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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商業模式的保密

外逃資本與瑞士轉盤

銀行保密的商業邏輯早在1934年之前就已確立。Guex 指出,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由於交戰各國為支付戰爭費用而加稅,其貨幣又不斷貶值,外國資本(尤其是來自法國、德國、意大利和奧地利的資本)以前所未有的規模湧入瑞士銀行。用他的話說,瑞士成了國際資本的轉盤。這一發展同時改變了保密的功能:它不再主要是一種具有國內意義的工具,而成為吸引外國資本流入瑞士這一戰略的關鍵支柱。1Guex 在為《瑞士歷史辭典》(HLS)撰寫的金融中心詞條中總結道,1934年以法律確立、違者受刑事追訴的銀行保密,連同政治穩定、瑞士法郎的堅挺及其他因素,使瑞士金融中心得以成為國際資本最重要的避風港之一。2

蘇黎世從這一地位中獲益之多,超過瑞士任何其他城市。閱兵廣場(Paradeplatz)的大銀行為外國客戶建立了龐大的私人銀行部門,周圍逐漸聚集起由私人銀行、信託公司和律師組成的密集群體。戰後幾十年間,典型的外國客戶是來自鄰國的企業家或專業人士:他不信任本國政府的財政和貨幣政策,對通貨膨脹、徵收或戰爭記憶猶新,於是將部分財富存放在瑞士作為儲備。這些客戶中有許多人並未在本國申報其瑞士資產或相關收入。銀行保密保證銀行不會洩露,瑞士法律則保證瑞士當局不會協助外國稅務機關查明真相。

編號帳戶成為這一業務的象徵。與普遍看法相反,編號帳戶對銀行本身從來都不是匿名的,銀行始終知道帳戶持有人的身份。編號僅在銀行內部流程中取代姓名,從而使客戶身份只為一小部分員工所知。3保密與匿名之間的混淆——正如《時代週報》(Die Zeit)1984年稱第47條為引入匿名編號帳戶的著名條款時所表現的那樣——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瑞士銀行業的國際形象。這種混淆還忽略了一個事實:自20世紀70年代末起,瑞士銀行識別客戶的義務逐步收緊;第F.V章追溯了這一發展,從1977年的基亞索事件一直到1997年的《反洗錢法》。

逃稅與稅務欺詐

這一商業模式的法律關鍵在於瑞士稅法中一項令外國觀察者難以理解的區分。Ruedi Brassel-Moser 在《瑞士歷史辭典》中將其描述為瑞士法律秩序的一項特殊之處。逃稅,即故意或過失地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收入或資產,被視為行政事項;而稅務欺詐須以偽造或變造的文件欺騙稅務機關,則屬刑事犯罪。由於外國稅務機關只有在能夠證明存在稅務欺詐時才能獲得有關在瑞士所持資產的資訊,這一區分助長了應稅資本向瑞士的外逃。4

這一區分有其國內的合理性。瑞士的稅務核定傳統上依賴納稅人的自行申報以及公民與國家之間的信任關係;在通常的核定程序中,稅務機關無權直接查閱銀行記錄。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引入的利息和股息預扣稅,通過對投資收益在源頭徵稅、且僅向申報相關資產者退稅,保障了國家的財政利益。5對瑞士居民而言,這一制度形成了強烈的申報激勵;但對瑞士銀行的外國客戶而言則不然,因為預扣稅往往根據雙重徵稅協定得以減免,或可通過投資於不適用預扣稅的工具而規避。

國際合作也遵循同樣的邏輯。1981年的《聯邦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IRSG)在其第3條第3款中排除了財稅事項的司法協助,稅務欺詐除外。聯邦司法局直截了當地概括了其後果:對於單純的逃稅案件,不提供司法協助。6瑞士締結的雙重徵稅協定也遵循同一路線。當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稅收協定範本在第26條中規定資訊交換時,瑞士對該條第1款和第5款提出了保留,因此其協定僅為適用協定本身以及在約定情況下為稅務欺詐案件提供資訊交換。7

其結果是這樣一種法律架構:保護外國逃稅者無需銀行違反任何瑞士法律。接受法國或德國客戶未申報存款的銀行,並未觸犯瑞士法律,因為客戶的逃稅是其本國的事務,按照瑞士標準也不構成稅務欺詐。索取資訊的外國當局則面臨雙重屏障:第47條,以及將財稅事項排除在司法協助之外的規定。這一架構解釋了為何瑞士銀行家數十年來能夠——就瑞士法律而言是出於善意地——堅稱自己沒有做任何違法之事。它也解釋了為何一旦國際社會認定逃稅與欺詐之間的區分不再可以接受,這一架構便迅速崩潰。

Vogler 對單一因果解釋的警告在此同樣適用。政治穩定、使瑞士免於捲入兩次世界大戰的中立、在其他貨幣無法兌換時仍保持可兌換的貨幣,以及稱職的銀行體系,對瑞士私人銀行業的發展至少與保護未申報資金同樣重要。《瑞士歷史辭典》所強調的瑞士法郎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作為歐洲唯一可自由兌換貨幣的地位,也應列入其中。8保密所增添的,是一種保證:客戶將資金存入瑞士的決定不會為其母國所知。對於相當一部分客戶而言,這一保證是決定性的。

註釋

  1. Guex, “Origins of the Swiss Banking Secrecy Law” (2000),關於1918年之後外國資本的流入,以及銀行保密轉變為具有對外功能的工具(“a lynchpin in the strategy of attracting foreign capital to Switzerland”)。 ↩
  2. Sébastien Guex, “Finanzplatz”, HLS,2003年版,2017年9月27日編輯,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45549/2017-09-27/。 ↩
  3. 瑞士銀行家協會,“Praxis der Aufsichtskommission zur Sorgfaltspflicht der Banken 2005–2010”,第V/2.2.1節,第28–29頁,指出1977年的協議已要求識別“wahrer Berechtigter”(1977年《銀行盡職調查協議》(VSB)第3條),https://www.swissbanking.ch/_Resources/Persistent/a/6/c/f/a6cf3bd5e977aaf369ca224c3aa0f9f23b57bf77/T%C3%A4tigkeitsberichte%20der%20Aufsichtskommission%20zur%20VSB%202005%20-%202010%20%28PDF%29.pdf。識別義務在第F.V章中討論。 ↩
  4. Ruedi Brassel-Moser, “Steuerhinterziehung”, HLS,2002年版,2012年2月21日編輯,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13773/2012-02-21/。 ↩
  5. 聯邦稅務局,“Steuerarten – Verrechnungssteuer”,https://www.estv2.admin.ch/jubi/steuerarten-vst-d.htm:預扣稅由聯邦委員會法令引入,自1944年1月1日起生效,後由1965年的聯邦法律賦予法定基礎(1965年10月13日《聯邦預扣稅法》,SR 642.21),稅率為35%,申報相關收入的境內居民可獲退稅。 ↩
  6. 聯邦司法局,“Ausdehnung der Rechtshilfe bei Fiskaldelikten”,https://www.bj.admin.ch/de/ausdehnung-der-rechtshilfe-bei-fiskaldelikten,關於根據 IRSG 第3條第3款對單純逃稅排除司法協助,以及已放棄的擴大協助範圍的計劃。 ↩
  7. Peter V. Kunz, “OECD-Musterabkommen und die Schweiz: Wie den Vorbehaltsverzicht umsetzen?”, Die Volkswirtschaft,2009年6月1日,https://dievolkswirtschaft.ch/de/2009/06/kunz/,引用了保留條款“Switzerland reserves its position on paragraphs 1 and 5”。 ↩
  8. Guex, “Finanzplatz”, HLS (2003/2017),關於瑞士法郎在戰爭期間作為唯一可在國際上自由兌換的貨幣。這段歷史的貨幣層面見第F.I章,戰時黃金交易見第F.III章。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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