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從伯爾尼到蘇黎世檢察官再返回
聯邦司法局與執行機關
不在檢察官之間直接傳遞的請求,會送達作為中央機關的聯邦司法局。其國際司法協助司審查請求是否符合形式要求,以及是否明顯不可受理。隨後,該司將執行工作委託給有管轄權的州檢察機關,或在涉及聯邦管轄權的案件中委託給瑞士聯邦總檢察長辦公室。2024年5月,該司共有50名常任工作人員,分設引渡、資產扣押與追回、證據與文書送達、國際條約以及瑞士駐歐洲司法合作組織(Eurojust)聯絡處等單位。1案件複雜或特別重要時,聯邦司法局也可以自行進行程序;請求涉及多個州時,由其指定一個牽頭州。2
工作量相當可觀。2023年,瑞士收到1350項刑事取證請求以及20項專門針對資產追回的請求,而瑞士當局向外國發出1069項取證請求和11項資產追回請求。同年,聯邦司法局記錄了11宗在瑞士被沒收資產的國際分享案件,以及13宗在國外被沒收資產的分享案件。3這些數字低估了實際工作量,因為其中不包括鄰國直接發送給各州檢察官的大量請求。瑞士聯邦審計署曾於2020年對該體系進行評估,在其抽樣的執行機關中統計到2008年至2018年間處理的請求約13300項,並發現其中約一半是通過直接渠道送達的。根據同一評估,二十六個州的檢察機關處理了88%的案件,聯邦總檢察長辦公室約佔10%,聯邦司法局本身則不足2%。4
在蘇黎世的執行
蘇黎世州承擔了這一負擔中最重的份額。聯邦審計署發現,在其審查的十年期間內,蘇黎世當局共處理了3296項請求,多於其分析中的任何其他執行機關。5在州檢察系統內部,管轄權歸屬於蘇黎世州第三檢察院(Staatsanwaltschaft III des Kantons Zürich),其職責範圍涵蓋加重經濟犯罪、洗錢訴訟以及國際司法協助。該檢察院位於蘇黎世中央火車站附近的Güterstrasse 33,為外國當局執行訴訟行為,例如送達文書和調取證據,並將結果送回,而請求國則保留對其本國訴訟程序的控制。6將國內經濟犯罪與國際協助集中於同一機構具有實際優勢:執行外國請求的檢察官,往往正是針對同一批帳戶進行平行的瑞士洗錢訴訟的檢察官,而且他們熟悉其調取文件的各大銀行的內部組織結構。
蘇黎世的程序遵循《國際刑事司法協助聯邦法》,並補充適用《瑞士刑事訴訟法》(CrimPC)。檢察官受理請求後,即作出受理決定,銀行則收到調取所涉帳戶相關文件的命令。為保護外國調查,銀行通常在一定期限內被禁止通知其客戶。文件收集完畢後,帳戶持有人有機會參與程序、查閱案卷,並就哪些文件應予移交發表意見。隨後,檢察官就司法協助程序的終結作出終局裁定,列明擬移交的文件及所附條件,包括特定性保留。
向聯邦刑事法院上訴
終局裁定連同此前的中間裁定,可以向位於貝林佐納的聯邦刑事法院上訴庭提出異議。7上訴權屬於聯邦司法局,以及任何“受司法協助措施個人且直接影響”、並對撤銷或變更該措施具有正當利益的人。8上訴期限為:終局裁定三十天,中間裁定十天,自裁定書面送達之日起算。9關於訴訟資格的判例法相當嚴格。就銀行文件而言,只有帳戶持有人才受個人且直接的影響,即使受益所有人或文件中提及的人對保密具有利益亦然。因此,通過公司或基金會持有資產的受益所有人必須通過帳戶持有人行事,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上訴,除非該公司已經解散且其已成為公司的承繼人。10
中間裁定只有在造成即時且不可彌補的損害時才可上訴。資產扣押以及在程序結束前移交文件屬於此類情形,而單純向銀行發出的調取令則不屬於。該制度的設計意在將所有異議集中於針對終局裁定的一次上訴,而在上訴作出裁決之前,移交將被推遲。聯邦審計署發現,只有約7%的上訴獲得成功,但僅上訴期限本身就會使執行至少推遲一個月;該署還指出,上訴經常被用作拖延外國訴訟程序的手段。11同一評估測得,經濟犯罪以外的簡單案件的處理時間中位數約為100天,經濟犯罪案件約為290天,這讓人對外國檢察官從蘇黎世取得證據所需預留的時間有所了解。
聯邦最高法院與“特別重要案件”
向位於洛桑的聯邦最高法院上訴的途徑被刻意限縮。根據《聯邦最高法院法》(BGG)第84條,在國際刑事司法協助事項中,只有針對涉及引渡、扣押、移交物品或資產或者移交涉及秘密領域之資訊的裁判,且僅在案件屬於“特別重要”的情況下,上訴方可受理。該條第2款列舉了示例:有理由認為基本程序原則遭到違反,或外國訴訟程序存在嚴重缺陷的,即屬特別重要案件。該法生效後不久,法院即闡明瞭其處理方式。在2007年5月作出、以BGE 133 IV 125公佈的裁判中,法院認為第84條的目的在於有效限制上訴途徑,並認為法院在判斷案件是否符合條件時享有廣泛的裁量空間。12
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的期限僅為十天,法院通常在數日內以由三名法官組成的簡易程序就可受理性作出裁決。這一實踐始終保持嚴格。2026年2月的一項裁判涉及在一宗腐敗和洗錢調查中向烏克蘭移交證人詢問筆錄,法院重申,在“小”司法協助領域,特別重要案件只在例外情況下才存在。上訴人未能說明為何滿足這一要求,法院遂未進入實體審理。132023年11月的一宗蘇黎世案件說明了法院在金融領域以外事項中同樣的剋制態度:德國當局在一宗強姦調查中請求採集DNA樣本,法院拒絕審查針對該措施的上訴,儘管該案涉及秘密領域,理由是上訴人的論點並未令人對該裁判是否符合聯邦法律產生懷疑。14
對執業者而言,其中的教訓很清楚。在大多數案件中,聯邦刑事法院就是終審法院。論點必須在該法院完整而精確地提出,因為聯邦最高法院只有在案件涉及原則性問題、外國訴訟程序看來存在嚴重缺陷,或所涉金額或政治敏感程度非同尋常時才會介入。法院認定構成特別重要案件的情形,通常涉及大額資產移轉、諸如使用被盜數據等新的法律問題,或來自程序保障存疑之國家的請求。
動態協助、聯合調查組與新工具
傳統的司法協助按順序進行:先收集證據,再聽取帳戶持有人的意見,只有在終局裁定可予執行後才進行移交。這一模式因在恐怖主義和有組織犯罪案件中過於緩慢而受到批評。在批准《歐洲委員會防止恐怖主義公約》的過程中,議會在該法中增設了第80dbis條,允許在程序終結前提前移交資訊和證據。如果不提前移交將使外國針對有組織犯罪或恐怖主義的調查變得過分困難,尤其是因存在串通風險或需要保密,或者為了防止嚴重而緊迫的危險,特別是恐怖主義犯罪,則允許提前移交。15該條附有保障措施,例如外國當局須承諾在瑞士裁定確定之前不將相關材料用作證據。對金融案件而言,其實際意義在於涉及犯罪組織的大型洗錢調查,在這類調查中,外國當局需要實時追蹤資金流向。
聯邦司法局還在根據普通法國家的需要調整程序。《刑事訴訟法》新增的第55a條自2024年1月起生效,允許瑞士法院批准普通法法域要求須經法官授權的強制措施,從而使在瑞士取得的證據能夠在外國法院獲得採納。16同一報告還論及歐盟的電子證據一攬子規則,該規則自2026年起適用,根據該規則,Threema或Proton等服務提供商可能必須在歐盟指定法律代表。聯邦委員會於2024年2月就瑞士的應對方案啟動了廣泛的意見徵詢。外國當局直接訪問瑞士服務提供商所持數據的問題,仍是瑞士與歐盟關係中的懸而未決的問題之一。
主動移交
該法第67a條允許瑞士檢察官在未收到請求的情況下與外國同行分享資訊。檢察機關如認為在其本身調查中收集的資訊或證據可能促成外國啟動刑事訴訟,或有助於外國正在進行的調查,可以移交該等資訊或證據。向與瑞士沒有國際協定的國家移交證據,須經聯邦司法局批准。另有兩款賦予該條以獨特的形態:受保密規則約束的證據,尤其是銀行文件,不得主動移交;但秘密領域的資訊如能使外國得以提出司法協助請求,仍可予以傳遞。每一次主動移交都必須記錄在案。17
在實踐中,該條起到邀請的作用。一名蘇黎世檢察官在調查通過蘇黎世某銀行帳戶進行的洗錢時,告知外國當局:存在以某些人名義開立的帳戶,已觀察到可疑資金流動,歡迎對方提出請求。外國當局隨後發出正式請求,證據則通過常規渠道並在完整的程序保護下移交。在主動移交之前,帳戶持有人無權陳述意見。因此,瑞士當局的披露是否越界,往往在事後才通過訴訟解決。在一宗此類案件中,一名巴西公民在巴西被定罪,其定罪部分依據了被主動移交的銀行資訊,他隨後起訴瑞士聯邦要求損害賠償,聯邦最高法院因此審查了秘密領域和特定性原則對第67a條所施加的限制。18
資產的扣押、移交與分享
司法協助還用於保全資產並將其返還給有權獲得該資產的國家或個人。臨時措施,尤其是凍結帳戶,可以在收到請求後立即下令採取;在緊急情況下,甚至可以依據請求的預告而採取。根據該法第74a條,作為預防措施被扣押的物品或資產,可以在司法協助程序終結後移交請求國,以便沒收或返還給有權人。該條涵蓋用於實施犯罪的工具、犯罪所得及其替代價值,以及用於教唆或酬謝犯罪的禮物或其他給付。移交“可在外國訴訟程序的任何階段進行,通常以請求國確定且可執行的裁判為依據”。19
“通常”一詞產生了相當重大的影響。在Abacha案中,瑞士當局在尼日利亞尚無確定的沒收判決之前就將資金返還給尼日利亞,理由是該等資產的犯罪來源顯而易見。時任聯邦司法局相關處負責人將該案稱為一個例外,在該案中,由於“犯罪來源顯而易見”,對外國確定裁判的要求被免除。20如果資產在瑞士本身被沒收,例如在瑞士的洗錢訴訟中,《沒收資產分配聯邦法》(TEVG)允許與對調查作出貢獻的外國分享該等資產。2023年,除上文提及的國際分享案件外,聯邦司法局還記錄了62宗聯邦與各州之間的國內分享案件。21分享是一個談判問題,瑞士與合作國之間的通常分配比例屬於實踐問題,取決於各國所作出的貢獻。
註釋
- 聯邦司法局,“Annual Activity Report 2023: Mutual Legal Assistance”,https://www.bj.admin.ch/dam/en/sd-web/MwzJIA6XWsan/jb-irh-2023.pdf,關於國際司法協助司組織結構的章節。報告稱“50名常任工作人員……摺合43個全職當量(截至2024年5月)”。 ↩
- Pascal Gossin,“International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Switzerland”,UNAFEI Resource Material Series No. 77,https://www.unafei.or.jp/publications/pdf/RS_No77/No77_07VE_Gossin.pdf。 ↩
- 聯邦司法局,“Annual Activity Report 2023: Mutual Legal Assistance”,https://www.bj.admin.ch/dam/en/sd-web/MwzJIA6XWsan/jb-irh-2023.pdf,統計附件。這些數字涵蓋經聯邦司法局處理的請求,未反映司法機關之間直接傳遞的全部數量。 ↩
- 瑞士聯邦審計署(Eidgenössische Finanzkontrolle, EFK),“Evaluation der internationalen Rechtshilfe in Strafsachen”,2020年6月22日第EFK-18293號報告,https://www.efk.admin.ch/wp-content/uploads/publikationen/berichte/sicherheit_und_umwelt/justiz_und_polizei/18293/18293be-endgueltige-fassung-v04-d.pdf。 ↩
- 瑞士聯邦審計署,“Evaluation der internationalen Rechtshilfe in Strafsachen”,EFK-18293(2020年),https://www.efk.admin.ch/wp-content/uploads/publikationen/berichte/sicherheit_und_umwelt/justiz_und_polizei/18293/18293be-endgueltige-fassung-v04-d.pdf,按執行機關分列的數字。 ↩
- Kanton Zürich,“Staatsanwaltschaft III des Kantons Zürich – Qualifizierte Wirtschaftskriminalität und Internationale Rechtshilfe”,https://www.zh.ch/de/direktion-der-justiz-und-des-innern/staatsanwaltschaft/Staatsanwaltschaft-III-des-Kantons-Zuerich-Qualifizierte-Wirtschaftskriminalitaet-und-Internationale-Rechtshilfe.html。 ↩
- 《國際刑事司法協助聯邦法》(IMAC)第80e條第1款,英文文本見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3/35/351.1-80e-119.html。 ↩
- IMAC第80h條,英文文本見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3/35/351.1-80h-121.html。 ↩
- IMAC第80k條,英文文本見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3/35/351.1-80k-123.html。 ↩
- 2004年1月19日BGE 130 II 162,https://servat.unibe.ch/dfr/bge/c2130162.html,關於IMAC第80h條b項(只有帳戶持有人才受銀行文件移交的個人且直接影響,並援引BGE 116 Ib 106和114 Ib 156關於受益所有人缺乏訴訟資格的裁判);1997年4月8日BGE 123 II 153,裁判要旨(Regeste),https://servat.unibe.ch/dfr/bge/c2123153.html(“ausnahmsweise zur Beschwerdeführung legitimiert, wenn die juristische Person aufgelöst worden ist”)。 ↩
- 瑞士聯邦審計署,“Evaluation der internationalen Rechtshilfe in Strafsachen”,EFK-18293(2020年),https://www.efk.admin.ch/wp-content/uploads/publikationen/berichte/sicherheit_und_umwelt/justiz_und_polizei/18293/18293be-endgueltige-fassung-v04-d.pdf,關於上訴和程序期間的章節。 ↩
- 聯邦最高法院,BGE 133 IV 125,2007年5月30日第1C_125/2007號判決,裁判要旨及考量1,https://www.servat.unibe.ch/dfr/bge/c4133125.html。該裁判提及基本程序原則遭到違反以及外國訴訟程序存在嚴重缺陷這兩項標準。 ↩
- 聯邦最高法院,2026年2月27日第1C_98/2026號判決,https://search.bger.ch/ext/eurospider/live/de/php/aza/http/index.php?highlight_docid=aza%3A%2F%2F27-02-2026-1C_98-2026&lang=de&zoom=&type=show_document,援引BGE 145 IV 99。 ↩
- 聯邦最高法院,2023年11月23日第1C_627/2023號判決,評述見strafrechtonline.ch,“Internationale Rechtshilfe: Zurückhaltung bei Annahme von besonders bedeutendem Fall nach Art. 84 BGG”,https://strafrechtonline.ch/internationale-rechtshilfe-zurueckhaltung-bei-annahme-von-besonders-bedeutendem-fall-nach-art-84-bgg/。 ↩
- IMAC第80dbis條第1款,英文文本見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3/35/351.1-80dbis-108.html。 ↩
- 聯邦司法局,“Annual Activity Report 2023: Mutual Legal Assistance”,https://www.bj.admin.ch/dam/en/sd-web/MwzJIA6XWsan/jb-irh-2023.pdf,關於與普通法法域合作的章節。 ↩
- IMAC第67a條,英文文本見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3/35/351.1-67a-87.html。 ↩
- 聯邦最高法院,BGE 139 IV 137,2012年12月15日第2C_84/2012號判決(國家責任;與巴西的司法協助;未經請求移交銀行資訊),https://www.servat.unibe.ch/dfr/bge/c4139137.html。 ↩
- IMAC第74a條第1–3款,英文文本見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3/35/351.1-74a-95.html。第4款允許在被害人、當局或第三方提出主張時將資產保留在瑞士,第7款則排除受分享協議約束的資產。 ↩
- Pascal Gossin,“International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Switzerland”,UNAFEI Resource Material Series No. 77,https://www.unafei.or.jp/publications/pdf/RS_No77/No77_07VE_Gossin.pdf,關於資產返還的章節。 ↩
- 聯邦司法局,“Annual Activity Report 2023: Mutual Legal Assistance”,https://www.bj.admin.ch/dam/en/sd-web/MwzJIA6XWsan/jb-irh-2023.pdf,關於資產分享的統計。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