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歐洲競爭者
盧森堡與基金業
在歐洲範圍內,蘇黎世與多個規模小於倫敦的中心競爭,但這些中心享有瑞士所欠缺的一項優勢:完全進入歐盟(EU)內部市場。就資產管理而言,盧森堡是其中最重要的一個。截至2025年8月底,盧森堡的集合投資企業(UCI)持有約5.95萬億歐元的淨資產,分佈於3079個實體和13000多個子基金。1許多瑞士資產管理人通過盧森堡的基金工具在歐洲分銷其基金,或作為受委託的投資組合管理人,或作為盧森堡管理公司的顧問。H部分關於資產管理的章節說明了自2024年3月起生效的瑞士有限合格投資者基金的設計初衷,即把部分此類業務帶回瑞士。但它並未改變一個基本事實:面向歐洲投資者的基金,在盧森堡或都柏林設立仍比在蘇黎世更為便利。
盧森堡還在以下領域與蘇黎世競爭:面向歐洲客戶的私人銀行業務、面向富裕家族的保險包裝產品,以及與歐盟之間跨境業務的簿記。2026年9月,其在全球金融中心指數(GFCI)中排名第十七,僅比蘇黎世和日內瓦低幾位。2它與蘇黎世的區別在於一種圍繞歐洲護照構建的結構。盧森堡的實力依賴於歐洲法律,而蘇黎世的實力依賴於其自身的制度以及歐洲以外客戶的信任。
法蘭克福、阿姆斯特丹和巴黎
法蘭克福是歐洲中央銀行、單一監管機制以及自2024年起歐盟反洗錢局(AMLA)的所在地。該局於2024年6月26日依法成立,總部設在MesseTurm大廈,並將於2028年開始對約四十家選定的金融機構實施直接監管,屆時預計將有約430名員工。3這一決定鞏固了法蘭克福作為歐元區監管之都的地位。然而,在2026年9月的GFCI中,法蘭克福跌至第二十九位,比3月份下降了十四位。4對德國客戶而言,法蘭克福是本國的金融中心,而蘇黎世仍是值得信賴的境外中心。K部分各章詳細介紹了這種關係。兩座城市之間的競爭更多涉及機構業務、資產管理和資本市場,而非私人財富領域——在後一領域,蘇黎世的優勢依然很大。
英國脫歐後,阿姆斯特丹獲得了歐洲股票交易的大量份額,因為歐洲規則要求以歐元計價的股票須在歐盟境內交易。5巴黎吸引了投資銀行人員以及歐洲銀行管理局。這兩座城市都沒有在跨境私人銀行業務上與蘇黎世直接競爭,儘管巴黎已在資產管理和私募股權領域建立了重要地位。它們對蘇黎世的意義主要在於對高素質人才以及國際企業歐洲總部的爭奪。
米蘭與統一稅
意大利通過依據《意大利所得稅統一法典》(TUIR)第24-bis條為新居民設立的統一稅(flat tax),已成為爭奪富裕個人的一個意外競爭者。該制度允許將稅務居所遷至意大利的個人就其境外收入每年繳納一筆固定的替代稅。自該制度推出以來,這一金額已大幅提高。6對於在2025年12月31日之後遷移民事居所的個人,主納稅人的金額從20萬歐元提高到30萬歐元,每名家庭成員的金額從2.5萬歐元提高到5萬歐元。7該制度已吸引許多富裕家族——其中不少來自倫敦——遷往米蘭和倫巴第的湖區。它的受歡迎程度說明了一個更普遍的問題。H部分所述的瑞士定額稅(按支出徵稅),在數十年間一直是其他國家效仿的範本。近年來,意大利、希臘和葡萄牙相繼推出了各自針對富裕新移民的制度,因此對富裕居民的爭奪,既是金融中心之間的競爭,也同樣成為稅制之間的競爭。2026年9月,米蘭在GFCI中排名第六十二,這表明針對個人的稅收制度本身並不能造就一個金融中心。8米蘭新居民的資產往往在瑞士管理,盧加諾、蘇黎世和日內瓦都從這種地理接近中受益。
列支敦士登
列支敦士登在蘇黎世的競爭對手中處於特殊地位,因為它既是瑞士關稅和貨幣區的夥伴,又自1995年起是歐洲經濟區(EEA)的成員。截至2024年底,其銀行在合併基礎上(包括境外集團公司)管理的客戶資產達5037億瑞士法郎。該公國共有十一家持牌銀行、一個在840只基金中管理1178億瑞士法郎的基金業,以及三十二家保險公司。9K部分關於DACH市場的章節介紹了列支敦士登的銀行、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如何利用EEA護照服務德國和奧地利的客戶,以及瑞士集團如何為同一目的利用其在列支敦士登的子公司。因此,對蘇黎世而言,列支敦士登在很大程度上是其自身市場的延伸,因為它為以瑞士法郎為基礎的財富管理打開了一扇通往歐洲市場的大門,而這是瑞士本身所不具備的。
註釋
- Chronicle.lu, “Net Assets of Luxembourg UCIs Rise to €5.95trn in August 2025”, https://www.chronicle.lu/category/fund-asset-management/57151-net-assets-of-luxembourg-ucis-rise-to-eur5-95trn-in-august-2025,報道了盧森堡金融業監管委員會(CSSF)的數據。 ↩
- GFCI 40(見前注),排名表。 ↩
- European Anti-Money Laundering Authority, “About AMLA”, https://www.amla.europa.eu/about-amla_en。直接監管對象的遴選將於2027年進行。 ↩
- GFCI 40(見前注),西歐部分評述,將法蘭克福描述為該地區降幅最大的中心。 ↩
- 2021年1月以歐元計價的股票交易從倫敦轉移至阿姆斯特丹一事,已在財經媒體中得到廣泛報道。 ↩
- TUIR第24-bis條由2016年12月11日第232號法律(2017年預算法)引入。其第2款經第113/2024號法令(經第143/2024號法律轉化為法律)修訂,適用於在該法令生效後遷移居所的個人:Brocardi.it, “Art. 24-bis TUIR”, https://www.brocardi.it/testo-unico-imposte-redditi/titolo-i/capo-i/art24bis.html。2026年之前適用的金額為20萬歐元:DWF(見後注)。 ↩
- DWF, “2026 Budget Law: key tax changes”,2026年1月,https://dwfgroup.com/en-ie/news-and-insights/insights/2026/1/2026-budget-law-key-tax-changes。 ↩
- GFCI 40(見前注),排名表。 ↩
- 列支敦士登金融市場監管局(FMA),Finanzplatz Liechtenstein,2025年版,https://www.fma-li.li/fma-li/documents/publikationen/finanzplatz-liechtenstein/fma-broschuere-finanzplatz-liechtenstein-2025.pdf。該手冊強調,列支敦士登將歐洲經濟區內的服務自由提供,與通過關稅條約和使用瑞士法郎而獲得的進入瑞士的優先渠道相結合。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