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制結構、精算原則與盈餘分配
一家由投保人擁有的公司
Rentenanstalt從一開始就被構想為一家屬於其被保險成員的機構。Widmer用一句話闡述了這一原則,蘇黎世經濟史研究協會在為他撰寫的人物介紹中至今仍引用這句話:被保險人共同構成該機構,並代表資產所歸屬的法人。1這句話以最純粹的形式表達了相互保險的理念。公司沒有期待資本分紅的股東,對公司資產享有權利的只有投保人自己。因此,業務所產生的任何盈餘都歸他們所有。
這一理念的法律形式隨著時間推移而變化。在最初的幾十年里,Rentenanstalt是一家依據州私法設立、由Kreditanstalt擔保的特殊機構(sui generis)。1881年聯邦《債務法》(CO)引入統一的瑞士公司法和合作社法後,Rentenanstalt登記為相互保險合作社(Genossenschaft)。2《債務法》將合作社設計為通過共同自助追求共同經濟目的的人合組織,這一形式非常適合相互保險公司。每一位持有分紅保單的投保人都成為成員,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構成公司的最高機構。這種法律形式在本質上一直延續到1997年。
隨著公司自有準備金的增長,它與Kreditanstalt的關係逐漸鬆弛。Swiss Life的歷史記述顯示,1879年公司章程就Kreditanstalt退出的條件進行了修訂;1885年,當資產達到2000萬法郎時,Rentenanstalt成為一家獨立的相互保險公司。《瑞士歷史辭典》(HLS)證實,到1885年,公司已與Kreditanstalt完全分離。3不到三十年,這家在沒有資本的情況下起步的機構便不再需要銀行的擔保。投保人的準備金如今提供了當年由銀行資本提供的保障。
1885年這個年份還有另一層意義。同年,在一系列倒閉事件和經營不善損害了人們對該行業的信心之後,聯邦頒佈了第一部《保險監管法》。4Rentenanstalt擺脫其創始銀行與聯邦監管的開端恰好同時發生。從那時起,投保人的保障建立在三個要素之上:公司自有的準備金、將盈餘返還給成員的相互結構,以及聯邦機構的監督。這一機構從聯邦保險局到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的歷史,是E.IV章的主題。
審慎的保費與盈餘返還
相互結構與盈餘分配技術是密不可分的。一家承諾在幾十年後支付固定金額的人壽保險公司,無法預先知道其投保人能活多久、其投資能獲得多少利息收益,以及其管理成本會是多少。因此,它以審慎的假設來計算保費:對於身故保險的被保險人,有意假設略高於預期的死亡率,同時假設低於預期的利率和高於預期的成本。這些審慎假設與實際結果之間的差額就是盈餘。在由股東擁有的股份制公司中,部分盈餘可以作為利潤分配。在相互保險公司中,盈餘原則上全部歸屬成員,並以紅利、降低保費或提高保險金的形式返還給他們。
這一機制解釋了早期相互保險公司的長期穩定性。由於保費中包含安全邊際,公司能夠承受連續數年的投資回報不佳或意外偏高的死亡率,而不危及其承諾。由於盈餘得到返還,投保人在合同存續期間所支付的費用不會超過其保險的真實成本。這一制度依賴於管理層的公正與能力,由管理層決定盈餘中分配多少、為未來不利年份留存多少準備金。這一決定是相互保險模式中最敏感的環節,也仍然是現代分紅型人壽保險合同中最敏感的環節。
同樣的邏輯在當今瑞士法律中的兩處得以延續。在個人人壽保險方面,經修訂的《保險合同法》(VVG)要求保險人在訂立合同前,告知投保人盈餘的計算和分配方法與原則,以及退保價值和轉換價值。5在職業養老金業務方面,下文討論的最低分配比例規定了人壽保險公司必須轉付給被保險人的收益份額。由此可見,Widmer在1857年表達的相互原則,至今仍在塑造規範一家早已成為上市公司的企業的法律。
作為公共產品的數學
早期的瑞士人壽保險公司也為本國精算科學的組織化作出了貢獻。它們對數學家、統計數據和可靠生命表的需求,恰逢聯邦理工學院和各大學數學傳統的發展。瑞士精算師協會成立於1905年,並於次年開始出版其《Mitteilungen》。這些卷冊現已由e-periodica數碼化,涵蓋1906年以後的時期,記錄了該職業的技術討論。6Rentenanstalt的經理和精算師自然是這一群體的核心人物,因為該公司幾十年來一直是全國最大的人壽保險公司,並擁有最大規模的瑞士死亡率經驗數據。
公司管理層與專業領導層的人員合一,還延伸到了行業的政治代表層面。1900年12月,私營保險公司作為瑞士工商協會的一個分部成立了全國性協會,其動機是搶在計劃中的強制性國家意外保險之前採取行動。Rentenanstalt總經理、瑞士人壽保險業的領軍人物Gottfried Georg Schaertlin,於1901年至1937年擔任該協會首任總幹事。7在一代多人的時間裡,瑞士保險業在伯爾尼的聲音就是一位來自Rentenanstalt的人的聲音。如今總部設在蘇黎世、代表約七十家會員公司的瑞士保險協會(SVV),便是由此發展而來。
註釋
- Verein für wirtschaftshistorische Studien,“Johann Conrad Widmer”,pioniere.ch,https://pioniere.ch/pioniere/johann-conrad-widmer/,其中引用了Widmer的論述:被保險人集體構成該機構,並代表資產所歸屬的法律實體。↩
- HLS,Degen,“Rentenanstalt”(前已引用),該條目記載了《債務法》施行後公司登記為相互保險合作社,以及1885年與Kreditanstalt完全分離。↩
- Swiss Life Group,“When premiums were still paid with stamps”,https://www.swisslife.com/en/home/blog/geschichte-swiss-life.html,其中指出,1879年章程經修訂,規定一旦Rentenanstalt的資產達到2000萬法郎,Kreditanstalt即退出擔保;這一情形於1885年出現,Rentenanstalt隨之成為相互保險公司。HLS,Bernard Degen,“Rentenanstalt”,2010年版本,2011年12月23日編輯,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41816/2011-12-23/,指出該公司於1885年與Kreditanstalt完全分離。↩
- HLS,Körner和Degen,“Versicherungen”(前已引用),其中指出,在發生倒閉和經營不善事件之後,聯邦於1885年頒佈了第一部保險監管法。↩
- 1908年4月2日《聯邦保險合同法》(VVG),SR 221.229.1,截至2024年1月1日版本,第3條第1款e項和f項,https://www.fedlex.admin.ch/filestore/fedlex.data.admin.ch/eli/cc/24/719_735_717/20240101/de/pdf-a/fedlex-data-admin-ch-eli-cc-24-719_735_717-20240101-de-pdf-a.pdf。第3條第1款列舉了須提供的資訊,包括盈餘計算和分配的原則(e項)以及退保價值和轉換價值及相關費用(f項)。↩
- e-periodica,Mitteilungen / Vereinigung Schweizerischer Versicherungsmathematiker = Bulletin / Association des Actuaires Suisses(1906–1988),https://www.e-periodica.ch/digbib/volumes?UID=msa-001。該目錄顯示了該協會自1906年起以原名出版的會刊。↩
- HLS,Matthieu Leimgruber,“Schweizerischer Versicherungsverband (SVV)”,2025年9月23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62282/2025-09-23/。該條目描述了該協會於1900年12月作為瑞士工商協會的一個分部成立,指出Schaertlin於1901年至1937年擔任首任總幹事,並將Rentenanstalt列為21家創始公司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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