch/textes/d/D13662.php。↩
  6. Münzen Eppler,《拉丁貨幣聯盟(1865–1927年年表)》,https://www.muenzeneppler.ch/numismatik/infos/lateinischen-muenzunion-chronik-1865-1927.html。關於835成色及意大利先例,參見 威利斯,《拉丁貨幣聯盟史》,http://www.numisbel.be/Willis.htm。↩
  7. 威利斯,《拉丁貨幣聯盟史》,關於1865年會議的部分,http://www.numisbel.be/Willis.htm。↩
  8. HLS,桑德羅·古齊-希布(Sandro Guzzi-Heeb),〈拉丁貨幣聯盟〉,http://www.hls-dhs-dss.ch/textes/d/D13662.php。↩
  9. 埃普勒(Münzen Eppler),〈拉丁貨幣聯盟(1865–1927年年表)〉,https://www.muenzeneppler.ch/numismatik/infos/lateinischen-muenzunion-chronik-1865-1927.html。↩
  10. 埃普勒(Münzen Eppler),〈拉丁貨幣聯盟(1865–1927 年年表)〉,https://www.muenzeneppler.ch/numismatik/infos/lateinischen-muenzunion-chronik-1865-1927.html。↩
  11. 維基百科(英文),「拉丁貨幣聯盟」,https://en.wikipedia.org/wiki/Latin_Monetary_Union,關於法國和意大利印製紙幣為本國事業融資,從而“迫使聯盟其他成員分擔其財政揮霍的部分成本”;Münzen 埃普勒,《拉丁貨幣聯盟(1865–1927年編年史)》(見前引),1894年條目:「禁止進口義大利銀分幣,違者將遭沒收。」與後來的貨幣聯盟之比較,屬於一種詮釋。↩
  12. 《Numis-Post》,「19 世紀與 20 世紀的瑞士貨幣制度」,https://www.numis-online.ch/service/schweizer-muenzwesen/19.-und-20.-jahrhundert.html。↩
  13. Münzen Eppler,「拉丁貨幣聯盟(編年史 1865–1927)」,https://www.muenzeneppler.ch/numismatik/infos/lateinischen-muenzunion-chronik-1865-1927.html。↩
  14. 瑞士國家銀行,《貨幣事件年表》,1926年12月31日及1927年2月8日至3月31日條目,https://www.snb.ch/en/the-snb/organisation/history/geld-und-waehrungspolitische-chronik。↩
  15. HLS,桑德羅·古齊-希布(Sandro Guzzi-Heeb),〈拉丁貨幣聯盟〉,http://www.hls-dhs-dss.ch/textes/d/D13662.php。↩
  16. 埃普勒(Eppler),《拉丁貨幣聯盟(1865–1927年編年史)》,結語,https://www.muenzeneppler.ch/numismatik/infos/lateinischen-muenzunion-chronik-1865-1927.html。↩
  17. 《MünzenWoche》,「〈蘇黎世人與他們的貨幣〉導言(第二部分)」,https://neu.muenzenwoche.de/nationen/einleitung-die-zuercher-und-ihr-geld-teil-2/。↩
  18. HLS,伯納德·德根(Bernard Degen),〈法郎〉,http://www.hls-dhs-dss.ch/textes/d/D13671.php。該文給出貶值後的範圍為190至215毫克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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