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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與集合資產管理人

《金融機構法》的體系

自2020年1月1日起,管理基金的機構的牌照事宜由《金融機構法》(FinIA)規範。該法建立了一套牌照等級體系,其中較高級別的牌照涵蓋較低級別的牌照。位於最底層的是投資組合管理人和受託人,他們由在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監督下的監管組織進行監管,其制度已在第H.III章中介紹。其上依次是集體資產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和銀行,均由FINMA直接發放牌照並實施監管。1現有機構的過渡期已於2022年12月31日結束。2

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必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組建,其註冊地和總部均須位於瑞士。其股本必須分為記名股份,其董事會必須至少由三名成員組成。公司與託管銀行必須相互獨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任務是以自身名義自主管理至少一項集體投資計劃。該任務包括投資的選擇和估值、資產淨值的計算、發行和贖回價格的確定、分配的決定,以及基金資產所附權利的行使。3除這一核心任務外,基金管理公司還可擔任外國基金的代表、管理個人投資組合並提供相關服務。

資本要求相當可觀。基金管理公司必須持有100萬瑞士法郎的最低資本,以及隨其所管理基金資產增加而增加的額外自有資金,上限為2000萬瑞士法郎。4這些要求連同基金管理公司在組織方面的要求,解釋了為何瑞士市場由數量有限的大型基金管理公司主導,其中許多位於蘇黎世和巴塞爾。許多規模較小的管理人使用所謂的白標基金管理公司,後者代表第三方管理人設立和管理基金,而第三方管理人根據委託協議保留投資決策權。

集體資產管理人

集體資產管理人牌照適用於管理集體投資計劃投資組合或職業養老計劃資產的公司。在瑞士僱用員工長期管理此類資產的外國管理人,其瑞士分支機構也需要取得牌照。5申請人必須具備適當的組織、20萬瑞士法郎的最低資本,以及至少覆蓋其固定成本四分之一的自有資金。此外,對於超過某一門檻的管理資產,它必須持有相當於管理資產0.01%的自有資金,除非其擁有充足的職業責任保險。6

最低限度規則對蘇黎世和楚格的眾多小型管理人具有重大的實際意義。管理僅向合格投資者開放的集體投資計劃的公司,如果其管理資產不超過5億瑞士法郎(使用槓桿時為1億瑞士法郎),可以作為普通投資組合管理人經營。這同樣適用於管理不超過1億瑞士法郎的養老資產,前提是該公司管理任何單一養老計劃的資產不超過20%。7許多精品管理人在這一制度下起步,並在發展壯大後申請集體資產管理人牌照。該牌照的價值超出瑞士市場,因為歐洲基金管理人和監管機構往往要求瑞士受委託方受FINMA監管。

委託

瑞士基金行業以委託為基礎。基金管理公司可將投資決策及其他任務委託給第三方,前提是第三方具備適當資質,且就投資決策而言須受認可的監管。如受委託方受同等監管,且在外國法律有此要求時FINMA與該外國監管機構之間存在合作協議,則允許委託給境外方。8責任仍由委託機構承擔。它必須審慎地選擇、指示和監督其受委託方,並對受委託方的行為如同對其自身行為一樣承擔責任。

委託也朝相反方向運作,而這一方向對蘇黎世更為重要。在蘇黎世管理的資產中,很大一部分屬於註冊地在盧森堡或愛爾蘭的基金,這些基金的管理公司已將投資組合管理委託給蘇黎世的管理人。這一模式取決於歐洲監管機構是否願意接受瑞士受委託方。正因如此,歐洲關於委託的規則及其在近年改革中的收緊,在蘇黎世受到密切關注。

註釋

  1. Rashid Bahar,“Something Old, Something New: The 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under the Federal Act o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 FinIA Cleared for Takeoff”,CapLaw 2019,論述了有關基金管理公司和集體資產管理人的規則從《集體投資計劃法》(CISA)轉移至FinIA、它們在適用於投資組合管理人和受託人的雙重模式之外由FINMA直接發放牌照和實施監管,以及它們的資本和自有資金要求,https://caplaw.ch/2019/something-old-something-new-the-supervision-of-financial-institutions-under-the-federal-act-on-financial-institutions-finia-cleared-for-takeoff/。 ↩
  2. Goldblum,知識庫,“FinIA Switzerland: Licence Categories Explained”,論述了FinIA下的牌照類別、投資組合管理人和受託人10萬瑞士法郎以及集體資產管理人20萬瑞士法郎的最低資本、2020年1月1日生效以及過渡期於2022年12月31日結束,https://goldblum.ch/knowledgebase/finia-switzerland/。 ↩
  3. FINMA,“Fund management companies”,論述了FinIA第32條及以下各條和《金融機構條例》(FinIO)第49條及以下各條中的法律依據、須為註冊地和總部均位於瑞士的股份有限公司、記名股份、至少三名成員組成的董事會、獨立於託管銀行,以及管理集體投資計劃的核心任務,https://www.finma.ch/en/authorisation/asset-management/fund-management-companies/。 ↩
  4. Rashid Bahar,“Something Old, Something New”,CapLaw 2019,論述了基金管理公司100萬瑞士法郎的最低資本以及基於管理資產、上限為2000萬瑞士法郎的自有資金,https://caplaw.ch/2019/something-old-something-new-the-supervision-of-financial-institutions-under-the-federal-act-on-financial-institutions-finia-cleared-for-takeoff/。 ↩
  5. FINMA,“Managers of collective assets”,論述了FinIA第24條及以下各條和FinIO第34條及以下各條中的法律依據、適當組織、最低資本和進一步擔保的條件、管理至少一項集體投資計劃或養老計劃、最低限度門檻,以及外國管理人瑞士分支機構的牌照,https://www.finma.ch/en/authorisation/asset-management/asset-managers-of-collective-investment-schemes/。 ↩
  6. Rashid Bahar,“Something Old, Something New”,CapLaw 2019,論述了集體資產管理人的自有資金,即固定成本的四分之一(上限為2000萬瑞士法郎)加上管理資產的0.01%,除非職業責任保險充足,https://caplaw.ch/2019/something-old-something-new-the-supervision-of-financial-institutions-under-the-federal-act-on-financial-institutions-finia-cleared-for-takeoff/。20萬瑞士法郎的最低資本見Goldblum,知識庫,“FinIA Switzerland: Licence Categories Explained”,https://goldblum.ch/knowledgebase/finia-switzerland/。 ↩
  7. FINMA,“Managers of collective assets”,論述了最低限度門檻:無槓桿時為5億瑞士法郎,有槓桿時為1億瑞士法郎,職業養老資產為1億瑞士法郎且不超過任何單一計劃的20%,https://www.finma.ch/en/authorisation/asset-management/asset-managers-of-collective-investment-schemes/。 ↩
  8. Dominik Oberholzer(Kellerhals Carrard),“Switzerland: An Investment Funds Overview”,Chambers and Partners,論述了將資產管理委託給根據FinIA第17條或FinIA第24條持牌的管理人,以及允許委託給受同等監管的非瑞士管理人,https://chambers.com/content/item/6915。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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