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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金融中心的歷史遺產

聲譽

戰爭年代及其在20世紀90年代被重新評價所留下的最明顯遺產在於聲譽。“納粹黃金”一詞在國際記憶中與瑞士金融中心緊緊相連,此後任何醜聞都未能將其完全取代。對外國記者、政界人士和訴訟當事人而言,黃金交易和休眠帳戶的歷史為此後的每一場爭議都提供了現成的框架,從如何處理獨裁者的資產,到21世紀初的稅務爭端。回頭來看,20世紀90年代的危機是瑞士銀行業的一個轉折點:從那一刻起,缺乏問責的保密成了一種負擔。

聲譽損害也有其實際層面。1996年和1997年在紐約提起的集體訴訟,以及美國各州和市政當局威脅實施的制裁表明,在美國擁有大量業務的瑞士銀行會在美國面臨法律和政治壓力,而它們戰時的前輩並未遭遇過這種情況。這一教訓最初是在休眠帳戶事件中得到的,在2008年之後的稅務爭端中又以更大的力度重演,後者是G部分的主題。從1946年的華盛頓到2009年的華盛頓,這條線索貫穿了戰爭中的黃金和被掠奪資產。

保存和提交記錄的義務

第二項遺產與記錄有關。1996年的聯邦決議禁止銷燬與委員會工作相關的檔案,併為歷史研究之目的凌駕於一切保密義務之上。1997年1月引發公眾憤慨的事件——蘇黎世Schweizerische Bankgesellschaft的一名保安從碎紙機中搶救出文件——表明私營機構的歷史記錄可能多麼脆弱。1 委員會本身的工作也有時限。其查閱私人檔案的權利隨著2001年底授權的結束而終止。根據聯邦委員會2001年7月的一項決定,公司獲准收回委員會在其檔案中製作的副本,這促使歷史學家呼籲繼續開放那些其歷史具有公共利益的私營公司的檔案。2

現代瑞士法律已將保存商業記錄規定為一項普遍義務。根據《瑞士債務法》(CO),公司必須將其賬簿、會計憑證、年度報告和審計報告保存十年;而根據《反洗錢法》(AMLA)的要求,金融中介機構必須記錄其交易和所作的澄清,以便當局能夠還原這些交易。3 這些規則有其各自的起源,服務於各自的目的。但它們同樣反映了委員會的工作所揭示的那一認識:記錄無法還原的金融中心會招致懷疑,而記錄完整的金融中心則能夠為自己辯護。

來源與合規文化

第三項遺產最不具體,或許也最為重要。瑞士國家銀行(SNB)的黃金交易歸結為一個問題:當情況表明某項資產可能是被盜之物時,買方能否依賴賣方的保證。SNB對這個問題作了肯定的回答,並在1946年以及——就聲譽而言——在20世紀90年代再次為此付出了代價。如今,瑞士反洗錢法對此作出否定的回答。如果某項交易或業務關係顯得異常,或有跡象表明資產是犯罪所得,金融中介機構必須澄清其經濟背景和目的。如果有合理的懷疑理由,它還必須向反洗錢報告辦公室報告。4 這部法律從1977年的Chiasso事件到1997年《反洗錢法》的發展歷程,是F.V章的主題。該法恰好在Bergier委員會開始工作的同一年通過,這不僅僅是時間上的巧合。它反映了一種政治氣候:對來源不明資產的容忍度已急劇下降。

同樣的原則也塑造了瑞士對待文化財產的方式。瑞士於1998年認可了《關於納粹沒收藝術品的華盛頓會議原則》,並通過了於2005年生效的《文化財產轉讓法》,為藝術品交易引入了盡職調查義務,並延長了被盜文化財產的追索期限。5 在蘇黎世,藝術品市場、私人收藏和蘇黎世美術館(Kunsthaus)與銀行比鄰而居,來源問題已成為專業實踐中的一個永久組成部分。關於Bührle收藏的辯論表明,它也是公共生活中的一個永久組成部分。

“永不再犯”及其侷限

20世紀90年代的辯論在瑞士金融界催生了一種“永不再犯”的話語,即承諾金融中心永遠不再成為犯罪和壓迫所得的避風港。此後,這一承諾一再經受考驗:Sani Abacha、Ferdinand Marcos和其他獨裁者的資產案件,與美國和EU的稅務爭端,以及2023年Credit Suisse的倒閉。本書後面的章節將探討這些事件。戰爭年代的歷史所提供的是一種分寸感。1939年至1945年的失敗是機構的失敗。從中央銀行到聯邦委員會,各個機構都在其所理解的法律範圍內行事,卻沒有提出當時情勢所要求的問題。

從一位曾在蘇黎世、新加坡和香港為金融機構提供諮詢的執業者的角度來看,最持久的教訓就在於此。合規規則可以成文化,但追問資產來自何處、並在答案不令人滿意時拒絕業務的習慣,必須在機構內部培養。Bergier委員會並沒有創造這種習慣。但它以有據可查的細節展示了缺乏這種習慣所付出的代價,從而使反對這種習慣變得更加困難。

註釋

  1. 議會服務處,“Die Schweiz und der Zweite Weltkrieg – Chronologie”,https://www.parlament.ch/centers/documents/de/ch-wk2-chronologie-d.pdf,1996年12月13日條目(一致通過關於歷史和法律調查的聯邦決議)和1997年1月14日條目(一家保安公司的僱員Christoph Meili公開了Schweizerische Bankgesellschaft的銷燬文件事件)。該案在F.VI章中討論。 ↩
  2. 瑞士—第二次世界大戰獨立專家委員會(UEK),最終報告,導言,第38頁,https://www.uek.ch/en/schlussbericht/synthesis/ueke.pdf:“In July 2001, the Swiss Federal Council decided otherwise and granted companies the option to take back the photocopies made in their archives. This affects some 12,000 records.” ↩
  3. 《瑞士債務法》第958f條第1款(“Die Geschäftsbücher und die Buchungsbelege sowie der Geschäftsbericht und der Revisionsbericht sind während zehn Jahren aufzubewahren”),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2/22/220-958f-1336.html;1997年10月10日《反洗錢法》第7條第1款和第3款,要求交易和澄清的記錄須足以使合格第三方形成可靠判斷,並在業務關係結束或交易完成後至少保存十年,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5.0-7-11.html。 ↩
  4. 1997年10月10日《反洗錢法》(SR 955.0)第6條第2款和第9條第1款,英文文本見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5.0-6-10.html和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5.0-9-15.html:如果交易或業務關係顯得異常,或有跡象表明資產是重罪所得,中介機構必須澄清其經濟背景和目的;如果知悉或有合理理由懷疑存在此類關聯,必須立即向反洗錢報告辦公室報告。該法自1977年以來的發展在F.V章中論述,現行法律在I部分中論述。 ↩
  5. 議會服務處,“Die Schweiz und der Zweite Weltkrieg – Chronologie”,https://www.parlament.ch/centers/documents/de/ch-wk2-chronologie-d.pdf,關於1998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華盛頓納粹掠奪資產會議的條目,四十多個國家在該會議上通過了關於被掠奪藝術品的非約束性原則。2003年6月20日《聯邦文化財產國際轉讓法》(SR 444.1),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4/44/444.1-34-39.html:生效日期為2005年6月1日(2005年4月13日聯邦委員會決定)。藝術品交易的注意義務規定於第16條,三十年的追索期限源自第9條以及對《瑞士民法典》(CC)第934條的修訂(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4/44/444.1-index.html)。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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