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蘇黎世進行私人資產追回
普通法證據開示制度的缺位
懷疑資產位於蘇黎世的欺詐受害人、清算人和判決債權人,所面對的法律體系中並不存在與英國諾威奇藥業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銀行家信託令(Bankers Trust order)或美國審前證據開示相對應的制度。諾威奇藥業令強制捲入不法行為的第三方(通常為銀行)披露資訊,使受害人能夠識別不法行為人或追蹤資產。1瑞士民事訴訟程序僅規定了有限的披露義務。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須在法院作出命令後提交文件;在證據存在滅失風險或具有正當利益的情況下,原告可在起訴前申請預先保全證據。針對銀行、要求其披露第三方帳戶資訊的一般性命令並不存在。因此,2026年發佈的一份關於國際欺詐與資產追蹤的實務指南強調,瑞士缺乏普通法上的證據開示制度,且在已明確的扣押令之外,無法強制被告披露其資產。2
作為追蹤工具的刑事告訴
正因如此,刑事告訴是蘇黎世私人資產追回的典型手段。受害人就詐騙、背信經營或洗錢提出刑事告訴,並以私人原告身份參加訴訟,即可取得當事人的權利。其中包括依據《瑞士刑事訴訟法》(CrimPC)第101條和第107條查閱案卷的權利,該權利通常在對被告人進行首次訊問並收集主要證據之後方可行使。檢察官可命令銀行提交文件,並可凍結帳戶,以便日後予以沒收或返還受害人。上文所引實務指南將刑事告訴稱為首要工具,因為它使受害人能夠查閱案卷,並使檢察官能夠為返還目的簽發凍結令。3
這一策略亦有其侷限。蘇黎世檢察官清楚,刑事告訴往往主要是為了獲取文件,以供民事訴訟或外國訴訟之用。為保護被告人或第三方的利益,他們可能限制案卷查閱;如案件事實看來屬於純粹的民事糾紛,他們也可能拒絕立案。受害人還必須預料到,刑事追訴需要時間,而其對追訴進程的影響力有限。在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中,蘇黎世檢察官往往通過司法協助與外國當局進行協調,因此私人原告可間接受益於上文所述的官方渠道。
依據《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實施的扣押
與刑事凍結相對應的民事手段,是依據《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DEBA)第271條實施的扣押(Arrest)。債權人必須證明:其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債務人的資產位於瑞士,且存在法定扣押事由之一。對國際案件而言,最重要的扣押事由是債務人不在瑞士居住,且該債權與瑞士有充分聯繫或以可執行名義為依據。扣押令送達後,銀行及其他第三方必須披露其為債務人持有的資產,因為銀行保密須讓位於在債務執行中的協助義務。4扣押具有對物效力。它僅及於債權人已足夠精確地加以確定的資產,通常須指明銀行,並儘可能指明分行。針對蘇黎世所有銀行的“撒網式”扣押是不被允許的。這一具體性要求使得通過刑事訴訟或外國證據開示所獲得的資訊愈加寶貴。
來自《盧加諾公約》締約國的外國判決,可在瑞士通過簡化程序獲得承認和執行,扣押亦可與可執行性宣告相結合。外國凍結令,例如英國的全球凍結禁令,在一定條件下可作為《盧加諾公約》項下的臨時措施獲得承認。該實務指南指出,瑞士承認外國破產裁定和瑪瑞瓦(Mareva)式凍結令,對於後者,最初可不經雙方聽證。5
外國破產程序的承認
對外國清算人而言,2019年1月1日生效的《聯邦國際私法》(PILA)修訂是一項重大改進。承認外國破產裁定的互惠要求被廢除;除在債務人住所地作出的裁定外,在債務人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國作出的裁定現在亦可獲得承認。此前在承認後強制進行的瑞士附屬破產程序,如不存在有擔保債權、瑞士債權人的優先債權以及瑞士分支機構債權人的債權,則可予以免除。在此情形下,外國破產管理人可在瑞士行使其權力,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並進行訴訟,但不得實施主權行為。6這項改革使來自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或新加坡的破產從業人員更易進入蘇黎世,他們往往需要追回破產公司存放在瑞士銀行的資產。
在境外取證以供瑞士使用
由於瑞士法律不提供證據開示,從業人員轉而向境外尋求資訊。最有力的外國工具是《美國法典》第28編第1782條,該條授權美國聯邦法院命令位於美國的人員進行證據開示,以供外國法庭的程序使用。該條已被用於從美國銀行、在美國設有機構的外國銀行以及電匯清算機構獲取證據。7由於大多數以美元進行的國際支付都經由紐約的代理銀行,原告往往可以根據美國的記錄重構資金進出蘇黎世帳戶的流向,進而利用這些結果在蘇黎世申請扣押或支持刑事告訴。英國的披露令以及離岸司法管轄區的類似命令也具有類似的作用。
反方向的情形,即在瑞士為外國民事訴訟取證,適用《海牙取證公約》。瑞士已根據該公約第23條作出聲明,限制執行以審前證據開示為目的的請求書;而《瑞士刑法典》(SCC)第271條規定,代表外國當局在瑞士境內進行的任何取證活動均須獲得授權。8因此,希望蘇黎世某銀行提交文件的外國法院必須經由瑞士中央機關辦理,而該銀行只能提交瑞士法院命令其提交的內容。
加密資產
加密資產的追蹤增加了新的層面,本書J部分對此有詳細論述。區塊鏈分析往往能夠比傳統銀行體系更精確地追蹤轉賬,但決定性的一步仍然是識別某一地址背後的人,這通常須藉助受監管的交易所或託管機構。瑞士法律已對此作出調整。自2021年《分佈式賬本技術法》(DLT法)施行以來,《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42a條允許將破產託管機構持有的加密資產分離出來,歸屬於有權利的客戶。9扣押加密資產的刑事當局必須在訴訟期間對其進行保管和估值,為此往往需要外部專家。10對於涉及加密資產的投資欺詐受害人而言,可用工具的順序與傳統案件相同:區塊鏈追蹤,針對已識別託管機構的刑事告訴或扣押,以及在資產已離開瑞士時與外國當局開展合作。
註釋
- Norwich Pharmacal Co v Customs and Excise Commissioners [1974] AC 133(上議院)。Bankers Trust Co v Shapira [1980] 1 WLR 1274(上訴法院)確立了在追蹤訴訟中披露銀行文件的相關命令。 ↩
- Chambers and Partners,“International Fraud & Asset Tracing 2026 – Switzerland”,Global Practice Guides,https://practiceguides.chambers.com/practice-guides/international-fraud-asset-tracing-2026/switzerland。 ↩
- Chambers and Partners,“International Fraud & Asset Tracing 2026 – Switzerland”,https://practiceguides.chambers.com/practice-guides/international-fraud-asset-tracing-2026/switzerland,關於刑事訴訟和案卷查閱的章節。 ↩
- LALIVE,“Switzerland”,載於Lexology Getting the Deal Through – Asset Recovery(2024),https://www.lalive.law/wp-content/uploads/2024/02/Switzerland.pdf,關於扣押以及《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DEBA)第91條和第275條項下披露義務的章節。 ↩
- Chambers and Partners,“International Fraud & Asset Tracing 2026 – Switzerland”,https://practiceguides.chambers.com/practice-guides/international-fraud-asset-tracing-2026/switzerland,關於外國命令之承認的章節。 ↩
- Urs Boller和David Peter,“Cross-Border Insolvency in Switzerland: Amendments to the Law as of 1 January 2019”,MLL News Portal,2019年1月16日,https://www.mll-news.com/cross-border-insolvency-in-switzerland-amendments-to-the-law-as-of-1-january-2019/?lang=en。 ↩
- Milbank LLP,“28 U.S.C. § 1782: Powerful Tool in the US to Obtain Discovery for Use in Foreign Proceedings”,2024年5月23日,https://www.milbank.com/en/news/28-usc-1782-powerful-tool-in-the-us-to-obtain-discovery-for-use-in-foreign-proceedings.html。 ↩
- 瑞士聯邦司法局,“International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ivil Matters”,https://www.bj.admin.ch/bj/en/home/sicherheit/rechtshilfe/zivilsachen.html,最後更新於2026年2月12日。 ↩
- Chambers and Partners,“International Fraud & Asset Tracing 2026 – Switzerland”,https://practiceguides.chambers.com/practice-guides/international-fraud-asset-tracing-2026/switzerland,關於加密資產的章節。 ↩
- LALIVE,“Switzerland”,載於Lexology Getting the Deal Through – Asset Recovery(2024),https://www.lalive.law/wp-content/uploads/2024/02/Switzerland.pdf,關於被扣押資產管理的章節。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