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語、瑞士德語和英語作為基礎設施——概述與總結
人們通常通過機構、法律和市場來描述金融中心。而所有這些賴以運作的媒介卻較少受到關注,儘管每一份貸款協議、每一份招股說明書、每一份監管報送材料以及客戶與客戶經理之間的每一次談話都依賴於它。語言是金融中心所擁有的最古老的基礎設施。它決定了誰能夠無需翻譯即參與市場,哪些法律文本可以閱讀原文,當事人可以無需額外費用而跟進哪些法院和仲裁庭的程序,以及哪些客戶在踏入私人銀行的門檻時會有賓至如歸之感。對蘇黎世而言,這一問題格外豐富,因為城中並存著三個語言層次。標準德語是法律、政府機關以及與德語經濟區進行書面溝通的語言。蘇黎世方言(Züritüütsch)是日常生活的語言,在許多企業中也是非正式業務的語言。英語已成為銀行、資產管理、保險和科技等國際業務領域的工作語言。
關於日內瓦的姊妹卷專設一章,討論法語作為該金融中心的基礎設施,它將日內瓦與法國、法語非洲、黎凡特以及各國際組織聯繫在一起。蘇黎世的對應情況則更為複雜。標準德語將蘇黎世與德國、奧地利、列支敦士登及其他德語地區約一億母語使用者構成的腹地連接起來,這賦予了該市作為德語經濟區金融中心的角色,K部分前幾章已對此作過描述。然而,蘇黎世書寫的德語不同於法蘭克福或維也納書寫的德語。由於瑞士法律德語有其自身的詞彙、正字法和概念,德國企業家在閱讀瑞士合同或瑞士法規時,會遇到含義陌生的熟悉詞語。方言又增添了一個層次,它在文件中無從察覺,卻在人際關係中無處不在。最後,英語是該中心大量國際業務實際使用的語言,儘管它在瑞士聯邦法律中並無官方地位。
本章將這三個層次作為經濟意義上的基礎設施加以考察:即作為降低交易成本、產生網絡效應並需要維護的共享資源。本章首先介紹語言經濟學理論以及瑞士關於多語能力價值的研究。隨後依據聯邦和州的統計數據描述蘇黎世的語言狀況,追溯蘇黎世作為德語印刷和出版中心的歷史,並分析瑞士法律德語及多語種聯邦法律的特點。接下來各節討論瑞士與德國之間跨境實務中的術語陷阱、英語在合同、法院、監管和仲裁中的作用,以及方言作為私人銀行業務中關係資本的功能。與日內瓦、新加坡、香港、迪拜和法蘭克福的比較,將蘇黎世置於各競爭中心的格局之中。本章最後探討機器翻譯和人工智能能夠以及不能為法律語言作出何種貢獻。
結論
語言是完整經濟意義上的基礎設施。它為市場所有參與者所共享,降低了在其中進行的每一筆交易的成本,並需要國家、專業群體以及投資於自身技能的個人持續加以維護。François Grin及其同事的瑞士研究表明,瑞士人口的語言技能約佔國民生產總值的十分之一。對於產品主要由合同、諮詢和信任構成的金融中心而言,這一比例可能更高。
蘇黎世的語言基礎設施由三個分工協作的層次構成。瑞士形式的標準德語是法律、政府機關以及與德語經濟區進行書面溝通的語言。其根源可追溯至Christoph Froschauer的印刷所、蘇黎世聖經、Bodmer與Breitinger的文學論爭,以及1780年Neue Zürcher Zeitung的創刊。其瑞士特色——從缺少Eszett到《債務法》和《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的法律詞彙——使蘇黎世的顧問成為共用同一語言的兩種法律文化之間的翻譯者。蘇黎世方言是瑞士人之間人際關係的語言,也是私人銀行業務所依賴的社會資本的載體。英語是國際金融、仲裁和大型機構的工作語言。自2025年起,它還成為州法院訴訟程序中的一種可選語言,但在聯邦法律中仍無官方地位。
聯邦法律增添了第四個維度,因為它以三種同等作準的語言文本存在。《公佈法》第14條規定的同等作準原則、德語作為事實上源語言的慣例、聯邦辦公廳在TERMDAT中開展的術語工作,以及僅供參考而發佈的英文譯本,共同構成了一套少有其他國傢俱備的制度體系。它使瑞士律師習慣於這樣一種觀念:一條規則可以用多種語言表述;同時也使德語客戶享有一種優勢,即能夠閱讀最貼近起草者思路的聯邦法律文本。
與其競爭對手相比,蘇黎世佔據著獨特的位置。日內瓦依託法語及其法語圈網絡,新加坡和香港以英語運行其法律體系,迪拜在阿拉伯語國家內部建立了英語飛地,法蘭克福則與蘇黎世一樣兼具德語和英語。蘇黎世的獨特優勢在於:德語法律體系與直接進入歐洲最大經濟體的通道相結合,多語種的聯邦框架,以及英語隨處可用的工作環境。機器翻譯將降低這些層次之間的障礙。它也將提升那些理解文字背後法律概念的人的價值,因為恰恰是在這些概念上,機器會出錯,而錯誤的代價高昂。
五句話概括
1. 語言是金融中心基礎設施的一部分,因為它降低交易成本、產生網絡效應並需要持續維護;瑞士研究估計,語言技能的價值約佔國民生產總值的十分之一。
2. 蘇黎世運行於三個語言層次之上:瑞士標準德語作為法律和德語腹地的語言,蘇黎世方言作為瑞士人之間信任的語言,英語作為國際金融的工作語言。
3. 瑞士法律德語在拼寫和詞彙上不同於德國法律德語,諸如Verwaltungsrat、Baurecht、Hypothek和Konkurs等“假朋友”,使蘇黎世的顧問成為共用同一語言的兩種法律文化之間的翻譯者。
4. 根據《公佈法》第14條,聯邦法律的德語、法語和意大利語文本同等作準,而英文譯本不具法律效力,儘管自2025年起英語已被准許作為商事法院訴訟程序的可選語言,並在監管和仲裁中被廣泛使用。
5. 機器翻譯雖然降低了在不同語言之間轉換的成本,卻提升了法律和術語專業知識的價值,而這種專業知識仍是蘇黎世語言基礎設施中的稀缺資源。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