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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規劃:應急計劃、恢復計劃與可處置性

2012年的《銀行破產條例》

資本和流動性要求旨在降低倒閉的可能性。處置規劃則處理儘管如此仍發生倒閉的情形。其法律基礎部分早在2011年之前就已奠定。自2004年《瑞士銀行法》(BankA)修訂以來,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的前身聯邦銀行委員會便已擁有對銀行下令採取保護措施、重組程序和破產清算的權力。1“大而不能倒”(TBTF)立法擴展了這些權力,並賦予其新的目的。FINMA在其2012年8月30日的《銀行破產條例》中落實了擴展後的框架,該條例於2012年11月1日生效,取代了此前的《銀行破產程序條例》。新條例將重組和破產的規則合併為單一文件。它允許FINMA在重組中確保個別重要銀行服務的延續而無需重組整個機構,將債務轉換為股權,並下令採取其他資本措施。2

由當局下令將債務轉換為股權,即所謂自救(bail-in),成為該制度的核心工具。其邏輯表述起來簡單,執行起來卻困難。如果銀行的損失超過其股本,當局便減記股份,並將指定的債務工具轉換為新股,使銀行以恢復後的資本基礎和新的所有人重新出現。由於銀行繼續運營,其系統重要性職能得以保全,其交易對手也不會被迫陷入無序清算。債權被轉換的債權人代替納稅人承擔損失。自2023年起施行的《瑞士銀行法》規定了債權轉換的順序:首先是次級債權,其次是自救債券,然後是除存款以外的其他債權,最後是存款。3

單一切入點策略

2013年8月7日,FINMA發佈了一份關於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處置的立場文件。文件提出,應由母國監管機構牽頭協調集團範圍的恢復和處置計劃,損失應由債權人(包括優先債券持有人)承擔,由其為機構的資本重組作出貢獻。FINMA主張採用單一切入點(single point of entry)方法,即在集團最高層公司層面實施處置措施,子公司的損失向上傳遞至該公司。這樣便能夠延續具有經濟關鍵性的職能,並有序地清盤外國子公司,而無需進行曾使以往跨境破產複雜化的國別資產隔離(ring-fencing)。FINMA強調,其立場與金融穩定理事會(FSB)的建議以及歐盟(EU)於2013年6月發佈的指導原則草案相一致。4

單一切入點策略需要一種特定的集團結構。位於集團頂端的控股公司向外部投資者發行自救債券,並以內部損失吸收工具的形式將所得資金向下傳遞給運營子公司。危機時,FINMA將在控股公司層面轉換外部債券,而運營子公司的損失則通過內部工具向上轉移。兩家大銀行均相應調整了其法律組織結構。UBS於2014年設立UBS Group AG作為新的控股公司,並將其瑞士零售和企業業務轉入新的子公司UBS Switzerland AG,後者於2015年開始運營。Credit Suisse設立了Credit Suisse (Schweiz) AG,由其於2016年接管瑞士業務,併為其在美國和英國的業務設立了中間控股公司。5

這些重組是TBTF制度在蘇黎世最顯而易見的遺產之一。由於設立了擁有各自董事會、資產負債表和牌照的新法律實體,它們帶來了大量關於服務、數據和人員的內部合同。應急計劃取決於瑞士子公司在集團其餘部分處於處置或破產時繼續運營的能力。因此,它需要自主獲取其所依賴的人員、系統和場所,而這些在實踐中往往歸集團其他公司所有。設立在危機中能夠繼續提供這些資源的服務公司,成為該市律師和顧問的一個重要業務領域。

三類計劃

瑞士實踐區分三種計劃。恢復計劃由銀行制定並經FINMA批准,描述銀行在陷入困境時如何憑藉自身努力實現穩定,其中包括在一系列情景下同時針對流動性和資本的措施。應急計劃同樣由銀行制定,說明在銀行面臨無力償債風險時,其在瑞士的系統重要性職能如何能夠不間斷地延續。FINMA每年對其進行審查,併為糾正缺陷設定期限。最後,處置計劃由FINMA自行制定,描述其在必要時將如何重組或清盤該銀行。6FINMA於2020年發佈的首份公開處置報告概括了同樣的分工:銀行用於自我穩定的恢復計劃、用於延續瑞士系統重要性職能的應急計劃,以及FINMA針對整個集團的全球處置計劃。

這三種計劃建立在不同的假設之上。恢復計劃的前提是,銀行管理層願意並且能夠在尚有時間時採取行動。應急計劃的前提是,瑞士業務能夠與集團分離。處置計劃的前提是,自救能夠跨境執行、得到外國法院和監管機構的承認,並隨之進行可信的重組。2023年的事件檢驗了全部三項假設,沒有一項完好無損。

可處置性評估

聯邦委員會於2015年要求的應急計劃的公開期限,經2016年修訂確定為2019年底。2020年2月,FINMA發佈了首份全面的公開處置報告。報告認定,Credit Suisse符合關於可立即實施的應急計劃的法定要求。UBS的應急計劃也被認定為有效,但附有保留意見:UBS仍有168億瑞士法郎的重大或有負債,須在2020年內大幅削減,並於2021年底前消除。三家國內銀行中,沒有一家被認定為完全具備實施條件。至於全球可處置性,FINMA認定兩家大銀行均已取得相當進展,但其準備措施尚不足以構成完全可信的全球處置計劃。報告還闡述了單一切入點策略的優勢:由於處置將在集團控股公司層面進行,FINMA可以獨自管理處置,而無需協調外國當局對多個實體的處置。7

2022年的處置報告記錄了在全球可處置性方面的進一步進展,包括集團運營拆分、流動性和資本資訊系統以及自救後重組能力等方面的改善。FINMA表示,其戰略目標是最遲於2024年完成TBTF規劃。它補充說,部分工作,尤其是關於估值和重組的工作,不會在2022年底之前完成。8因此,在2023年3月之前的幾個月里,瑞士的處置框架看來已接近完成。法律工具已經存在,資本已經籌集,集團結構已經調整,兩家大銀行的應急計劃也已獲批准。

2021年《瑞士銀行法》修訂與新的FINMA破產條例

2023年之前框架的最後一塊拼圖,是《瑞士銀行法》關於破產、存款保護和隔離的修訂。該修訂由議會於2021年12月17日通過,由聯邦委員會於2023年1月1日付諸生效。修訂將銀行破產規定(包括自救)提升到正式法律的層級。它通過要求更快地支付受保護存款而加強了存款保護,並允許州立銀行發行專為重組設計的工具。9FSB對將自救規定從FINMA的條例移至《瑞士銀行法》表示歡迎,認為這增強了處置工具的法律確定性。10法律確定性之所以重要,是因為自救債券的持有人(其中許多是美國及其他地方的機構投資者)很可能會在外國法院對任何轉換提出質疑。

破產規則的整合在危機時期之後仍在繼續。2025年10月1日,新的FINMA破產條例生效。它取代了2012年的《銀行破產條例》以及適用於保險公司和集體投資計劃的相應條例,統一了不同類別機構的程序規則,並落實了自2023年起施行的《瑞士銀行法》修訂。11因此,處置的制度機制如今建立在法律基礎和單一的監管條例之上,而在2012年,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監管機構自行發佈的一項條例。

註釋

  1. Alexandre Richa,“Le droit de l’insolvabilité bancaire est profondément modifié”,銀行與金融法中心(CDBF),2004年7月1日,https://cdbf.ch/217/:《瑞士銀行法》的修訂(第25至37g條)於2004年7月1日生效,使聯邦銀行委員會對保護措施、重組程序和銀行破產擁有專屬管轄權,而此前這些權力由該委員會與破產法院等州級機關分享。 ↩
  2. FINMA,新聞稿“Bankeninsolvenzverordnung-FINMA tritt in Kraft”,2012年10月22日,https://www.finma.ch/news/2012/10/mm-inkraftsetzung-bankeninsolvenzverordnung-finma-20121022/。 ↩
  3. 《瑞士銀行法》第30b條,KPMG譯本(同上)。第30c條規定了重組計劃的要求,包括債權人的處境不得劣於立即破產時的處境這一原則。 ↩
  4. FINMA,新聞稿“FINMA position paper on the resolution of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2013年8月7日,https://www.finma.ch/en/news/2013/08/mm-pos-sanierung-abwicklung-20130807/;文件本身發佈為FINMA,Resolution of 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2013年8月7日,https://www.finma.ch/en/~/media/finma/dokumente/dokumentencenter/myfinma/finma-publikationen/diskussionspapiere/diskussionspapier-20130807-sanierung-abwicklung-global-systemrelevante-banken.pdf?la=en。 ↩
  5. UBS Group AG,“UBS announces successful implementation of UBS Switzerland AG”,2015年6月14日臨時公告,https://www.ubs.com/global/en/media/display-page-ndp/en-20150614-adhoc-20150614.html;關於UBS Group AG於2014年11月作為新控股公司上市,見Wikipedia,“UBS”,https://en.wikipedia.org/wiki/UBS;關於Credit Suisse於2016年11月將其瑞士業務轉入新設立的Credit Suisse (Schweiz) AG,見Wikipedia,“Credit Suisse (Schweiz)”,https://de.wikipedia.org/wiki/Credit_Suisse_(Schweiz)。聯邦委員會2021年的評估報告確認,兩家瑞士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屆時均已設立控股公司,並設有專門承載其系統重要性職能的瑞士子公司(聯邦委員會,Bericht zu den systemrelevanten Banken,同上,第11頁)。 ↩
  6. FINMA,“Switzerland’s ‘too big to fail’ regime for banks”(同上);關於同樣的三分法,見FINMA,Resolution Report 2020(同上)。 ↩
  7. FINMA,Resolution Report 2020(同上),第2頁、第20頁和第31頁。 ↩
  8. FINMA,Resolution Report 2022,https://www.finma.ch/en/enforcement/recovery-und-resolution-n/publikationen/resolution-report/archive/resolution-report/。 ↩
  9. LAW.CH,“BR setzt Änderung von Bankengesetz und Bankenverordnung auf 01.01.2023 in Kraft”,2022年11月,https://law.ch/lawnews/2022/11/br-setzt-aenderung-von-bankengesetz-und-bankenverordnung-auf-01-01-2023-in-kraft/。 ↩
  10. FSB,Peer Review of Switzerland(同上),第21頁。 ↩
  11. FINMA,新聞稿“FINMA publishes consolidated ordinance covering the insolvency proceedings at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s”,2025年9月4日,https://www.finma.ch/en/news/2025/09/20250904-mm-insolvenzverordnung/。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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