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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士登與瑞士:關稅、貨幣與共同經濟區

從奧地利軌道轉向瑞士軌道

直至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列支敦士登在經濟上一直從屬於奧地利。自1852年起,它便與哈布斯堡君主國結成關稅同盟,使用奧地利貨幣,其行政管理在許多方面也依賴奧地利官員。11918年君主國的崩潰一舉摧毀了這一安排。奧地利克朗迅速貶值:戰爭結束時,一百克朗僅值約三十瑞士法郎,此後貶值進一步加速。公國的民眾比國家更早作出反應。早在1918年,鞋匠們就表示,他們必須以法郎向供應商付款,因此也希望顧客以法郎向他們付款。2由此可見,公國轉向瑞士,是由日常的通貨膨脹經歷自下而上推動的。條約只是在後來才將其正式確定下來。

在政治上,與奧地利的決裂於1919年完成。這一年,列支敦士登終止了與奧地利的關稅條約,在伯爾尼開設公使館,並請求瑞士在國外代表其利益;自那時起,在列支敦士登沒有自設使團的國家,聯邦一直承擔這一職能。3貨幣過渡分階段進行。1920年8月27日,議會(Landtag)一致通過了所謂的《法郎法》(Frankengesetz),允許以瑞士法郎繳納稅費。國家賬目自1919年起同時以法郎和克朗記賬,自1922年起則僅以法郎記賬。1924年,瑞士法郎通過議會立法成為列支敦士登的法定貨幣。4

1923年關稅條約

兩國關係的法律基石,是1923年3月29日簽署的瑞士與列支敦士登關於將列支敦士登公國納入瑞士關稅區的條約。該條約在列支敦士登以LGBl. 1923 Nr. 24公佈,並以編號0.631.112收錄於列支敦士登條約彙編。5條約於1924年1月1日生效。它使公國領土成為瑞士關稅區的一部分,並規定瑞士海關立法以及關稅同盟運作所需的其他聯邦立法適用於列支敦士登。瑞士聯邦海關管理局(即今天的聯邦海關與邊境安全局)接管了列支敦士登與奧地利之間邊境的管控,而列支敦士登與瑞士之間的邊境則成為內部邊境。6

該條約對金融中心的意義是間接的,卻是根本性的。通過加入瑞士關稅區,列支敦士登成為瑞士經濟空間的一部分——瑞士聯邦外交部至今仍以這一表述描述兩國關係。7列支敦士登的銀行由此得以進入瑞士清算體系、瑞士法郎貨幣市場並接觸瑞士客戶。其企業可以與瑞士自由貿易,而瑞士在海關、間接稅以及許多技術法規等領域的法律,也成為公國法律環境的一部分。對蘇黎世的律師和銀行家而言,從這時起,列支敦士登便是一個近在咫尺的法域:它使用同一種貨幣和許多相同的規則,同時在公司法、稅法和人法方面保有完全的主權。

1980年貨幣條約

半個多世紀以來,瑞士法郎在列支敦士登的使用,依據的是列支敦士登的單方面立法以及瑞士當局的默許。1980年6月19日的貨幣條約(在列支敦士登以LGBl. 1981 Nr. 52公佈)將這一安排置於條約基礎之上。它確認瑞士法郎為列支敦士登的法定貨幣,並使特定的瑞士貨幣立法適用於公國。根據列支敦士登現行的關於所適用瑞士規定的公告,這些規定包括《聯邦貨幣與支付工具法》、《鑄幣條例》、《國家銀行法》和《國家銀行條例》,以及《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FMIA)中有關市場行為的部分規定。依據這些規定進行的數據合作僅限於列支敦士登金融市場監管局(FMA)。8

在實踐中,貨幣條約意味著瑞士國家銀行也為列支敦士登實施貨幣政策,公國的銀行在貨幣領域須遵守瑞士國家銀行的工具和統計要求。列支敦士登沒有中央銀行,除條約規定的部分外,也沒有自己的鑄幣稅收入。對金融中心而言,這一安排形成了一種獨特的組合。列支敦士登的銀行在瑞士國家銀行的保護傘下以瑞士法郎經營,卻由列支敦士登金融市場監管局依據歐洲銀行法頒發牌照並實施監管。當瑞士國家銀行於2015年引入負利率、或自2022年起再度加息時,對列支敦士登銀行的影響與對蘇黎世銀行的影響完全相同。相反,當歐盟(EU)出台新的審慎監管規則時,這些規則則通過《歐洲經濟區協定》(EEA協定)傳導至瓦杜茲。

一個經濟區,兩個主權者

關稅和貨幣同盟也造就了一個一體化的勞動力市場。截至2025年底,約有41330人在列支敦士登工作,其中一半以上為跨境通勤者,而這些通勤者中約百分之六十居住在瑞士。2025年,約有5600名瑞士公民居住在列支敦士登,約佔其人口的百分之十三;同時有1773名列支敦士登公民居住在瑞士。然而,兩國之間的人員自由流動仍受到限制:根據2003年在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框架內商定的制度,列支敦士登每年只向瑞士公民發放少量從事有酬工作及居留的許可配額。9因此,公國將高度的經濟開放與嚴格的居留政策結合在一起;這一特點塑造了其金融業,因為銀行和信託公司的大部分員工是從聖加侖州、格勞賓登州或福拉爾貝格州通勤而來。

對蘇黎世而言,其結果是一個在許多方面於經濟上屬於瑞士、但在對私人財富最重要的領域——公司法、信託與基金會法、稅法和金融市場監管——在法律上保持獨立的鄰近法域。兩國雙邊關係在瑞士很少引起公眾爭議,往往只在週年紀念時才受到關注,例如2023年兩國共同慶祝關稅條約簽訂一百週年。這種平靜本身就是一種資源。蘇黎世的顧問可以確信,列支敦士登的貨幣、支付基礎設施和基本經濟框架不會偏離瑞士,而瓦杜茲所提供的法律工具則可補充瑞士法下可用的工具。

註釋

  1. Wikipedia,“Geschichte Liechtensteins”(德文版),https://de.wikipedia.org/wiki/Geschichte_Liechtensteins,其中記載了1852年與奧地利的關稅條約、該條約在哈布斯堡君主國崩潰後於1919年終止,以及1923年與瑞士的關稅條約。↩
  2. 100 Jahre Zollvertrag Schweiz–Liechtenstein,“War es der Schmied oder doch der Schuhmacher?”,https://www.zollvertrag.li/geschichte-meilensteine/war-es-der-schmied-oder-doch-der-schuhmacher。↩
  3. 瑞士聯邦外交部(EDA),“Bilaterale Beziehungen Schweiz–Liechtenstein”,https://www.eda.admin.ch/eda/de/home/vertretungen-und-reisehinweise/liechtenstein/schweiz-liechtenstein.html。伯爾尼的公使館於1969年升格為大使館,瑞士於2000年任命了首位駐列支敦士登大使。↩
  4. 100 Jahre Zollvertrag Schweiz–Liechtenstein,“War es der Schmied oder doch der Schuhmacher?”(見上注)。↩
  5. Lilex,Gesetzesdatenbank des Fürstentums Liechtenstein,“Vertrag vom 29. März 1923 zwischen der Schweiz und Liechtenstein über den Anschluss des Fürstentums Liechtenstein an das schweizerische Zollgebiet”,https://www.gesetze.li/konso/1923024000。↩
  6. Vertrag vom 29. März 1923 zwischen der Schweiz und Liechtenstein über den Anschluss des Fürstentums Liechtenstein an das schweizerische Zollgebiet(SR 0.631.112.514,LR 0.631.112),第1條(納入瑞士關稅區)、第4條(瑞士海關立法及其他聯邦立法的適用)以及最後條款(“Der gegenwärtige Vertrag tritt auf den 1. Januar 1924 in Kraft”),https://www.gesetze.li/konso/pdf/1923024000。↩
  7. EDA,“Bilaterale Beziehungen Schweiz–Liechtenstein”(見上注)。該頁面還提及兩國之間有超過105項雙邊協定,以及2023年和2024年慶祝關稅和貨幣同盟一百週年的活動。↩
  8. Kundmachung vom 24. März 2022 der aufgrund des Währungsvertrages im Fürstentum Liechtenstein anwendbaren schweizerischen Rechtsvorschriften,Lilex,https://www.gesetze.li/konso/pdf/2022080000?version=1。↩
  9. EDA,“Bilaterale Beziehungen Schweiz–Liechtenstein”(見上注)。所引數據指2025年12月及2025年全年。↩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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