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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信貸提供者的商號

貫穿生產鏈的信貸

包買制的每一個環節都涉及信貸。從黎凡特進口原棉或從意大利進口生絲的商人,要在成品布匹能夠售出的數月之前就為其付款,付款方式往往是開立以里昂、熱那亞、威尼斯、法蘭克福或阿姆斯特丹的往來商號為付款人的匯票。他將原材料預付給布商,布商再將其預付給本村的紡紗工和織工。家庭工人在交貨時領取工資。然而,他們的紡車和織機是賒購而來的,荒年又迫使他們以未來的勞動為抵押預支款項。1因此,流經這一體系的貨物在每一個環節都由他人的資金提供融資,位於鏈條頂端的城市商人則是最終債權人。

這一結構產生了若干後果,值得律師和銀行家關注。第一,商人的資產負債表主要由債權構成:對農村生產者已預付但尚未交回的材料的債權,對外國買家已交貨但尚未付款的貨物的債權,以及對往來商號流通中匯票的債權。管理這些債權、評估數以百計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並通過城市和各轄區的法院強制執行付款,是蘇黎世商人的核心技能。第二,由於商人同時也是產品的買方,他可以將其債權與所交付貨物的價款相抵銷。因此,包買關係在法律實質上是買賣、借貸與承攬合同的結合,並以商人對材料的所有權作為擔保。第三,農村企業主即布商本身同時是借款人和貸款人,其償付能力取決於其下層紡紗工和織工的償付能力。任何一個環節的危機都可能沿著鏈條傳導。

Pfister恰恰將蘇黎世棉紡織包買制的起源描述為商人與布匹小生產者之間的一系列信貸關係。2從十七世紀末起,農村中間人日益接管了此前由城市中間人承擔的職能。3這些農村企業主積累了一定的自有資本,建造了更大的房屋,向鄰里放貸,並形成了一個由製造商和商人組成的鄉村精英階層。正是這一社會群體在1794–95年要求自行經商的自由,並在1830年以後成為農村紡紗廠和織造企業的創辦者。

紡織業之外流向鄉村的信貸

城市資本還通過紡織鏈條之外的渠道流入鄉村。蘇黎世農村信貸的傳統工具是Gült或Schuldbrief,即以土地為擔保的地租負擔,其法律形式以及宗教改革所確立的利率上限見A部分和B.III章的論述。城市機構將其大部分資本投放於此類面向鄉村的貸款。例如,在十八世紀中葉前後,薩弗蘭行會(Saffran)擁有16萬古爾登的資產,其中約10萬古爾登為主要在鄉村放貸的生息資本。4城市各行會也以同樣方式投資其自有資金。Otto Sigg指出,作為商人和雜貨商行會的薩弗蘭行會,到十八世紀中葉持有約16萬古爾登,主要投資於以農村土地為擔保的生息資本。5

商人的財富也流入同類資產。一位在絲綢或棉花生意中賺了錢的商人,可以按慣常利率將其投放於農村抵押貸款,借給城市的公共機構或其他市民,在鄉村購買一處領地,或者在十八世紀越來越多地將其投資於國外。Werdmüller家族於1715年購得埃爾格(Elgg)城堡及領地,作為家族限定繼承產業。在絲綢貿易中致富的Salomon Hess於1735年取得了尼倫斯多夫(Nürensdorf)的司法管轄權。6Landolt家族於十七世紀末通過國家和軍事服務崛起,到十八世紀初,其收入主要來自地租和財產收益。7通過這種方式,貿易中積累的資本被循環投入舊制度下的土地經濟和食利經濟,直到整座城市整體上成為其自身鄉村的債權人。

家族基金與資本的永續

這一時期蘇黎世一項獨特的制度是家族基金,即Familienfonds或Familienkiste,這是一個家族為資助有需要的成員、為教育提供資金並跨代維護家族地位而專門設立的資金池。Hess家族於1650年設立了這樣一個基金,至今仍在運作。Pestalozzi家族於1750年設立了一個基金,明確旨在防止家族成員在經濟上衰落。8此類基金是集體資產管理的早期工具。它們需要章程、受託人、賬目和投資政策。它們為受益人所創設的請求權可在家族內部強制執行,發生爭議時亦可訴諸城市法院。通過這些方式,這些基金將家族資本與城市綁定了數個世紀。

對於今天的從業者而言,蘇黎世貴族門第的家族基金是家族基金會和私人信託公司一個可辨識的前身。自1907年《瑞士民法典》(ZGB)以來,瑞士法律僅允許為教育、嫁資和資助家族成員等有限目的設立家族基金會。舊制度下的蘇黎世實踐構成了這一限制的部分背景。9這些基金也體現了一種心態:一代人積累的資本應當為後代審慎管理,而一個家族的聲譽取決於其任何成員都不陷入貧困。這種信念與蘇黎世私人銀行和財富管理人的自我認知十分接近。

註釋

  1. Stadt Uster,“Die industrielle Revolution”(前引),關於賒購的織機和紡車;《瑞士歷史辭典》(HLS),Pfister,“Verlagssystem”(前引),關於商人與布商之間的信貸關係。 ↩
  2. HLS,Pfister,“Verlagssystem”(前引)。 ↩
  3. HLS,Tanner,“Baumwolle”(前引),關於約1670年後城市中間人被農村企業主取代;Doswald、Fischer-Karrer和Thalmann Stammbach,“Die Industrielandschaft Zürcher Oberland”(前引),關於十七世紀末農村中間人的出現。 ↩
  4. Sigg,“Zunftherrlichkeit”(前引):“Die Zunft zur Saffran … nannte um die Mitte des 18. Jahrhunderts ein Vermögen von 160’000 Gulden ihr eigen”,其中包括“100’168 Gulden an Zins tragenden Kapitalien, angelegt vor allem auf der Landschaft”。 ↩
  5. Otto Sigg,“Zunftherrlichkeit: die Zürcher Zünfte 1336 bis 1798”(1986),https://www.zuerich-geschichte.info/pdfs/Zunftherrlichkeit.pdf。 ↩
  6. HLS,“Werdmüller”,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23853/;HLS,“Hess (ZH)”,2007年12月13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23799/2007-12-13/。 ↩
  7. HLS,“Landolt (ZH)”,2007年11月14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23816/2007-11-14/。 ↩
  8. HLS,“Hess (ZH)”(前引);HLS,“Pestalozzi (ZH)”(前引)。 ↩
  9. 《瑞士民法典》(ZGB)第335條第1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rs/lex/1907/00/19070042-a335-de-fr.html,允許設立家族基金會“zur Bestreitung der Kosten der Erziehung, Ausstattung oder Unterstützung von Familienangehörigen oder zu ähnlichen Zwecken”。第335條第2款禁止新設家族世襲信託。此處將其與較早的蘇黎世家族基金相聯繫,系作者本人的解讀。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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