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語種聯邦法律與法律翻譯實踐
三種具有同等效力的文本
瑞士聯邦法律以三種具有同等約束力的語言文本存在。《聯邦法律彙編及聯邦公報法》,即《公佈法》(Publikationsgesetz,PublG,SR 170.512)第14條規定,公佈須以德語、法語和意大利語三種官方語言同時進行,並且就法令而言,三種文本具有同等約束力。羅曼什語文本的公佈由2007年10月5日《語言法》第11條規定。具有特別重要性或國際意義的文本,可在公佈平台上以其他語言公佈,尤其是英語。1同等效力原則的依據是《聯邦憲法》第70條所確立的官方語言的憲法地位以及《語言法》;聯邦辦公廳將《語言法》與《語言條例》和《語言服務條例》一併列為其語言政策的法律基礎。2
同等效力對法律解釋產生影響。在法律上,沒有任何一種語言文本享有優先地位。各文本出現分歧時,法院須以通常的解釋方法確定條文的真實含義,並以每一種語言文本作為理解其他文本的輔助。聯邦委員會在2016年一份關於系統彙編(合併文本)約束力的報告中強調,由多種同等有效的語言文本所導致的解釋困難,不應再因其他不確定因素而加劇。3對執業者而言,這一規則意味著,仔細研讀一部瑞士法律可能需要參看法語和意大利語文本。一個在德語中顯得含義模糊的術語,在法語中可能是清楚的,反之亦然。因此,只閱讀德語文本的顧問——許多德國律師自然如此——會錯過法律的一部分。
德語作為源語言的現實
法律上的同等效力與起草過程中的不同分量並存。由Marco Borghi、Isolde Burr和Rainer J. Schweizer撰寫的第56號國家研究計劃結題報告,對瑞士多語種立法進行了法學與語言學分析,發現德語事實上充當了聯邦立法的源文本,法語和意大利語文本基本上是作為譯文產生的。作者以《聯邦職業教育法》為例指出,專家委員會主要由講德語者組成,德語文本作為參照文本獲得了特殊的意義。由於議會通過至公佈之間的時間很短,殘留的不一致之處未能引起語言編輯的注意,而譯者的反饋只得到了不充分、不繫統的考慮。意大利語文本只是被附帶處理,而羅曼什語文本幾乎未經任何審查。4
德語在聯邦立法中的主導地位,對蘇黎世及其金融中心的德語客戶而言是一種優勢。如果國家研究計劃的結論普遍適用於聯邦立法,那麼大多數聯邦金融市場立法,包括《銀行法》、《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金融服務法》和《金融機構法》,應當主要是以德語起草的。聯邦委員會的說明報告、提交議會的諮文以及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的通函通常都有德語和法語版本,且德語往往是最初起草的語言。因此,以德語閱讀瑞士金融法律的德國客戶,讀到的正是最貼近起草者思路的文本。這一優勢在日內瓦和洛桑有其對應面:那裡的律師和學者有時會指出,聯邦法律的法語文本帶有翻譯的痕跡。
聯邦行政機關在其多語種文本的質素上投入了大量資源。聯邦辦公廳設有德語、法語和意大利語中央語言服務部門以及一個術語處。它協調整個行政機關的翻譯工作,並在一個內部編輯委員會中審查法律草案;該委員會在草案提交議會之前將不同語言文本相互核對。5編輯委員會是對國家研究計劃所指出問題的制度性回應。儘管這一程序仍未達到真正的共同起草,但該委員會確保三種語言文本在通過前得到比對,從而消除最明顯的不一致之處。
TERMDAT與術語基礎設施
翻譯實踐的背後是一個術語數據庫,它理應被視為金融中心不太顯眼的資產之一。TERMDAT由聯邦辦公廳中央語言服務部門的術語處維護,收錄約40萬條以四種國家語言及英語編寫的多語種詞條。其涵蓋領域從教育、能源到金融、貿易、資訊技術和經濟,尤其側重聯邦法律的術語。自向公眾開放以來,它可在互聯網上免費訪問。多語種的伯爾尼州、弗里堡州、格勞賓登州和瓦萊州通過一個名為CoTerm的術語合作協調機構提供詞條。6
對於在瑞士法律與外國法律之間工作的律師和譯者而言,TERMDAT具有兩項功能。它為瑞士法律術語提供其他官方語言中的權威對應詞,這在一份德語合同須與一項法語判決或一份日內瓦土地登記簿摘錄相互協調時不可或缺。它還提供聯邦行政機關使用的英語對應詞,有助於統一瑞士法律的英語術語。一套一致的瑞士法律概念英語詞彙,是瑞士法律在國際合同中作為選擇適用法律發揮作用的前提,因為當事人只能選擇自己能夠讀懂的法律。TERMDAT對這種可讀性的貢獻,正如評註和教科書對其學理可及性的貢獻。
不具法律效力的英語譯本
聯邦在其公佈平台Fedlex上發佈越來越多聯邦法律的英語譯本。這些譯本附有標準聲明:“英語不是瑞士聯邦的官方語言。本譯文僅供參考,不具法律效力。”2021年2月《聯邦國際私法》(PILA)的英語譯本發佈時,一位評論者將其地位描述為“官方而言非官方,非官方而言卻是官方的”。7這一表述準確地概括了其地位。英語譯本由國家編制和發佈,每天被國際客戶、外國律師和仲裁庭使用。然而在法庭上,只有德語、法語和意大利語文本才算數。因此,一份適用瑞士法律的英語合同,一旦發生爭議,將依據一部當事人可能無法閱讀其具有約束力文本的法律來解釋。
瑞士的做法與其他希望便於國際商業界使用的非英語司法管轄區相似。德國在官方門戶網站Gesetze im Internet上發佈《民法典》(BGB)、《商法典》(HGB)和《民事訴訟法》(ZPO)等重要法律的英語譯本,同樣不具法律效力。8瑞士的不同之處在於,其法律本已以三種具有效力的語言存在,因此英語譯本是一部多語種法律的第四種文本。瑞士律師已習慣於同一規則可以用多種語言表達的觀念。這種習慣使他們對英語作為瑞士法律的工作語言相對從容,即便英語並無正式地位。
註釋
- Universität Zürich, Zentrum für Rechtsetzungslehre,Rechtsetzungslehre,2019年秋季學期,第5講幻燈片,https://www.ius.uzh.ch/dam/jcr:451cdba3-c25d-41bd-8782-14e3238e095e/RSL_Folien_5.pdf,引用PublG第14條:“Die Veröffentlichung erfolgt gleichzeitig in den Amtssprachen Deutsch, Französisch und Italienisch. Bei Erlassen sind die drei Fassungen in gleicher Weise verbindlich.” ↩
- Schweizerische Bundeskanzlei,“Sprachpolitik”,https://bk.admin.ch/bk/de/home/regierungsunterstuetzung/sprachen/sprachpolitik.html。該頁面指出,聯邦辦公廳確保聯邦委員會和聯邦行政機關以三種官方語言進行一致的溝通,在特定情況下輔以羅曼什語或英語。 ↩
- 聯邦委員會,Veröffentlichung von Gesetzen. Rechtsverbindlichkeit der konsolidierten Fassung,2016年10月19日回應第14.3319號議員提案的報告,https://www.admin.ch/dam/gov/de/Bundesrecht/Suche-und-Neuigkeiten/Postulat-14.3319.pdf.download.pdf/14.3319.pdf。 ↩
- Marco Borghi、Isolde Burr和Rainer J. Schweizer,Schlussbericht: Juristisch-linguistische Untersuchungen von Rechtstexten der schweizerischen offiziellen Mehrsprachigkeit,第56號國家研究計劃,https://media.snf.ch/q6ShGM38S3a6AIk/nfp56_schlussbericht_schweizer.pdf。該報告將聯邦做法與弗里堡州憲法由一體化編輯委員會共同起草的做法進行了對比。 ↩
- Schweizerische Bundeskanzlei,“Sprachpolitik”,同前引。該頁面指出,聯邦機關必須使用恰當、清晰且便於公民理解的語言。 ↩
- Schweizerische Bundeskanzlei,“TERMDAT – die Terminologie-Datenbank der Bundesverwaltung”,https://www.bk.admin.ch/bk/de/home/dokumentation/sprachen/termdat.html。 ↩
- Conflict of Laws.net,“Out now: the Swiss IPRG in English”,2021年2月,https://conflictoflaws.net/2021/out-now-the-swiss-iprg-in-english/。 ↩
- Gesetze im Internet,“Translations”,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Teilliste_translations.html,其中列出了BGB、HGB、ZPO、《有限責任公司法》(GmbHG)和《股份法》(AktG)等法律的譯本,並聲明譯文中的差異“are not binding and have no legal effect for compliance or enforcement purposes”。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