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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遺產:從自律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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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所講述的歷史,可以理解為一連串衝擊與回應。1977年的基亞索事件催生了盡職調查協議。“黎巴嫩關聯案”(Lebanon Connection)和1988年的科普事件催生了1990年的刑事罪名。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的評估,以及對風險正在向銀行以外轉移的認識,催生了1997年的《反洗錢法》。2000年的阿巴查報告催生了2002年基於風險的條例及其關於政治公眾人物的規則。杜瓦利埃案催生了2010年和2015年關於獨裁者資金的立法。每一步都擴展了前一步的適用範圍,而且每一步都以人們熟悉的瑞士方式通過:在徵詢業界意見之後,帶有很強的自律成分,併力求儘可能多地保留銀行保密。

自律的作用尤其值得強調。1977年,自律是唯一可用的工具,因為當時客戶身份識別規則尚無法律依據。1997年,立法者通過承認自律組織,使自律成為法定制度的一大支柱。銀行業協議作為監管機構認可的最低標準的準則得以延續。由此,瑞士的做法以一種在主要金融中心中並不多見的方式,將國家法律與私人規則制定結合在一起。其優點在於速度快、貼近實務以及在業界有很高的接受度。其缺點則在以下情形中顯現出來:某一組織的制裁手段被證明弱於國家監管機構,或者不同組織的規則出現分歧。2009年將反洗錢監管局併入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標誌著向更強有力的國家監管轉變,後來的改革延續了這一方向。1

反洗錢法與銀行保密之間的關係是這一遺產的第二個主題。1977年的協議將客戶身份識別表述為對銀行保密的補充:銀行之所以必須了解其客戶,恰恰是因為它承諾保護客戶的隱私。1997年的報告義務更進一步,因為它要求銀行在產生懷疑時向國家披露其所知情況。然而二十年來,瑞士法律在兩者之間劃出了一條清晰的界線:一邊是犯罪所得,應予報告和沒收;另一邊是未申報的外國資金,只要銀行不積極協助逃稅,便可以接受。這條界線一直維持到《瑞士刑法典》(SCC)第305bis條第1bis款規定的稅務犯罪於2016年1月1日生效為止,該款適用於每個納稅期間逃稅金額超過30萬瑞士法郎的情形。2洗錢與逃稅之間區分的瓦解,屬於外國客戶銀行保密終結的故事,這將在第G部分講述。

對蘇黎世而言,這份遺產體現在其機構和專業格局之中。瑞士銀行家協會負責盡職調查協議的監督委員會繼續對違規行為進行制裁。該市的自律組織對數以千計的金融中介機構進行審計。總部位於伯爾尼的 FINMA 在蘇黎世設有一個大型辦事處。蘇黎世檢察機關和瑞士聯邦檢察院開展的洗錢調查經常訴至聯邦刑事法院。各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合規部門,以及為其提供諮詢的律師和顧問,構成了一個五十年前並不存在的專業群體。當外國客戶向蘇黎世的顧問詢問瑞士金融中心的可靠性時,今天的答案在很大程度上依託於這一基礎設施。

註釋

  1. 反洗錢監管局,“FINMA”(同上)。 ↩
  2. 《瑞士刑法典》第305bis條第1bis款(同上),由2014年的一部聯邦法律增設,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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