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控制權與凍結的範圍
第15條規定的凍結措施延伸至由被列名人員擁有或控制的實體,但該條例並未對“擁有”或“控制”作出定義。在俄羅斯入侵後的最初階段,從業者依賴歐盟(EU)的指引以及瑞士國家經濟事務秘書處(SECO)的非正式答覆,直至SECO發佈了其自身的標準,該標準最近一次更新於2024年6月13日。當某人持有一個實體50%以上的所有權權益時,即構成“擁有”。多名受制裁人員的持股合併計算,間接持股亦計算在內。“控制”依據一份非窮盡的標準清單進行評估,滿足其中一項即可。該清單包括:在形式上或事實上任命或罷免董事會多數成員的權利;多數表決權;通過合同、契據或公司章程施加的、可經由第三方行使的控制性影響;對資金和資產分配的控制;對業務經營的管理;為該實體承擔責任或提供財務擔保;以及通過貸款施加的影響。若資產被轉讓給第三方,SECO會審查被列名人員是否仍保留控制權,考察因素包括家庭及密切關係、受讓人的經濟獨立性、列名後獲得利益的頻率、各方之間的協議以及是否遵守公平交易原則。1
這些標準與歐盟的標準相近,但在兩個方面不同於美國的規則。根據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的“50%規則”(其修訂版本始於2014年8月13日),由一名或多名被凍結人員合計擁有50%或以上權益的實體本身即被凍結。美國規則是一項純粹的所有權測試。由被凍結人員控制、但其持股不足50%的實體並不自動被凍結,儘管OFAC可以單獨將其列名。2 因此,瑞士和歐盟的測試在所有權方面較窄,要求持股超過一半;而在控制方面則較寬,可涵蓋與被列名人員並無任何股權關聯的實體。與實務中有時出現的觀點相反,瑞士法和歐盟法均未規定35%的門檻或任何其他中間比例。少數股權只有在與被列名人員的其他持股合併後超過一半,或者由此產生控制時,才具有相關性。
對蘇黎世的金融機構而言,主要的實際困難在於查明事實。來自俄羅斯的私人銀行客戶往往通過多層架構持有資產,這些架構設在塞浦路斯、英屬維爾京群島、盧森堡或列支敦士登,頂層為信託或基金會,中間層則由名義董事擔任。2022年2月之後,許多被列名人員將股份轉讓給家庭成員、商業夥伴或基金會。如果此類轉讓發生在列名之前,其本身並不違法,但SECO會審查被列名人員是否仍通過這些安排控制相關資產。因此,銀行必須重建所有權鏈條,取得客戶聲明,審查授權委託書和董事會會議記錄,並在仍存疑問時向SECO報告該業務關係,等待其評估。近年來規模最大的單一案件——凍結與一名被列名寡頭家族相關的基金會中約13億瑞士法郎的資產——正是源於這樣一項轉讓,第七節將對此作出說明。
控制測試同樣影響外國集團的瑞士子公司。一家瑞士公司,若其母公司由被列名人員擁有50%以上的權益,則該公司本身亦被凍結,即便其成立遠早於戰爭且並無俄羅斯業務。擁有俄羅斯股東的集團可能會通過重組其所有權結構加以應對,使被列名人員的持股低於門檻並喪失控制權;但只有在控制權的喪失是真實的情況下,這一步驟才屬合法。法律風險仍由相關機構及其顧問承擔。
註釋
- TA Advisory,“Sanctions Compliance – SECO Finally Defines Criteria for Ownership and Control”,https://taadvisory.law/sanctions-compliance-seco-finally-defines-criteria-for-ownership-and-control/,概述了SECO於2024年6月13日更新的指引。 ↩
- OFAC,“Entities Owned by Blocked Persons (50% Rule)”,常見問題第398至402條,https://ofac.treasury.gov/faqs/topic/1521/print。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