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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性:從《流動性條例》到特別要求

《流動性條例》與流動性覆蓋率

流動性是專家委員會一攬子方案的第二個領域,但在若干年里,它受到的公眾關注不及資本。2007年和2008年的事件表明,銀行很少因其資本在會計意義上耗盡而倒閉。銀行倒閉,是因為債權人和存款人撤走資金的速度快於資產能夠出售或質押的速度。2011年的《瑞士銀行法》(BankA)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持有流動性,使其比其他銀行更能抵禦衝擊。聯邦委員會在2012年11月30日的《流動性條例》中落實了這一要求,同時規定了適用於所有銀行的一般流動性規則。1針對大銀行的特別流動性要求最初採取了一種單獨制度的形式,其基礎是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和瑞士國家銀行(SNB)在2008年之後數年間制定的壓力情景。

國際通行的流動性覆蓋率(LCR)自2015年起被納入瑞士法律。LCR要求銀行持有足夠的高質素流動性資產,以覆蓋其在三十天壓力期內的淨現金流出。經過逐步過渡,瑞士當局認為LCR的全部要求已於2019年落實。2對於系統重要性銀行而言,LCR成為可在其上疊加附加要求的共同指標。然而,其三十天的期限反映的是2008年危機的經驗,當時批發融資的擠兌是在數週內逐步展開的。2023年的經驗將表明,在數碼銀行時代,擠兌可能快得多。

淨穩定資金比率

巴塞爾第二項流動性標準,即淨穩定資金比率(NSFR),落實所需的時間更長。NSFR要求銀行以最低數量的穩定資金為其長期資產提供資金來源,即以預計將在銀行留存一年以上的資本和負債提供資金。聯邦委員會於2020年9月11日通過了《流動性條例》的相應修訂,該修訂於2021年7月1日生效。3瑞士依照比例原則對幾乎所有銀行適用NSFR,對較小類別的銀行則簡化報告。這一時間安排與歐盟(EU)保持一致,歐盟是通過修訂《資本要求條例》引入NSFR的。4

2022年的特別流動性要求

聯邦委員會2021年的評估報告指出,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特別流動性要求領域存在採取行動的必要,並宣佈將進行諮詢。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在其評估中指出,這些銀行的恢復和處置能力仍需改進,尤其強調處置中的流動性。5由此產生的《流動性條例》修訂於2022年6月3日通過,並於2022年7月1日生效。它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持有足夠的流動性,以吸收流動性衝擊、應對運營中斷,並覆蓋可能的重組或清盤的費用。聯邦委員會將這些要求定位為計劃中的公共流動性支持機制的基礎。6

這一先後順序揭示了原有制度中的一個缺口。2011年之後的十多年里,瑞士要求其系統重要性銀行為處置之用持有大量可吸收損失的資本,卻沒有確保處於處置中的銀行能夠獲得足夠的流動性,以度過自救(bail-in)之後的數週。一家已完成資本重組的銀行仍可能面臨擠兌,因為債權人和存款人無法立即知道資本重組是否成功。其他法域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是賦予中央銀行或處置基金在國家擔保下向處置中的銀行提供貸款的權力。2023年危機爆發時,瑞士並無同等工具。公共流動性支持機制於2023年3月通過緊急法律引入,此後成為一項單獨立法項目的主題。7

註釋

  1. 2012年11月30日《關於銀行和證券公司流動性的條例》(《流動性條例》,LiqO),SR 952.06,雙語版,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2.06-index.html。根據第33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2.06-33-69.html),該條例於2013年1月1日生效,其中第5至10條自2014年1月1日起適用於非系統重要性銀行。 ↩
  2. 國際金融事務國務秘書處(SIF),“Basel III”,https://www.sif.admin.ch/en/implementing-basel-iii。關於2015年引入LCR的《流動性條例》修訂,另見Loyens & Loeff,“Swiss Federal Council introduces NSFR for banks from July 2021”,https://www.loyensloeff.com/insights/news--events/news/swiss-federal-council-introduces-nsfr-for-banks-from-july-2021/。 ↩
  3. 聯邦委員會,新聞稿“Federal Council adopts implementation of net stable funding ratio”,2020年9月11日,https://www.admin.ch/gov/en/start/documentation/media-releases.msg-id-80373.html。 ↩
  4. Loyens & Loeff,“Swiss Federal Council introduces NSFR for banks from July 2021”(同上)。 ↩
  5. 聯邦委員會,Bericht zu den systemrelevanten Banken(同上),第13頁和第15頁。 ↩
  6. 聯邦委員會,關於修訂適用於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流動性條例》的新聞稿,2022年6月3日,https://www.admin.ch/de/nsb?id=89132。 ↩
  7. 國際金融事務國務秘書處(SIF),“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https://www.sif.admin.ch/en/systemically-important-banks,其中記載了聯邦委員會2023年9月6日關於系統重要性銀行公共流動性支持機制的諮文。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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