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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監管:從1885年法律到瑞士償付能力測試——概述與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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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每一家在蘇黎世開展業務的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人,都處在一個根源可追溯至1874年憲法修訂的監管體制之下。當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審查從 Mythenquai 提交的償付能力報告、批准一款新的住院補充保險產品,或者對未經同意致電住戶的中介人啟動程序時,它所行使的權力,正是聯邦在十九世紀首次為自己確立的。1885年6月25日關於私營保險企業監管的聯邦法律,創設了歐洲最早的專門保險監管機構之一。其後繼的1978年和2004年法律、自2006年起引入的瑞士償付能力測試(SST),以及2024年1月1日生效的《保險監管法》部分修訂,構成了一條可以不間斷追溯的發展脈絡。在瑞士金融法中,很少有哪個領域能如此清晰地展示:一項早期的公共干預——由一個年輕市場的種種失敗所塑造——如何成長為一個精密的、以風險為本的體系,併為其他法域所研究和部分效仿。

本章追溯這條脈絡。它從1874年的憲法授權和1885年的法律談起,介紹伯爾尼聯邦保險局的工作和1908年的《保險合同法》,並梳理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在德國壽險公司無法再履行對瑞士投保人的義務時,聯邦所通過的保障立法。隨後轉向1978年的法律、1989年與歐洲經濟共同體簽訂的直接非壽險協定,以及1990年代的放松管制。核心部分論述2001年和2002年的危機、2004年12月17日的《保險監管法》、瑞士償付能力測試、2009年FINMA的設立,以及2015年瑞士監管體制被認定與 Solvency II 等效。本章以較長篇幅討論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經修訂的《保險監管法》和經修訂的《監管條例》,包括新的重整制度、專業投保人與零售投保人的區分,以及中介人的行為規則。本章最後討論執法實踐、集團監管、與 Solvency II 及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保險資本標準的比較,並給出執業者的評估。

三個視角貫穿全文。歷史學家看到的是一個國家:它之所以早早介入,是因為它目睹了外國和本國保險公司的倒閉,並在大約一個世紀里對保費和條款保持著嚴密、有時帶有家長式色彩的控制。法律人看到的是一套法規:它從許可和保證金制度,逐步轉向以原則為本、以經濟視角看待資產負債表的方式,並著重強調對投保人的保護優先於股東和普通債權人的利益。在瑞士最大的保險集團所在地蘇黎世,執業者看到的是一種要求嚴格、專業能力強且易於溝通的監管文化,其主要工具SST已成為董事會、精算師和投資者日常用語的一部分。本部分第E.I至E.III章將 Rentenanstalt、Swiss Re 和 Zurich Insurance 作為企業加以介紹。本章則考察它們賴以成長的公共框架。

結論

瑞士的保險監管始於1874年的一項憲法授權和1885年的一部簡短法律,其通過是因為一個不受監管的市場所出現的種種失敗表明,投保人需要保護。聯邦保險局自成立之初便由統計學家和精算師組成,它建立了一套許可、報告和事前產品審查的制度;這一制度很好地保護了投保人,同時也庇護了一個卡特爾化的行業。1919年和1930年的保障法律在德國壽險公司於通貨膨脹中崩潰後通過,確立了資產隔離原則,這一原則至今仍以“受約束資產”的形式存在。

二十世紀下半葉帶來了1978年的新法律,並通過1989年的非壽險協定邁出了歐洲一體化的第一步。1990年代的放松管制瓦解了卡特爾,並取消了大部分事前產品審查。隨後,2001年和2002年的危機暴露了以會計為基礎的償付能力規則的弱點,催生了2004年的《保險監管法》和瑞士償付能力測試。SST於2006年引入、自2011年起強制適用,它以與市場一致、以風險為本的方式衡量償付能力,已成為瑞士保險業的核心管理與監管工具。在FINMA於2009年接管監管之後,歐盟委員會於2015年認定瑞士監管體制與 Solvency II 等效。

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修訂完善了現代框架。它引入了包括業務組合轉讓和自救(bail-in)在內的重整制度、按客戶保護需求區分的差異化監管、針對中介人和合格壽險的行為規則,以及小型保險公司制度。FINMA經修訂的條例和通函自2024年9月1日起生效,從技術細節上落實了這些規則。另一項豁免再保險經紀人登記義務的修訂尚在進行中。對於作為瑞士最大保險和再保險集團所在地的蘇黎世而言,這一框架是金融中心基礎設施的一部分,其重要性不亞於銀行、證券交易所和法院。

五句話概要

1. 1874年《聯邦憲法》第34條將私營保險置於聯邦監管之下;1885年6月25日的法律對此加以落實,建立了由伯爾尼聯邦保險局負責管理的許可和報告制度,該局是歐洲最早的專門保險監管機構之一。

2. 1908年的《保險合同法》以及在德國壽險公司於通貨膨脹中崩潰後通過的1919年和1930年保障法律,增加了合同法上的保護以及為投保人隔離的資產,後者至今仍以受約束資產的形式存在。

3. 在1990年代卡特爾和事前產品審查被廢除、2001年和2002年的危機暴露出以會計為基礎的償付能力規則的侷限之後,2004年的《保險監管法》引入了瑞士償付能力測試,這是一項與市場一致、以風險為本的資本要求,自2011年起強制適用。

4. FINMA於2009年接管保險監管,六年後,歐盟委員會認定瑞士的償付能力和集團監管制度與 Solvency II 等效,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5. 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經修訂的《保險監管法》增加了保險公司重整制度、對專業業務和零售業務的差異化監管,以及針對中介人和合格壽險的行為規則,這些共同構成了蘇黎世保險和再保險中心今日運作的框架。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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