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870年稅法到1997年《稅法》
直接稅在瑞士出現得較晚。英國早在1799年即已開徵所得稅,而在瑞士,普遍所得稅的推廣十分緩慢,始終面臨聯邦主義者的保留意見。巴塞爾城市州於1840年率先開徵普遍所得稅。《瑞士歷史辭典》記載,烏里州、蘇黎世州、盧塞恩州和圖爾高州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採行了所得稅。格拉魯斯州於1970年最後一個將所得稅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11914年以前,在大多數州,財富稅是州財政最重要的收入來源。財富稅源自中世紀晚期城市的特別徵收,在一些地方,早在現代國家出現之前就已成為每年定期徵收的稅種。2
蘇黎世的現代稅法始於1870年的法律,該法是在1869年州憲法之後的民主改革時期通過的。1870年的法律為州的目的對財富和收入實行累進徵稅,而各市鎮則繼續依賴比例財產稅和兩種人頭稅。1917年通過的稅法以統一的所得稅取代了這一體系,該所得稅同時涵蓋勞動收入和資產收益,並輔以財富稅。Emil Meisterhans於1939年在蘇黎世市統計公報中撰文,稱此項改革是一個明顯的進步,因為與分別對財富和收入徵收的稅種組合相比,所得更能準確地體現納稅能力。他對該法前二十年的回顧還記載,1936年的一次稅務赦免為州和市帶來了約600萬法郎的額外收入。3
兩次世界大戰使聯邦介入了直接稅領域。1915年的聯邦戰爭稅是一種對財富徵收的直接稅,並附加對勞動所得徵收的補充稅。1918年,社會民主黨提出的開徵永久性聯邦所得稅的人民倡議遭到否決。直到1934年的危機稅,才過渡到普遍的聯邦所得稅。4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開徵的國防稅經多次延期後,成為聯邦直接稅。幾十年來,其憲法基礎一直是臨時性的。
對金融中心而言,這段歷史最重要的後果是財富稅得以延續。大多數歐洲國家在二十世紀後期廢除了淨財富稅,而瑞士各州卻保留了這一稅種,蘇黎世至今仍對其居民的全球淨財富徵稅,但境外不動產和常設機構除外。財富稅解釋了為什麼私人財富的所在地(有別於其管理地)長期以來一直是各州競爭的對象。它也解釋了富裕人士及其顧問為何關注非上市股份的估值規則、養老金資產的處理以及居所問題。
蘇黎世現行稅法是1997年6月8日的《蘇黎世州稅法》(Steuergesetz,StG),收錄於州法律彙編,編號為LS 631.1。5該法的通過旨在使州法與《聯邦直接稅協調法》(StHG)保持一致,於1999年1月1日生效,比聯邦規定的期限早兩年。6該法涵蓋個人的州所得稅和財富稅、法人的利潤稅和資本稅、市鎮稅、對外國勞動者及其他特定人員所得徵收的預扣稅、不動產增值稅以及程序和處罰。遺產稅和贈與稅由另一部單獨的法律《遺產和贈與稅法》(Erbschafts- und Schenkungssteuergesetz,LS 632.1)規定,將在第八部分討論。
蘇黎世稅務機關對許多類別的納稅人集中核定州稅和市鎮稅。州稅務局(Kantonales Steueramt)位於蘇黎世阿爾特施泰滕區Bändliweg 21號,目前分為五個業務領域,分別負責發展與市鎮關係、私人個人、公司、法律與立法以及資源,另設一個中央職能部門。它負責執行聯邦、州和市鎮的直接稅,以及遺產和贈與稅、外國勞動者預扣稅和稅務處罰。7市鎮稅務機關對於普通個人納稅人以及由市鎮自行徵收的不動產增值稅仍然十分重要。
註釋
- Ruedi Brassel-Moser,“Einkommenssteuer”,載於Historisches Lexikon der Schweiz(HLS,《瑞士歷史辭典》),2015年4月22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26200/2015-04-22/。 ↩
- Oliver Landolt,“Vermögenssteuer”,載於HLS,https://hls-dhs-dss.ch/textes/d/D26201.php。 ↩
- Emil Meisterhans,“Zwanzig Jahre Zürcher Steuergesetz”,Zürcher Statistische Nachrichten 16(1939),第1期,https://statistik.stadt-zuerich.ch/modules/StatNat/1939/1939_ZSN_Zwanzig-Jahre-Zuercher-Steuergesetz.pdf。Meisterhans還記載,1938年普通稅為該市帶來了4300萬法郎的收入。 ↩
- Brassel-Moser,“Einkommenssteuer”,HLS,同前引。Landolt,“Vermögenssteuer”,HLS,同前引,補充指出1940–1942年的聯邦特別財富稅(Wehropfer,國防捐)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部分費用提供了資金。 ↩
- Kanton Zürich,Steuergesetz (StG) vom 8. Juni 1997,LS 631.1,自2024年1月1日起適用的合併版本,https://www.notes.zh.ch/appl/zhlex_r.nsf/WebView/0B9EA754642B775EC1258A8C00280744/$File/631.1_8.6.97_123.pdf。 ↩
- Kanton Zürich,Steuergesetz vom 8. Juni 1997,LS 631.1,於1999年1月1日生效,https://www.zh.ch/de/politik-staat/gesetze-beschluesse/gesetzessammlung/zhlex-ls/erlass-631_1-1997_06_08-1999_01_01-055.html。聯邦最高法院第2P.202/2002號判決指出,新的《蘇黎世州稅法》於1999年1月1日生效,並對個人實行了由按過去收入每兩年核定一次改為按當期收入每年核定的變更,https://app.omnilex.ai/de/sources/court-decision/ch-bger--2p-202-2002/2p2022002。 ↩
- Kanton Zürich,Kantonales Steueramt,“Aufgabenerfüllung & Organisation”,https://www.zh.ch/de/finanzdirektion/steueramt/aufgaben-organisation.html。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