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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作為經濟基礎設施

交易成本與網絡效應

經濟學家關注語言的時間相對較晚。最早將語言作為經濟學研究對象的學者之一是 Jacob Marschak,他於1965年發表的文章“Economics of Language”被視為這一領域的起點。1共同語言能夠節約成本,這一見解雖然簡單,其影響卻十分深遠。不使用共同語言的當事方之間的每一筆交易,都需要筆譯、口譯,或者至少需要付出更大的理解努力。這些都會產生成本,並帶來誤解的風險,而這種風險必須計入交易價格。Ronald Coase 提出的交易成本概念,即尋找交易夥伴、談判、起草和執行合同的成本,尤其適用於語言,因為語言正是所有這些活動賴以進行的媒介。2

第二條理論脈絡涉及網絡效應。正如擁有電話的人越多,電話的價值就越大,語言也隨著每增加一位使用者而增值。經濟學家將這類商品稱為網絡商品,其對單個使用者的價值隨其他使用者數量的增加而提高。3語言以一種極端的形式體現了這一特性。對一名蘇黎世銀行職員而言,學習英語的價值取決於有多少客戶、交易對手、監管者和同事同樣使用英語。每增加一位使用者,都會提高所有其他使用者獲得的價值。網絡效應解釋了為什麼在某一國際領域中,一旦達到臨界規模,單一語言往往會佔據主導地位,正如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英語在金融領域的情形。同一機制也解釋了為什麼較小的語言即使其使用者富裕且受過良好教育,仍會在國際商務中節節失守。

基礎設施這一概念將上述兩條脈絡聯繫在一起。道路、鐵路和電網之所以屬於基礎設施,是因為它們為眾人所共享,降低了所有使用者從事經濟活動的成本,並且需要持續投入。語言同時具備這三項特性。語言按其定義即為共享之物,它降低了以該語言進行的每一筆交易的成本,並且必須通過學校教育、詞典、術語數據庫、翻譯服務以及立法者和法院的起草實踐加以維護。它與有形基礎設施的區別在於所有權。語言不歸任何人所有,因此語言基礎設施的維護一部分落在國家身上,一部分落在法律界等專業群體身上,還有一部分落在市場身上,市場會回報那些投資於正確語言技能的個人。

瑞士關於多語能力價值的研究

瑞士已成為語言經濟學的主要實驗室之一,這在很大程度上歸功於日內瓦大學 François Grin 的工作。2008年,Grin 與蒙特利爾大學的 François Vaillancourt 以及 Claudio Sfreddo 一起,公佈了在以語言多樣性為主題的第56號國家研究計劃框架內開展的一個關於職業生活中外語使用的項目成果。研究團隊對該國法語區和德語區約2500名居民和205家企業進行了調查。其核心結論是,瑞士人口的語言技能貢獻了約百分之九至十的國內生產總值,金額約為460億瑞士法郎。該研究被稱為首次嘗試計算一國經濟的語言價值。研究還發現,董事和採購人員的語言技能優於銷售人員,大型企業的英語能力強於小型企業。4

這些成果在2010年出版的一部專著中得到了進一步發展。該書提出了一種識別和衡量語言技能與經濟績效之間關係的系統方法,並以兩個國家的數據對模型進行了檢驗。5這項研究的核心論點是,多語能力在兩個方面具有生產性。個人掌握市場需要的語言時收入更高,這體現在工資差異上。此外,當企業員工整體上覆蓋其市場所使用的語言時,企業表現更好,因為它們能夠服務客戶、與供應商談判並遵守外國規則,而無需從外部購買這些服務。對於金融中心而言,第二種效應更為重要,因為銀行、保險公司和律師事務所銷售的產品,其價值在很大程度上在於溝通。

從這項研究中可以為蘇黎世得出三項結論。第一,在瑞士勞動力市場上,英語與各國家語言是互補關係。會說德語、英語和法語的蘇黎世私人銀行家比只會說英語的私人銀行家更有價值,因為每一種語言都能打開一個不同的客戶群體。第二,語言技能在企業內部分佈不均,因此一個金融中心的語言能力取決於多語人才在關鍵職能中的集中程度,例如客戶諮詢、法律與合規以及高級管理層。第三,一個國家的語言基礎設施是一種公共品,其價值通過學校體系和移民共同創造,這也是為什麼關於瑞士學校外語教學先後順序的爭論會直接影響金融中心。

金融中心的特殊要求

金融服務比大多數其他行業更依賴語言。製造商可以出口機器,而機器的運轉並不取決於操作手冊所用的語言。銀行出售的是承諾、合同和建議,這些都只存在於語言之中。銀團貸款的法律文件、債券發行的招股說明書、全權委託授權的投資政策,以及金融服務法所要求的適當性評估,都是其確切措辭決定當事方權利和義務的文本。一處誤譯可能轉移責任、產生非預期的擔保,或使某一條款無法執行。因此,金融中心的語言基礎設施分為兩個層面。第一個是日常溝通的一般層面,在這一層面上,良好掌握一種共同語言即已足夠。第二個是法律和技術精確性的層面,在這一層面上,需要專門術語、起草慣例以及對文字背後法律體系的了解。

在第二個層面上,語言與法律無法分離。一個法律術語指稱的是存在於特定法律體系中的概念。只有當目標法律體系中存在對應概念時,將其譯成另一種語言才能做到準確。瑞士的 Verwaltungsrat 和德國的 Aufsichtsrat 在英語中都譯作“board”,但它們在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中發揮著不同的職能。瑞士的 Betreibung 在德國法中沒有完全對應的概念,在英國法中更是如此。對於一個服務來自多個法律體系客戶的金融中心而言,在這些概念之間自如轉換的能力本身就是基礎設施的一部分。維護這種能力的是律師、譯者和術語專家,他們的工作很少引起公眾關注,但整個金融中心的可靠性都取決於他們的準確性。

註釋

  1. Jacob Marschak,“Economics of Language”,Behavioral Science 10(1965年)。關於其作為“a reference starting point for this branch of economic science”的地位,參見:New Economic School(莫斯科),“How Can Language Policy Affect Economics?”,https://guru.nes.ru/en/kak-yazyikovaya-politika-mozhet-povliyat-na-ekonomiku.html。↩
  2. Ronald H. Coase,“The Nature of the Firm”,Economica 4(1937年),第16期,第386–405頁,據 Wikipedia 詞條“The Nature of the Firm”(https://en.wikipedia.org/wiki/The_Nature_of_the_Firm)的概述;該詞條將搜尋和資訊成本、議價成本以及監督和執行成本列為使用市場的隱性成本。↩
  3. Michael L. Katz 和 Carl Shapiro,“Network Externalities, Competition, and Compatibility”,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75(1985年),第3期,第424–440頁,引自 Wikipedia 詞條“Network effect”(https://en.wikipedia.org/wiki/Network_effect);該詞條以電話作為網絡商品的經典例子。↩
  4. SWI swissinfo.ch,Simon Bradley,“Languages generate one tenth of Swiss GDP”,2008年11月20日,https://www.swissinfo.ch/eng/languages-generate-one-tenth-of-swiss-gdp/7050488。該文將該項目稱為“Langues étrangères dans l’activité professionnelle”(LEAP),並引述了以下結論:組織中的人員“easily operate with three, four or five languages”。↩
  5. LINGUIST List 21.2345,關於 François Grin、Claudio Sfreddo 和 François Vaillancourt 所著 The Economics of the Multilingual Workplace(Routledge,2010年)的出版公告,https://linguistlist.org/issues/21/2345/。↩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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