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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金融中心的遺產

從百分之五到《消費信貸法》

從十六世紀的利率上限到今天,這條線索經歷了若干階段。1800年之後,各州最初保留了舊有的高利貸規則和5%的上限。營業自由確立之後,這些限制即被廢除。自1846年起,各州設立公共抵押銀行,為農業提供融資。十九世紀末,在德國法學的影響下,現代高利貸概念被引入《瑞士債務法》(CO),特別是通過第21條關於利用一方當事人的窘迫、無經驗或輕率的規定。《瑞士民法典》(CC)第795條授權各州為以土地負擔擔保的債權設定最高利率,到二十一世紀初,只有少數幾個州仍在行使這一權力。11937年的《瑞士刑法典》(SCC)將利用他人窘迫以獲取高利貸利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並對以放高利貸為業者處以更重的刑罰。2

就消費信貸而言,長期以來由州法依據《瑞士債務法》第73條第2款設定最高利率,該款將制止利息領域濫用行為的事項保留給公法。據聯邦司法局稱,2003年之前,若干州的最高利率為15%。有些州依據1957年10月8日關於打擊利息濫用措施的州際協約,甚至將最高利率定為18%。2001年3月23日的《聯邦消費信貸法》(Konsumkreditgesetz,KKG)自2003年起施行,統一了這一制度。3該法第14條授權聯邦委員會在考慮與消費信貸再融資相關的利率的基礎上,設定允許的最高利率,並規定最高利率原則上不應超過15%。4

2015年,聯邦司法和警察部提出了一種將最高利率與貨幣市場利率掛鉤的機制,區間為10%至15%。5現行機制以三個月複利瑞士隔夜平均利率(SARON)為參考利率,對現金貸款加上10個百分點的固定加成,對透支信貸(包括信用卡)加上12個百分點,結果取整數。由於2025年夏季SARON幾乎為零,自2026年1月1日起,現金貸款的上限由11%降至10%,透支的上限由13%降至12%。超過最高利率的合同無效,消費者只需償還本金。6

現代規則與其十六世紀的前身有著深刻的差異。它們僅適用於消費信貸,商業貸款和抵押貸款基本不受利率上限的限制。此外,最高利率是通過一個與市場利率掛鉤的公式設定的。然而,其內在邏輯與茨溫利和布林格所闡述的邏輯一脈相承,清晰可辨。消費信貸——宗教改革家認為最易遭受盤剝的類別——受到公共限制,這些限制由國家設定,不受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討價還價的左右。出借人一旦超出限制,所受的制裁便是喪失其利息請求權。出借人在發放消費信貸之前須評估借款人的信用,以避免過度負債,這一要求呼應了歸正宗關於信貸不應成為窮人陷阱的關切。7

適度利息與“利率孤島”

第二條連續性線索涉及利率水平。1950年之後,以國際標準衡量,瑞士成為一個低利率國家,即所謂的Zinsinsel Schweiz(“瑞士利率孤島”)。《瑞士歷史辭典》(HLS)列舉了以下因素:較高的儲蓄傾向、較低的財政負擔率、強大的銀行體系、瑞士國家銀行在控制通貨膨脹方面的成功、對瑞士法郎升值的預期,以及吸引願意接受較低迴報的外國投資者的政治和經濟穩定。為了抵禦過度的資本流入,當局甚至在1964–66年和1971–79年對外國存款徵收負利率。8

由於二十世紀瑞士低利率環境的成因是宏觀經濟和制度層面的,若直接將其追溯至宗教改革,則不免言過其實。但《瑞士歷史辭典》所列舉的若干因素——較高的儲蓄傾向、財政剋制和對穩定的偏好——也正是蘇黎世風化訓令所力圖培養的美德。歸正宗的節儉倫理有助於塑造這樣一個社會:儲蓄受到尊重,債務關乎聲譽,公共財政審慎管理。抵押貸款佔瑞士銀行客戶貸款的三分之二以上,是Gült(定期租金債券)的現代繼承者:以土地為擔保、利率適中的信貸,無論過去還是現在,都是瑞士經濟中占主導地位的貸款形式。9Schuldbrief,即由近代早期土地負擔發展而來的瑞士抵押債務憑證,至今仍構成瑞士抵押貸款實務的基礎(見A部分)。

道德界限與聲譽

第三條連續性線索最難把握,或許也最為重要。蘇黎世宗教改革將經濟活動嵌入一個道德期望的框架之中,這些期望部分由法律、部分由聲譽來維繫。現代金融中心也在一個類似的框架中運作,儘管期望的內容已經改變。銀行和資產管理人受到廣泛的監管,但它們也依賴於一種任何監管都無法完全確保的誠信聲譽。瑞士金融中心近幾十年的經歷——從圍繞休眠資產和銀行保密的爭議,到2023年Credit Suisse的倒下——表明了聲譽可以多麼迅速地喪失,而重建它又是多麼代價高昂。10

在作者的執業經歷中,來自亞洲和其他地區的客戶常常表達這樣一種期望:瑞士的機構會將商業技能與某種道德上的嚴肅性結合起來——它們會遵守規則,也會拒絕那些合法卻不體面的業務。這種期望無論是否總能得到滿足,都有著深厚的根源。它反映了這樣一種傳統:出借人應考慮借款人的境況,官員應設定界限,共同體則監督其成員的行為。茨溫利對神的義與人的義的區分,為這種雙重標準提供了一套出人意料地現代的詞彙。人的義即法律,必須遵守,並設定最低標準。神的義是更高的要求,沒有任何機構能夠完全達到,但它塑造著良知、判斷,並最終塑造聲譽。

與日內瓦的比較(見B.IV章)表明,這兩座歸正宗城市發展出了相似的學說,卻形成了不同的金融格局。日內瓦成為國際私人銀行的中心,先是與法國君主政體、後來又與國際組織聯繫在一起。蘇黎世則成為商業和工業金融、保險以及大型全能銀行的中心。在這兩座城市中,適度的利息學說和受託管理倫理都提供了共同的信任基礎。

註釋

  1. Dubler,“Zinsen”,HLS(同前引),“Zinssätze”一節,列舉了內阿彭策爾州、納沙泰爾州、提契諾州和下瓦爾登州。 ↩
  2. Gilomen和Dubler,“Usura”,意大利文版《瑞士歷史辭典》(DSS)(同前引)。 ↩
  3. Bundesgesetz über den Konsumkredit (KKG),2001年3月23日,SR 221.214.1,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參見Kanton Schwyz,“Merkblatt zum Bundesgesetz über den Konsumkredit (KKG) vom 23. März 2001”,https://www.sz.ch/public/upload/assets/8441/Merkblatt_zum_Bundesgesetz_ueber_den_Konsumkredit_KKG_vom_23_Maerz_2001.pdf。 ↩
  4. Bundesamt für Justiz(聯邦司法局),“Erläuterungen zur Anpassung von Artikel 1 VKKG”(VKKG即《消費信貸法條例》),2015年12月,第1節,https://www.newsd.admin.ch/newsd/message/attachments/80605.pdf,該文件亦記載了此前各州15%和18%的最高利率,並引用了KKG第14條;另見WEKA,“KKG: Das Konsumkreditgesetz”,https://www.weka.ch/themen/finanzen-controlling/finanzmanagement/finanzierung/article/kkg-das-konsumkreditgesetz/。 ↩
  5. Bundesamt für Justiz,“Erläuterungen zur Anpassung von Artikel 1 VKKG”(同前引)。 ↩
  6. 聯邦司法和警察部(EJPD),2025年10月31日新聞稿(同前引)。 ↩
  7. WEKA,“KKG: Das Konsumkreditgesetz”(同前引),關於信用審查。 ↩
  8. Dubler,“Zinsen”,HLS(同前引)。 ↩
  9. Dubler,“Zinsen”,HLS(同前引),“Geldanlage im Bann der Globalisierung”一節。 ↩
  10. 關於瑞士金融中心的聲譽危機,包括1990年代的休眠帳戶爭議以及2009年之後對外國客戶銀行保密的終結,參見本卷後續各章。關於UBS收購Credit Suisse,參見聯邦委員會,“Safeguarding financial market stability: Federal Council welcomes and supports UBS takeover of Credit Suisse”,2023年3月19日新聞稿,https://www.admin.ch/gov/en/start/documentation/media-releases.msg-id-93793.html。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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