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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78年法律到歐洲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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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5年的法律在九十多年間一直是瑞士保險監管的法律基礎,並輔以各項擔保法律以及大量的條例和行政實踐。直到1978年6月23日《關於私營保險機構監管的聯邦法》出台,才進行了全面修訂。與此同時,聯邦保險局更名為Bundesamt für Privatversicherungen(BPV),即聯邦私營保險局。11978年的法律將此前的大部分實踐予以成文化,其中包括在許多業務領域對費率和一般條款實行事前審批。該法並未改變基本理念,即仍以細緻的產品管控為核心,並輔以關於準備金和投資的規則。

外部環境的變化快於法律的變化。自1980年代起,瑞士保險卡特爾開始承受壓力。在卡特爾委員會於1988年審查財產保險市場之後,聯邦最高法院至1996年分數步撤銷了行業協會章程中所有要求會員遵守價格和條件協議的規定。1995年的第三部《卡特爾法》隨後確立了競爭優先於行業協議的原則。2以事前費率審批為基礎的監管與以卡特爾方式組織的市場,數十年來相互支撐。卡特爾瓦解之後,細緻產品管控的理由也隨之削弱。

歐洲一體化提供了第二個推動力。1989年10月10日,瑞士與歐洲經濟共同體締結了一項關於人壽保險以外的直接保險的協定。該協定給予非壽險公司相互的設立自由,使瑞士保險公司可在共同體成員國開設代理機構和分支機構,共同體保險公司亦可在瑞士開設,而無需為每一分支機構單獨計算償付能力。該協定既不涵蓋人壽保險,也不涵蓋再保險和社會保障計劃,亦不延及跨境服務。該協定於1992年1月30日獲聯邦議會批准,並於1993年1月1日生效。3對於Zurich和Winterthur等在共同體國家擁有大型非壽險分支機構的瑞士集團而言,該協定在共同體正在建設其保險單一市場之際確保了市場準入。

1992年12月6日的全民投票否決了加入歐洲經濟區,從而關閉了通往單一市場的多邊途徑。聯邦委員會以Swisslex計劃作為回應,在許多領域自主地使瑞士法律與共同體標準接軌。在保險領域,1992年3月20日的Schadenversicherungsgesetz(《直接非壽險法》)已在投票之前實施了非壽險協定。Swisslex計劃隨後增加了1993年6月18日的Lebensversicherungsgesetz(《直接壽險法》),為人壽保險引入了共同體式的規則。實質上,這些法律使瑞士法律向第三代保險指令的共同體模式靠攏,而第三代指令已在共同體內廢除了對費率和條款的系統性事前管控。瑞士逐步跟進。1990年代,大多數非壽險業務領域廢除了事前產品管控,而在職業養老金業務、補充健康保險以及被認為投保人尤其處於弱勢的某些其他領域則予以保留。4

與鄰國及夥伴國家的雙邊安排使整體格局趨於完整。1996年12月19日,瑞士與列支敦士登締結了一項關於直接保險和保險中介的協定,隨後於2015年又締結了一項關於自然災害保險的協定。英國退出歐盟後,兩國於2019年1月25日締結了一項關於直接非壽險的協定,在雙邊關係中保留了1989年協定的效力。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的與英國之間的《伯爾尼金融服務協定》則更進一步。該協定允許英國保險公司在相互承認雙方監管結果的基礎上,在瑞士就特定非壽險領域向批發客戶提供跨境服務。5

註釋

  1. 2003年5月9日Botschaft VAG(前引),其中將“Bundesgesetz vom 23. Juni 1978 betreffend die Aufsicht über die privaten Versicherungseinrichtungen”稱為當時有效的主要法律。《瑞士歷史辭典》(HLS),“Versicherungen”(前引),以及瑞士保險協會(SVV),“Rückblick auf 140 Jahre Versicherungsregulierung”(前引),二者均將該局的更名時間定為1978年。 ↩
  2. Swiss Re,Geschichte der Versicherung in der Schweiz(前引),第37頁:“Schliesslich hob das Bundesgericht bis 1996 in mehreren Schritten alle Bestimmungen in den Verbandsstatuten auf, die Mitglieder zur Einhaltung von Preis- und Konditionsabsprachen verpflichteten.” SVV,“Rückblick auf 140 Jahre Versicherungsregulierung”(前引),其中指出1995年的《卡特爾法》將市場競爭置於優先地位,並終結了此前的行業協議。 ↩
  3. 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International treaties”,https://www.finma.ch/en/documentation/legal-basis/international-treaties/,其中列有“Agreement of 10 October 1989 between the Swiss Confederation and the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on Direct Insurance other than Life Insurance”。聯邦外交部歐洲事務司,“Insurance”,https://www.europa.eda.admin.ch/en/insurance。該頁面還記載,該協定已於2018年更新,以考慮瑞士償付能力測試和Solvency II(償付能力II)。 ↩
  4. 2003年5月9日Botschaft VAG(前引),其中列舉了1992年3月20日的《直接非壽險法》和1993年6月18日的《直接壽險法》,並闡述了它們與同歐洲經濟共同體(EEC)所訂協定、否決加入歐洲經濟區(EEA)以及Swisslex計劃之間的關聯。該諮文還指出,非壽險“seit einigen Jahren”已不再實行系統性事前產品管控,並建議普遍以事後管控取而代之,特定險種除外。 ↩
  5. FINMA,“International treaties”(前引),其中列有與列支敦士登於1996年12月19日和2015年7月10日締結的協定,以及與英國於2019年1月25日締結的協定。FINMA,“Berne Financial Services Agreement”,https://www.finma.ch/en/documentation/legal-basis/international-treaties/berne-financial-services-agreement/,其中說明了該協定於2026年1月1日生效,以及英國保險公司在特定非壽險領域的適用範圍。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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