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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濫用

雙軌制:刑法與監管法

瑞士法律從兩條軌道打擊市場濫用行為。第一條是刑法,懲處故意的內幕交易和價格操縱,由檢控機關在刑事法院執行。第二條是監管法,以更寬泛的措辭禁止同樣的行為,適用於所有市場參與者,並由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通過行政程序執行。兩條軌道相互重疊,因為同一行為可能既構成犯罪,又違反監管法,但二者追求不同的目標。刑法懲處個人的有責行為,而監管法保護市場的運作,並不要求證明刑法意義上的故意。

監管禁令最初僅針對受監管機構。隨著2013年生效的《證券交易法》修訂,這些禁令擴展至所有市場參與者,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也無論其是否受審慎監管。1FINMA表示,其調查和制裁所有市場參與者的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而瑞士聯邦檢察院負責追訴涉及市場濫用的刑事犯罪。兩個機關在調查的早期階段即開展協調。2

監管禁令

《瑞士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FinfraG)第142條禁止利用內幕資訊。任何人掌握內幕資訊或基於內幕資訊的建議,並且知道或應當知道其為此類資訊,而利用該資訊取得或處分獲準在瑞士交易場所交易的證券或與之相關的衍生品,向他人披露該資訊,或利用該資訊向他人推薦交易的,即屬違法。聯邦委員會可界定允許的行為,特別是為公開收購要約做準備的交易。3第143條禁止市場操縱。任何人公開傳播其知道或應當知道會就獲准在瑞士交易場所或分佈式賬本技術(DLT)交易設施交易的證券的供給、需求或價格發出虛假或誤導性信號的資訊,或實施其知道或應當知道會發出此類信號的交易或委託的,即屬違法。聯邦委員會界定允許的行為,特別是價格穩定和回購計劃。4

“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一表述標誌著與刑法的區別。市場參與者在利用內幕資訊或發出誤導性信號時存在過失的,即使未構成刑事犯罪,也違反了監管法。行政程序中的證明標準也低於刑事程序。不過,FINMA不對個人處以罰款。其手段包括確認性裁定、沒收利潤、公佈終局裁定、任命調查代理人,以及對受監管人員施加行業禁令和執業禁令。5對於銀行和資產管理人的僱員而言,一項行業禁令可能終結其在瑞士金融業的職業生涯,這使得監管軌道即使沒有罰款,也具有嚴厲的威懾作用。

刑事犯罪

刑事規定見於FinfraG第154條和第155條。機構或管理機構成員、持股人,或因其活動而接觸內幕資訊的人,利用該資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財產利益的,構成內幕交易,可處三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刑。財產利益超過一百萬瑞士法郎的,處五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刑。對於披露內幕資訊,以及從第一手內幕人士處獲得內幕資訊的人利用該資訊的行為,適用較低的刑罰幅度,即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刑。其他任何人利用偶然獲知的內幕資訊的,處以罰款。6行為人意圖顯著影響證券價格以謀取財產利益,而傳播虛假或誤導性資訊,或實施直接或間接為同一人或為此目的而相互關聯之人的帳戶進行的買賣的,構成價格操縱,可處三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刑。財產利益超過一百萬瑞士法郎的,最高刑罰提高至五年。7

根據第154條和第155條對內幕交易和價格操縱的追訴和審判屬於聯邦管轄。8位於伯爾尼的瑞士聯邦檢察院負責調查,位於貝林佐納的聯邦刑事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管轄權集中於聯邦層面始於2013年的修訂。在此之前,由各州負責,因此最重要的內幕案件由蘇黎世州檢察官調查,因為大多數涉案銀行和交易員位於蘇黎世。這種集中化反映了一種觀點:這些案件往往需要國際司法協助並分析大量交易數據,其複雜性超出了州級機關的資源。9

執法實踐

市場濫用規則的實際執行始於監控。SIX Exchange Regulation(SER)的監控與執法部門實時監控瑞士交易所的交易,分析價格敏感資訊公佈前的異常價格波動,並向FINMA報告可疑情況;如有刑事犯罪跡象,還向檢控機關報告。10隨後由FINMA決定是否啟動程序,通常與瑞士聯邦檢察院協調進行。如涉及外國投資者或帳戶,兩個機關均依賴國際行政協助和司法協助,包括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和歐洲監管機構提出請求以及處理其提出的請求。

與交易量相比,刑事執法的記錄並不突出。內幕案件難以證明,因為檢方必須證明被告在交易時掌握內幕資訊並加以利用,定罪相對罕見。監管執法則更為有效。FINMA多次結案處理針對銀行僱員和私人個人的程序,下令沒收利潤,並在當事人在金融業工作的情況下施加行業禁令。因此,這一雙軌制度在實踐中以分工方式運作:刑事軌道用於有明確故意證據的嚴重案件,監管軌道用於範圍更廣的不當行為。

對於國際客戶而言,瑞士制度有兩個特點值得特別關注。第一,瑞士的禁令適用於獲准在瑞士交易場所交易的證券的交易,無論交易者是誰、身處何地。因此,基於內幕資訊交易瑞士股票的外國投資者會面臨瑞士的程序,而瑞士機關與外國同行密切合作。第二,本書G部分所述的傳統形式銀行保密的終結,消除了曾使瑞士帳戶對在外國市場進行內幕交易具有吸引力的障礙。外國監管機關提出的行政協助請求,依照《金融市場監管法》規定的條件予以批准。為市場濫用調查向外國機關傳送客戶數據已成為常規做法。

註釋

  1. FINMA,2013年3月27日關於市場行為規則通函徵求意見的新聞稿,https://www.finma.ch/de/news/2013/03/mm-anhoerung-rs-marktverhaltensregeln-20130327/,其中指出,自2013年5月1日起生效的經修訂的《證券交易法》設立了適用於所有自然人和法人的市場濫用監管禁令;Mondaq,“Revision of the Stock Exchange Act: New Rules on Insider Trading”,https://webiis08.mondaq.com/commercial/252046/revision-of-the-stock-exchange-act-new-rules-on-insider-trading,涉及《證券交易法》(BEHG)第33e條和第33f條。 ↩
  2. FINMA,“General market supervision regarding insider trading and market manipulation”,https://www.finma.ch/en/enforcement/market-supervision/market-abuse/。FINMA列舉的資訊來源包括交易所監控部門的報告、其自身的市場監測、持續監管中獲得的資訊、外國機關、第三方和新聞界。 ↩
  3. FinfraG第142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8.1-142-151.html。 ↩
  4. FinfraG第143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8.1-143-152.html。 ↩
  5. FINMA,“General market supervision regarding insider trading and market manipulation”,https://www.finma.ch/en/enforcement/market-supervision/market-abuse/。 ↩
  6. FinfraG第154條第1–4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8.1-154-163.html。 ↩
  7. FinfraG第155條第1–2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8.1-155-164.html。 ↩
  8. FinfraG第156條第1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8.1-156-165.html。根據第2款,對第147條所規定犯罪(違反職業保密義務)的追訴由各州負責。 ↩
  9. Mondaq,“Revision of the Stock Exchange Act: New Rules on Insider Trading”,https://webiis08.mondaq.com/commercial/252046/revision-of-the-stock-exchange-act-new-rules-on-insider-trading,其中報道,自2013年5月1日起,瑞士聯邦檢察院和聯邦刑事法院取代州級機關負責追訴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 ↩
  10. SIX Exchange Regulation,“We regulate the Swiss stock exchange”,https://www.ser-ag.com/en/about.html。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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