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支敦士登的轉型
從《列支敦士登宣言》到自動資訊交換
對這一事件的政治回應出現在2009年3月12日:列支敦士登政府當天發表宣言,承諾該公國落實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制定的透明度和資訊交換全球標準。列支敦士登承諾締結稅務資訊交換雙邊協定和雙重徵稅協定,以打擊稅務欺詐和逃稅,並表示願意更積極地參與國際努力。宣言同時確認,列支敦士登將保持穩固而現代的銀行客戶保密立法,並表示願意繼續與歐盟(EU)就防範欺詐協定進行談判。1 該宣言發表一天後,即2009年3月13日,瑞士宣佈採納OECD關於應請求交換資訊的標準,本書第I部分已討論過這一先後順序。
此後數年間,列支敦士登締結了大量協定,其中包括2009年與德國簽訂的稅務資訊交換協定、2011年與德國簽訂的雙重徵稅協定,以及與英國之間的“列支敦士登披露機制”(Liechtenstein Disclosure Facility),後者為英國納稅人提供了一條有利的合規化途徑。到2026年,其雙邊網絡已擴展至32項雙重徵稅協定和37項資訊交換協定。2 2013年1月29日,列支敦士登仿照奧地利與瑞士的預扣稅協定,與奧地利簽署了一項協定。該協定涵蓋列支敦士登銀行的帳戶以及基金會和信託等透明和非透明資產結構,規定徵收一次性補繳款、對未來收入徵收預扣稅,並對基金會的分配徵稅。2016年10月17日的一項議定書使該協定適應了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的自動資訊交換。自那時起,該協定僅適用於被排除在自動資訊交換之外的帳戶以及非透明結構。3
奧地利與列支敦士登之間的協定針對非透明結構繼續有效,這一細節具有實際影響。奧地利稅法對列支敦士登法下基金會的處理區分透明結構和非透明結構:前者的資產歸屬於創始人或受益人,後者則被視為獨立的納稅人。該協定為後者提供了徵稅機制,而自動資訊交換並未完全覆蓋這一點。因此,對於處理奧地利家族事務的蘇黎世顧問而言,一家列支敦士登基金會在奧地利法下屬於透明還是非透明結構,仍然是一個相關問題;與之並列的問題是,該基金會在蘇黎世的帳戶如何根據共同申報準則(CRS)進行申報。
金融市場管理局
列支敦士登金融中心的監管也在同一時期進行了重組。金融市場管理局(FMA)於2005年1月1日開始運作,作為對銀行、保險企業、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受託人及其他金融中介機構的綜合監管機構。4 作為歐洲經濟區(EEA)國家的監管機構,FMA在為EEA/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國家調整後的框架內參與歐洲金融監管體系;在該框架下,凡是歐洲監管機構對歐盟成員國作出決定的情形,均由EFTA監督局對列支敦士登當局作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FMA的職責還包括依據反洗錢立法進行監管,以及依據下文所述的區塊鏈法對服務提供者進行登記。
FMA與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密切合作。貨幣條約賦予FMA在適用於列支敦士登的瑞士貨幣立法方面一個明確的角色。另一方面,列支敦士登銀行的跨境集團結構也要求兩家監管機構持續協調。若列支敦士登銀行集團在蘇黎世設有子公司,則由FINMA監管該瑞士銀行,由FMA監管該集團,資訊交換受《金融市場監管法》相關條款及相應列支敦士登規則的約束。對客戶而言,這種合作是不可見的,但它解釋了為何兩個金融中心能夠如此毗鄰地運作而不產生監管摩擦。
2020年區塊鏈法
近年來列支敦士登最引人注目的監管創新是《代幣與可信技術服務提供者法》(Gesetz über Token und VT-Dienstleister,TVTG),該法於2020年1月1日生效。該法為代幣引入了民法框架,併為可信技術系統上的服務提供者建立了登記制度;“可信技術系統”一詞涵蓋區塊鏈及其他分佈式賬本技術(DLT)。FMA負責對服務提供者進行登記,並對其進行臨時性監管。其監管涵蓋遵守依據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建議所規定的反洗錢義務;而TVTG本身不屬於傳統的金融市場監管範疇,已登記的服務提供者除非從事其他須持牌的活動,否則並非金融中介機構。5
TVTG的核心理念是所謂的“代幣容器模型”。代幣被理解為可信技術系統上的資訊,可以代表任何種類的權利,從債權、成員權到物權。該法界定了代幣轉讓對其所代表權利產生的民法效力。列支敦士登在瑞士立法機關頒佈本書第J部分所述的DLT修正案之前就採用了這一方法,吸引了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領域的一批項目落戶瓦杜茲。根據FMA於2025年發佈的概覽,共有30家公司依據TVTG登記了總計69項服務。6 自《歐盟加密資產市場條例》(MiCAR)在EEA適用以來,列支敦士登的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從事該條例所涵蓋的活動須取得MiCAR牌照,而TVTG繼續規範代幣的民法問題以及MiCAR範圍以外的服務。對蘇黎世而言,列支敦士登的制度是瑞士DLT框架之外的一個鄰近選擇,並具有進入EEA市場的額外優勢。
保險包裝
列支敦士登業務中與蘇黎世直接相關的另一要素,是作為投資組合包裝工具的人壽保險。本書第E部分已介紹了蘇黎世保險業以及人壽保險在私人財富規劃中的運用。列支敦士登保險公司依據EEA通行證和償付能力II(Solvency II)制度經營,專門從事投資連結型人壽保險保單;這類保單的基礎資產存放在託管銀行(通常位於蘇黎世或瓦杜茲)的獨立帳戶中,並由投保人在保險法限度內選定的資產管理人進行管理。對於德國或奧地利的投保人而言,只要滿足本國稅法關於承認人壽保險的條件,此類保單可根據其居住國的法律提供稅收遞延以及繼承規劃方面的優勢。
FMA的數據顯示了這項業務的分量。在列支敦士登保險公司2024年收取的保費中,人壽保險佔23.6億瑞士法郎,而德國是僅次於瑞士的第二大跨境市場。7 對蘇黎世金融中心而言,保險包裝是一種瑞士保險公司若無EEA子公司便難以向歐盟客戶提供的產品,因此蘇黎世的銀行和資產管理人經常通過列支敦士登合作伙伴來提供這一產品。蘇黎世銀行仍擔任託管人,且往往也是資產管理人;列支敦士登保險公司提供保單和歐盟市場準入;客戶在德國或奧地利的稅務顧問則確認稅務處理。這種分工是一個雖小卻很典型的例子,說明德語區(DACH)市場如何作為一個跨越三個法域的整合體系運作。
註釋
- 列支敦士登公國政府,“Erklärung Liechtensteins”,2009年3月12日,https://www.regierung.li/files/attachments/090312_OECD_LIE-Declaration_de_636254429024591828.pdf。 ↩
- Liechtensteinische Landesverwaltung, Steuerverwaltung,“Übersicht DBA und TIEA”,截至2026年7月21日,https://llv.li/serviceportal2/amtsstellen/steuerverwaltung/int-abkommen/int_uebersicht_dba_tiea.pdf:與德國的稅務資訊交換協定(TIEA)於2009年9月2日簽署(2010年10月28日生效),與德國的雙重徵稅協定(DTA)於2011年11月17日簽署(2012年12月19日生效),與英國的TIEA於2009年8月11日簽署。 ↩
- 奧地利聯邦財政部(BMF),“Steuerabkommen mit der Schweiz und mit Liechtenstein”,https://www.bmf.gv.at/themen/steuern/internationales-steuerrecht/abkommen-aut-ch.html。 ↩
- Wikipedia,“Financial Market Authority (Liechtenstein)”,https://en.wikipedia.org/wiki/Financial_Market_Authority_(Liechtenstein),其中指出FMA於2005年1月1日開始運作,是對銀行、保險企業和中介機構、養老基金、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及其他金融中介機構的獨立綜合監管機構。其法律依據為《金融市場監管法》(FMA Act):FMA,“Legal foundations of the FMA”,https://www.fma-li.li/en/fma/organization/legal-foundations-of-the-fma。 ↩
- FMA,“Gesetz über Token und VT-Dienstleister (TVTG)”,https://www.fma-li.li/en/supervision-regulation/fintech/tvtg。該頁面指出,近期的修訂已使TVTG與歐盟《加密資產市場條例》(MiCAR)成為適用領域各不相同的互補制度。 ↩
- FMA,Finanzplatz Liechtenstein,2025年版,https://www.fma-li.li/fma-li/documents/publikationen/finanzplatz-liechtenstein/fma-broschuere-finanzplatz-liechtenstein-2025.pdf。 ↩
- FMA,Finanzplatz Liechtenstein,2025年版(見上注)。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