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與贈與稅
蘇黎世的法律
在瑞士,遺產稅和贈與稅屬於州稅。聯邦無權徵收這些稅。各州自行決定是否對死亡時的轉讓和贈與徵稅、向誰徵稅以及適用何種稅率。蘇黎世依據《遺產和贈與稅法》(Erbschafts- und Schenkungssteuergesetz,ESchG),LS 632.1,同時徵收這兩種稅。該稅向受領人徵收,並取決於受領人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之間的親屬關係遠近。在本州設有住所、追求公益或慈善目的的法人免稅。1當被繼承人最後住所位於蘇黎世,或贈與人在贈與時住所位於蘇黎世時,該州擁有管轄權。對於位於本州的不動產,無論被繼承人的住所在何處,均由不動產所在州管轄。2
蘇黎世這一稅種最重要的特點是對配偶和直系卑親屬免稅。1999年11月28日,該州選民批准了一項修正案,自2000年1月1日起,子女、孫子女及更遠的直系卑親屬完全免繳遺產稅和贈與稅。在此之前,直系卑親屬須按2%至6%的累進稅率納稅,最高稅率適用於超過100萬瑞士法郎的遺產。3此後適用的稅率表根據受領人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的關係對受領人進行分組,每組設有免稅額,稅率隨轉讓規模和關係遠近而上升。州稅務局在其實務彙編中公佈了該稅率表,並註明自2000年1月1日起有效。4父母、兄弟姐妹、更遠的親屬、同居伴侶以及無親屬關係的人仍須納稅,對於無親屬關係的繼承人而言,稅負可能相當可觀。
蘇黎世的制度符合瑞士的一般做法。據聯邦稅務局(ESTV)稱,各州對配偶免稅,並且通常對直系卑親屬免稅。施維茨和上瓦爾登既不徵收遺產稅,也不徵收贈與稅。楚格對父母、祖父母以及直系卑親屬免稅。5少數幾個州仍按較低稅率對直系卑親屬徵稅。其實際後果是,對於大多數瑞士家庭而言,遺產稅在財富代際傳承中不起作用。對於富裕客戶而言,這一問題主要出現在資產留給非配偶伴侶、兄弟姐妹或其子女,或無親屬關係的人的情形。在這些情況下,最後住所的選擇可能至關重要。
2015年和2025年的聯邦倡議
曾有兩次嘗試引入聯邦遺產稅。第一次是一項人民倡議,要求對超過200萬瑞士法郎的遺產徵收20%的聯邦稅,其收入大部分將撥付老年和遺屬保險(AHV),該倡議於2015年6月14日以壓倒性多數被否決。6第二次來自社會民主黨的青年組織JUSO,即題為“Für eine soziale Klimapolitik – steuerlich fair finanziert (Initiative für eine Zukunft)”的人民倡議。該倡議本將對超過5000萬瑞士法郎免稅額的遺產和贈與徵收50%的聯邦稅,收入的三分之二歸聯邦,三分之一歸各州,專用於應對氣候變化的措施。
2024年和2025年,該倡議主導了瑞士富裕家庭之間的討論。其支持者認為,鉅富人士應按其財富比例承擔氣候保護的部分成本。聯邦委員會、議會、中間派和右翼政黨以及工商協會則警告稱,這將導致富裕家庭外流,並威脅家族企業的傳承,因為企業所有者將不得不出售部分公司股份來繳稅。2025年11月30日,選民以78.3%的反對票否決了該倡議,投票率為43%。沒有一個州接受該倡議。只有兩個市鎮投了贊成票,即以50.8%贊成的伯爾尼市和伯爾尼汝拉地區的小市鎮Schelten。7
對蘇黎世金融中心而言,這一結果消除了相當大的不確定性。在投票前的幾個月里,富裕家庭是否應在可能的生效之前移居國外的問題,在媒體和顧問之間被廣泛討論。明確的投票結果恢復了此前的狀況。它確認遺產徵稅仍屬州的事務,並且對配偶和直系卑親屬的免稅獲得了廣泛支持。儘管如此,這場辯論還是留下了痕跡。它表明,財富稅與州遺產稅的結合會反覆引起政治關注。瑞士框架的穩定性必須在每次投票中重新贏得。
規劃考量
在對配偶和直系卑親屬免稅的州,遺產規劃的重點在於稅收制度的其他組成部分。就財富稅而言,家族企業的估值以及信託或基金會所持資產的處理至關重要。關於家族辦公室、信託和基金會的章節已介紹了瑞士對外國信託的處理方式,該處理原則上遵循瑞士稅務會議關於信託的通函。對於向免稅範圍以外人士的轉讓,稅負取決於死亡時住所所在州的免稅額和稅率。因此,遺產將傳給生活伴侶、兄弟姐妹或用於州外慈善目的的人,可以通過在不徵收遺產稅的施維茨設立住所,或在稅率表對相關受領人更為有利的州設立住所,來減輕稅負。此類規劃必須符合真實變更住所的要求,稅務機關會對此進行嚴格審查,尤其是在晚年變更住所的情況下。
涉外因素進一步增加了複雜性。最後住所位於蘇黎世的被繼承人,可能將其他國家的資產留給居住在國外的繼承人。瑞士在遺產稅領域僅締結了少數幾項雙重徵稅協定。8因此,與外國遺產稅的衝突十分常見,例如繼承人居住在德國時適用的德國遺產稅。德國方面的問題在K部分中討論。
註釋
- Kanton Zürich, Kantonales Steueramt,“Erbschafts- und Schenkungssteuer”,https://www.zh.ch/de/steuern-finanzen/steuern/steuern-natuerliche-personen/erbschafts-und-schenkungssteuer.html。 ↩
- 《瑞士聯邦憲法》(BV)第127條第3款禁止州際雙重徵稅,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1/10/101-127-158.html。Kanton Zürich,“Erbschafts- und Schenkungssteuer”,https://www.zh.ch/de/steuern-finanzen/steuern/steuern-natuerliche-personen/erbschafts-und-schenkungssteuer.html,指出在被繼承人最後住所位於本州,或位於本州的不動產或不動產權利發生轉移時,即產生納稅義務,贈與亦適用相應規則。 ↩
- NWB Datenbank,“Abschaffung der Erbschaft- und Schenkungsteuern für direkte Nachkommen im Kanton Zürich”,https://datenbank.nwb.de/Dokument/42593/。 ↩
- Kanton Zürich,Zürcher Steuerbuch第500.1號,“Tarif der Erbschafts- und Schenkungssteuer”,https://www.zh.ch/de/steuern-finanzen/steuern/treuhaender/steuerbuch/steuerbuch-definition/zstb-500-1.html。 ↩
- ESTV,Steuerinformationen,“Erbschafts- und Schenkungssteuern (Stand der Gesetzgebung: 1. Januar 2025)”,https://www.estv2.admin.ch/stp/ds/d-erbschaft-schenkung-de.pdf。 ↩
- Wikipedia,“2015 Swiss referendums”,https://en.wikipedia.org/wiki/2015_Swiss_referendums,記載“Millionen-Erbschaften besteuern für unsere AHV (Erbschaftssteuerreform)”倡議於2015年6月14日以71.0%的反對票被否決,所有州均反對。 ↩
- SRF,“Erbschaftssteuer-Initiative scheitert klar”,2025年11月30日,https://www.srf.ch/news/abstimmungen-vom-30-november-erbschaftssteuer-scheitert-klar。SRF指出,該倡議很早就被視為對歷史悠久的瑞士家族企業的威脅。 ↩
- ESTV各國頁面列出了與德國於1978年11月30日締結的遺產和繼承稅協定,https://www.estv.admin.ch/de/deutschland,與英國於1993年12月17日締結的協定,https://www.estv.admin.ch/de/vereinigtes-koenigreich,以及與美國於1951年7月9日締結的協定,https://www.estv.admin.ch/de/usa。奧地利聯邦財政部,“DBA Erbschaftssteuer”,將與瑞士的協定列為有效,https://www.bmf.gv.at/themen/steuern/internationales-steuerrecht/doppelbesteuerungsabkommen/dba-erbschaftssteuer.html。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