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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保險合同法》下的工業保險

2022年的修訂

瑞士《聯邦保險合同法》(Versicherungsvertragsgesetz,VVG,SR 221.229.1)制定於1908年,於1910年生效。該法經2020年6月19日的修正法作了實質性修訂,修正法於2022年1月1日生效,適用於此後訂立的合同。1此次修訂在對商業客戶至關重要的若干方面使該法實現了現代化。它引入了投保人在十四天內的撤回權、任何一方在第三年末終止較長期限合同的法定權利、合同項下請求權五年的時效期間,以及關於追溯保障和保險公司告知義務的新規則。2然而,就工業保險而言,有兩項變化尤為突出:針對專業投保人的特別制度,以及受害第三方對責任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

專業投保人

對商業市場而言,核心創新是VVG第98a條。該條界定了一類專業投保人,他們可以通過合同排除該法的半強制性規定,而這些規定在其他情況下不得作不利於投保人的變更。該定義涵蓋養老基金、金融中介和保險公司、具備專業風險管理的公共實體,以及在資產負債表總額、營業額和自有資本三項門檻中超過兩項的大型企業,三項門檻分別為2000萬、4000萬和200萬瑞士法郎。3VVG第97條所列的某些絕對強制性規定仍對所有人具有約束力。4

其效果是將瑞士保險市場劃分為兩個法律區域。對於消費者和小型企業,關於告知、撤回、終止以及違反義務後果的半強制性規則全面適用。對於工業客戶,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方案,例如關於合同訂立前違反告知義務的後果、通知期限或損失發生後的終止權。這一規則確認了市場長期以來的做法:由全球經紀人提供諮詢的跨國公司並不需要立法者給予消費者的保護,而且可能更傾向於合同上的確定性,而非為他人設計的法定保護。實務中,由蘇黎世主導的國際保險方案的保單措辭如今通常包含一項條款,確認投保人的專業身份,並具體說明排除該法的哪些規定。

新制度引發了一些法院尚未解決的問題。例如,評論者提出:在與專業投保人約定的一般條款中,能否概括性地放棄受害第三方的直接請求權;以及是否每一項半強制性規定都可以通過合同排除。5由於第98a條的類別是以投保人為基準界定的,大型母公司投保的團體保單也可能覆蓋那些本身不符合條件的子公司。因此,審慎起草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定義至關重要。

對責任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

第二項變化推翻了一項由來已久的原則。根據舊法,受害第三方通常對加害人的責任保險公司沒有直接請求權,除非特別法另有規定,例如道路交通領域。受害人必須起訴被保險人,再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受害人僅受到對保險請求權的法定留置權的保護。VVG第60條第1bis款現規定:“Dem geschädigten Dritten oder dessen Rechtsnachfolger steht im Rahmen einer allfällig bestehenden Versicherungsdeckung und unter Vorbehalt der Einwendungen und Einreden, die ihm das Versicherungsunternehmen aufgrund des Gesetzes oder des Vertrags entgegenhalten kann, ein direktes Forderungsrecht gegenüber dem Versicherungsunternehmen zu.”因此,受害第三方在任何現有保障的範圍內享有直接請求權,但須受保險公司根據法律或合同可以提出的抗辯和異議的限制。對於強制責任保險,VVG第59條第3款補充規定,基於重大過失或故意、違反義務、未繳保費或約定免賠額的抗辯,不得對抗受害人。6

直接請求權並不適用於所有現存保單。在2025年1月27日的一項判決中,聯邦最高法院認定,2022年1月1日之前訂立的合同不適用第60條第1bis款。VVG第103a條的過渡條款列舉了適用於現存合同的新規定,而該列舉中並不包括直接請求權。7隨著2022年以來大多數年度保單的續保,這一過渡問題的實際意義正在減弱,但長期合同以及基於較早的事故發生制保單提出的索賠,仍將使這一問題在今後數年內繼續存在。

對於工業責任保險而言,直接請求權產生了若干後果。索賠方律師如今經常將責任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或單獨起訴保險公司,這使保險公司從一開始就進入程序,並可能加快和解。在被保險公司破產的情況下,受害方不再依賴破產管理人去追索保險請求權。與此同時,保險公司可以提出其根據合同享有的所有抗辯,包括除外條款和被保險人違反義務,因此受害人的請求權並不優於被保險人自身的保障。對於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險(D&O)保單,直接請求權引發了微妙的問題,因為購買保單的公司本身可能就是向其前任董事索賠的一方,如今可以在保障範圍內直接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在抗辯費用與多個索賠人的索賠之間如何分配共享限額,也相應變得更具爭議。

註釋

  1. LAW.CH,“LAWNEWS – Revidiertes Versicherungsvertragsgesetz (VVG): Erste offene Fragen”,2022年9月22日,https://law.ch/lawnews/2022/09/revidiertes-versicherungsvertragsgesetz-vvg-erste-offene-fragen/。 ↩
  2. 瑞士保險協會(Schweizerischer Versicherungsverband),VVG部分修訂對照表(“Änderung vom 19. Juni 2020”),https://svv.ch/sites/default/files/media/documents/2020-06/20200619_Synopse%20Teilrevision%20VVG%20Schlussabstimmung_de.pdf:第2a條第2款(“Die Widerrufsfrist beträgt 14 Tage”)、第35a條第1款(終止“auf das Ende des dritten oder jedes darauffolgenden Jahres”)以及第46條第1款(時效期間由兩年改為五年)。 ↩
  3. VVG第98a條,2024年有效文本,轉載於swissrights.ch,https://www.swissrights.ch/gesetze/Artikel-98a-VVG-2024-DE.php。根據第2款g項,大型企業若超過三項數值中的兩項(資產負債表總額2000萬瑞士法郎、淨營業額4000萬瑞士法郎、自有資本200萬瑞士法郎)即符合條件,根據第3款,在集團內適用合併報表。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Business with professional policyholders – regulations from 1 January 2024”,https://www.finma.ch/en/supervision/insurers/professionelle-versicherungsnehmer/,就定義援引VVG第98a條第2款b至g項。 ↩
  4. LAW.CH,“LAWNEWS – Revidiertes Versicherungsvertragsgesetz (VVG): Erste offene Fragen”,2022年9月22日,https://law.ch/lawnews/2022/09/revidiertes-versicherungsvertragsgesetz-vvg-erste-offene-fragen/。該文概述了七類專業投保人,並指出大型企業因超過門檻而符合條件。 ↩
  5. LAW.CH,“LAWNEWS – Revidiertes Versicherungsvertragsgesetz (VVG): Erste offene Fragen”,https://law.ch/lawnews/2022/09/revidiertes-versicherungsvertragsgesetz-vvg-erste-offene-fragen/,關於未決問題的部分。 ↩
  6. LAW.CH,“LAWNEWS – Neues Direktforderungsrecht des Geschädigten gegen den Haftpflichtversicherer des Schädigers”,2023年3月30日,https://law.ch/lawnews/2023/03/neues-direktforderungsrecht-des-geschaedigten-gegen-den-haftpflichtversicherer-des-schaedigers/,引用了VVG第60條第1bis款和第59條第3款。 ↩
  7. Baur Hürlimann AG,“Kein direktes Forderungsrecht (Art. 60 Abs. 1bis VVG) bei vor dem 1.1.2022 abgeschlossenen Versicherungsverträgen”,https://bhlaw.ch/kein-direktes-forderungsrecht-art-60-abs-1bis-vvg-bei-vor-dem-1-1-2022-abgeschlossenen-versicherungsvertraegen/,討論聯邦最高法院2025年1月27日第4A_189/2024號判決。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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