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技與律師執業
蘇黎世律師事務所中的人工智能
蘇黎世的法律界以顧問、訴訟律師和合規專家的身份服務於金融中心,其採用人工智能工具的速度日益加快。大型商業律師事務所在盡職調查中的文件審閱、合同分析、翻譯以及初稿起草等方面使用各類平台。規模較小的律師事務所則依賴通用型助手,以及已增設人工智能檢索功能的瑞士專業法律數據庫。第三節所述的蘇黎世初創企業DeepJudge便是一個本地企業的例子:它的業務建立在律師事務所的一項特定需求之上,即檢索本所的機密知識而不使其外洩。
瑞士律師協會(SAV/FSA)於2024年6月14日通過了關於使用人工智能的指引。該指引列舉的典型應用包括翻譯軟件、內部調查中的數據分析、客戶盡職調查,以及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對文本進行摘要和編輯。1指引要求律師在使用任何軟件(包括人工智能應用)之前,先弄清其輸入的數據會如何處理。指引描述了三種合規的做法:在律師事務所自有場所內運行的解決方案、符合外包要求的安排,以及客戶的知情同意。機密資訊和商業秘密不得輸入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工智能系統。指引強調,結果必須經過獨立、審慎的審查,因為其中可能包含幻覺、缺漏或偏見;指引並明確,律師仍須對工作質素負責。2
《瑞士刑法典》第321條(SCC)規定的職業保密義務
核心的法律約束是職業保密義務。《瑞士刑法典》(SCC)第321條規定,律師及其輔助人員洩露因其職業身份而受託的秘密即構成犯罪;《聯邦律師自由執業法》(BGFA)第13條則以職業規則的形式規定了同樣的義務。3使用雲服務或人工智能工具是否構成洩露,取決於技術安排。一份由瑞士律師協會委託、於2019年在蘇黎世大學完成的專家意見認為,如果律師在傳輸前對數據進行加密,使提供商無法讀取,則不構成洩露。如果由提供商本身在接收數據後進行加密,則在提供商經過審慎挑選、受合同約束負有保密義務且僅被允許為履行合同而使用數據的前提下,可將提供商視為《瑞士刑法典》第321條(SCC)意義上的輔助人員。在此基礎上,律師協會認為雲計算原則上是允許的,但須就每項委託進行風險評估、約定合同保密義務、在適當情況下取得客戶同意,並因存在外國當局調取數據的風險而對外國提供商格外謹慎。4
將這一分析適用於人工智能,便呈現出一幅分層次的圖景。在面向公眾的消費級聊天機器人中輸入客戶姓名和案情,與職業保密義務不相容,因為提供商可能將輸入內容用於其自身目的,且不受輔助人員身份的約束。同一模型的企業版本若經合同排除以客戶數據進行訓練,並負有保密義務,則在其他條件滿足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輔助人員的檢驗。在律師事務所自有基礎設施內運行的模型則完全不產生洩露問題。對於國際客戶而言,其實際後果是,蘇黎世的律師事務所越來越多地在委託書中說明其使用哪些人工智能工具以及使用條件。若相關安排超出輔助人員理論明確涵蓋的範圍,律師事務所還會取得客戶同意。
責任、收費與法律工作的未來
職業規則也影響著人工智能所帶來的收益如何分配。律師利用人工智能在幾分鐘內生成初稿後,仍須以審閱初級律師所擬草稿時同樣的審慎態度對其進行審查,並對錯誤承擔全部責任。當過去需要數小時的工作只需幾分鐘即可完成時,按小時計費的安排便承受壓力,這有利於固定收費和基於價值的定價。SAV指引並未詳細論及收費問題,但提醒律師:客戶可能期望工作由律師親自完成;如果人工智能以客戶無法預料的方式取代了親自完成的工作,則可能產生告知義務。
對金融中心而言,法律界對人工智能的使用具有特定的意義。蘇黎世的銀行和資產管理人在監管諮詢、跨境問題和爭議方面依賴外部律師。如果這些律師能夠更快、更低成本地審閱更大量的文件,整個金融中心的效率就會提高。這同樣適用於機構內部的合規部門,其許多成員都受過法律訓練。限制因素在於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核查技術產出的能力。最稀缺的資源是既懂法律又懂機器的人,而這又回到了本章的主題。
註釋
- 瑞士律師協會,“Wegleitung für die Anwaltschaft für den Umgang mit KI”,https://www.sav-fsa.ch/news/-/asset_publisher/97aPCN6lT9LD/content/wegleitung-k%C3%BCnstliche-intelligenz-ki-(2026年9月訪問)。↩
- 瑞士律師協會,“SAV-Wegleitung für den Umgang mit künstlicher Intelligenz”,2025年2月發佈的版本,https://digital.sav-fsa.ch/documents/1060627/0/SAV-Wegleitung_f%C3%BCr_den_Umgang_mit_k%C3%BCnstlicher_Intelligenz_16.2.25.pdf/0b498c8a-85aa-e089-32a2-18da59ee658c?t=1740988650613。↩
- 《瑞士刑法典》(SR 311.0)第321條第1款,雙語版,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3/31/311.0-321-389.html(律師、辯護律師“sowie ihre Hilfspersonen”);《聯邦律師自由執業法》(BGFA,SR 935.61)第13條第1款(“Berufsgeheimnis”),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3/935.61-13-17.html。↩
- 瑞士律師協會,“Nutzung von Cloud-Diensten”,https://digital.sav-fsa.ch/en/digitale-kanzlei-nutzung-von-clouddiensten(2026年9月訪問),概述了Thouvenin、Schwarzenegger等人的意見(ITSL,蘇黎世大學,2019年)。↩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