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投資者的養老金資本
第二支柱的分量
沒有哪一個客戶群體對瑞士資產管理業的影響能與職業養老基金相比。本書E部分介紹了三支柱體系、1982年頒佈並自1985年起施行的《聯邦職業養老、遺屬和殘疾保險法》(BVG),以及2024年被否決的改革。本節僅從投資者的角色來考察養老基金。據聯邦統計局統計,截至2024年底,瑞士養老基金的資產負債表總額達到12206億瑞士法郎。養老機構的數量已降至1292家,其中65家受公法規範,1227家受私法規範。股票佔資產的31.6%,債券佔26.9%,不動產佔21.9%。2024年,養老基金實現投資淨收益837億瑞士法郎,整體資金缺口降至315億瑞士法郎。1
這些數字解釋了瑞士資產管理業的本土導向。養老資本約佔在瑞士管理資產的三分之一,其中很大一部分通過瑞士管理人、瑞士基金和瑞士投資基金會進行投資。即便經過數十年的國際分散化,養老基金仍偏好瑞士不動產、瑞士債券和瑞士股票,這支撐了一個否則規模會小得多的本土基金市場。與此同時,養老行業日趨集中,其機構數量在二十年間大幅減少,這增強了剩餘大型基金和集合基金會的議價能力。它們與資產管理人就費用進行談判,並越來越多地在內部管理部分投資組合。
BVV 2的投資規則
養老資產的投資受《職業養老、遺屬和殘疾保險條例》(BVV 2)第49條至第58條規範。該條例將一般性的審慎、安全和分散義務與針對各類別的數量限制相結合。另類投資不得超過總資產的15%。自2020年10月1日起,設立了一個單獨的基礎設施類別,上限為10%。自2022年初起,另一類別允許對未上市瑞士公司的投資最高達5%。根據BVV 2第50條第4款,如果養老基金的投資章程允許,且其以合格的理由證明其資產的安全性和分散性仍有保障,則可超出上述限制。2有關股票、不動產和外匯敞口的限制使這一目錄臻於完整。3
這些限制對資產管理業產生直接影響。另類投資包括對沖基金、私募股權、保險關聯證券和大宗商品,原則上必須通過分散化的集合載體持有。這一規則催生了對母基金、投資基金會以及諸如有限合格投資者基金(L-QIF)等集合載體的需求。實踐中,養老基金對其配額的使用遠低於法律所允許的水平。UBS的一項研究發現,在十七年間,另類投資的平均配置從未超過10%,而另類投資、基礎設施和未上市瑞士投資的合計額度達30%。因此,旨在將更多養老資本引入瑞士初創企業和基礎設施的政治倡議,重點較少放在限制本身,而更多放在養老基金的激勵機制和治理上。
聯邦委員會繼續以小步方式調整該條例。2026年9月1日,聯邦委員會決定,除其他事項外,允許養老基金使用受嚴格監管的回購交易,以在短期內對沖外匯風險。4這類修改屬於技術性質,但它們說明,養老行業的投資實踐與一部條例的文本密切相關,而行政機關無需議會表決即可修改該條例。
投資基金會
一種瑞士特有的工具服務於養老資本的集合投資:投資基金會(Anlagestiftung)。投資基金會是依瑞士法律設立的基金會,其宗旨是共同投資和管理養老資產。只有免稅的養老機構才可投資於投資基金會。其法律依據為BVG第53g條至第53k條以及於2012年1月1日生效的《投資基金會條例》(ASV)。投資基金會受職業養老高級監管委員會(Oberaufsichtskommission Berufliche Vorsorge,OAK BV)監管,該委員會審查其章程、規章和年度報告。5在數年的實踐顯示修訂需求有限之後,聯邦內政部於2018年就該條例的修訂徵求了意見。6
投資基金會與基金直接競爭。它們為養老基金提供一種無需FINMA審批、也不涉及瑞士基金預扣稅複雜問題的載體,並且是根據BVV 2的規則量身定製的。蘇黎世的許多大型資產管理人和保險公司都運營著自己的投資基金會。由各州立銀行於1973年設立的Swisscanto投資基金會是較早的例子之一。尤其在不動產和私募市場領域,投資基金會已成為瑞士養老資本的首選載體。這在一定程度上解釋了L-QIF為何推廣緩慢。
為養老基金服務的資產管理人
養老基金只能將其資產的投資委託給符合養老立法要求的個人和機構。取得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的牌照是滿足這些要求的通常方式。因此,對於希望服務瑞士養老市場的公司而言,集合資產管理人牌照具有特殊分量。如前所述,最低限度規則允許較小的公司在投資組合管理人制度下管理最高1億瑞士法郎的養老資產。7養老規則與《金融機構法》(FinIA)的結合,由此形成了一個有利於老牌瑞士機構的受監管市場。外國管理人可以通過瑞士子公司或持牌瑞士合作伙伴為瑞士養老基金提供服務。
註釋
- 聯邦內政部/聯邦統計局,“Berufliche Vorsorge: Anstieg der Bilanzsumme, Reduktion der Unterdeckung – Pensionskassenstatistik 2024: Definitive Ergebnisse und Kennzahlen”(2026年1月21日),涉及12206億瑞士法郎的資產負債表總額、1292家養老機構、資產配置、837億瑞士法郎的投資淨收益以及資金缺口降至315億瑞士法郎,https://www.edi.admin.ch/de/newnsb/hhiHzDsYS69dBD6sQpGmH。↩
- Sven Ebeling(UBS),“Sind die BVV-2-Anlagerichtlinien ein Auslaufmodell?”(2023年3月17日),涉及另類投資15%的上限、2020年10月新增的10%基礎設施類別、2022年初新增的5%未上市瑞士投資類別、依據BVV 2第50條第4款以合格理由超出限制的可能性,以及另類投資平均配置在17年間始終低於10%的觀察,https://www.ubs.com/microsites/focus/de/markets/2023/are-the-bvv2-investment-guidelines-becoming-obsolete.html。↩
- BVV 2第55條(SR 831.441.1),雙語版,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8/83/831.441.1-55-109.html。該條規定的上限為:瑞士抵押擔保證券50%,股票50%,不動產30%(其中境外最多佔三分之一),另類投資15%,未對沖外匯敞口30%,基礎設施10%。↩
- Vorsorgeforum,“Bundesrat passt BVV 2 und BVV 3 an”(2026年9月1日),涉及聯邦委員會允許養老基金進行受嚴格監管的回購交易以作短期外匯對沖的決定、在超額保險計算中對第13個月老年和遺屬保險(AHV)養老金的處理,以及自2027年起對第三支柱a受益人規則的修改,https://www.vorsorgeforum.ch/bvg-aktuell/2026/9/1/bundesrat-passt-bvv-2-und-bvv-3-an.html。↩
- 職業養老高級監管委員會(OAK BV),“Anlagestiftungen”,涉及BVG第53g–53k條和《投資基金會條例》(SR 831.403.2)中的法律依據、共同投資和管理養老資產的宗旨、對章程、規章和年度報告的監管,以及於2026年6月1日更新的受監管投資基金會名單,https://www.oak-bv.admin.ch/de/beaufsichtigte/anlagestiftungen。↩
- Demokratis,“Änderung der Verordnung über die Anlagestiftungen (ASV)”,涉及與投資基金會管理人會議(KGAST)及OAK BV共同準備、於2018年9月14日至12月14日進行的意見徵詢,以及該條例於2012年1月1日生效,https://www.demokratis.ch/vernehmlassung/bund/aenderung-der-verordnung-ueber-die-anlagestiftungen-asv_bpxjvzd3。↩
- FINMA,“Managers of collective assets”,涉及管理職業養老資產須取得牌照的要求以及養老資產的最低限度門檻,https://www.finma.ch/en/authorisation/asset-management/asset-managers-of-collective-investment-schemes/。↩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