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
由監管機構主導的金融中心
在各競爭對手中,新加坡的優勢與蘇黎世最為相似。與瑞士一樣,這個城市國傢俱備政治穩定、幣值堅挺、稅負較低、行政高效、勞動力受教育程度高以及法治聲譽良好等條件。與瑞士不同的是,新加坡自獨立以來便受到一項有意識的國家戰略的塑造: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作為中央銀行和綜合性金融監管機構,同時扮演著金融中心監管者和開發者的雙重角色。這一雙重職能解釋了新加坡為何能夠迅速推出新的工具、激勵措施和牌照制度,也解釋了當某項戰略產生不良副作用時,新加坡為何能夠迅速糾偏。
其成果令人矚目。如前所述,截至2025年底,新加坡的管理資產規模達到6.7萬億新加坡元;而可變資本公司(VCC)這一自2020年1月起可供使用的公司型基金工具,已發展到1406家公司、3443個子基金。1新加坡還設有一個專為國際當事人設計的商事法院。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SICC)於2015年1月5日作為高等法院的一個分庭設立,由新加坡的商事專業法官以及來自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傳統的國際法官組成審判庭。2計劃中的蘇黎世國際商事法院遵循類似理念,但它仍將是一個適用瑞士程序法的州級法院。
在2026年瑞士洛桑國際管理發展學院(IMD)世界競爭力排名中,新加坡重回第一,領先於香港和瑞士。瑞士在2025年曾位居榜首,此次在政府效率和基礎設施質素方面仍排名第一,但在經濟表現方面跌至第三十七位。3這一結果表明,在國際企業領導者的認知中,這三個中心彼此相差無幾。
家族辦公室與稅收激勵計劃
沒有哪個領域比家族辦公室更能清楚地體現新加坡與蘇黎世之間的競爭。新加坡通過兩項針對基金的稅收激勵計劃吸引單一家族辦公室,這兩項計劃以設立它們的《所得稅法》條款命名。第13O條適用於由新加坡公司管理的基金,第13U條適用於對基金載體不設限制的增強級基金。在基金滿足最低資產、本地業務支出、僱用投資專業人員以及本地投資等條件的前提下,這些計劃對特定收入免稅。在經歷一段快速增長之後,MAS對自2022年4月18日起收到的申請收緊了條件。根據第13O條,基金現須在申請時持有至少1000萬新加坡元,並在兩年內達到2000萬新加坡元;第13U條則要求5000萬新加坡元。此外還須滿足以下要求:視基金規模而定,每年業務支出介於20萬新加坡元至100萬新加坡元之間;僱用兩名或三名投資專業人員;並將至少百分之十的資產或1000萬新加坡元投資於新加坡。4
從數量上看,這些計劃是成功的。據MAS副主席徐芳達(Chee Hong Tat)稱,新加坡的單一家族辦公室數量從2024年9月的1650家增至該年年底的約2000家。5與蘇黎世的比較頗具啟發意義。瑞士沒有針對家族辦公室的特殊稅收制度,家族辦公室作為普通公司或作為家族私人財富的一部分納稅,也沒有任何機構對其進行統計。H部分關於家族辦公室的章節說明,蘇黎世對家族辦公室的吸引力建立在總體框架之上:瑞士法郎的穩定、銀行、律師和稅務顧問的密集網絡、不存在任何本地投資要求,以及與家族本身的地理接近。新加坡以附帶條件的激勵措施吸引家族辦公室,而蘇黎世依靠的是其生態系統的質素。兩種模式各有所長。新加坡模式帶來快速增長和本地就業,但它將家族的決定與一項國家可以重新談判的監管交易捆綁在一起,正如2022年所發生的那樣。
2023年洗錢案及其後果
2023年8月,新加坡模式的侷限性顯露出來:警方在協同搜查行動中逮捕了十名外國公民,並扣押了最終價值超過30億新加坡元的資產。涉案人員持有多個國家的護照,曾在新加坡居住,將資金存入本地銀行和家族辦公室架構,併購置豪華房產和汽車。62024年10月4日,一個跨部門委員會發布了加強反洗錢框架的建議,圍繞三條主線展開:主動預防、及時發現和有效執法。報告呼籲對公司服務提供商、房地產中介、寶石和貴金屬交易商以及金融機構等“守門人”實施更嚴格的標準,加強政府內部以及守門人之間的資訊共享,併為執法部門提供新的立法工具。7
監管後果於2025年接踵而至。2025年7月4日,MAS因九家金融機構在該案中違反反洗錢義務,對其處以合計2745萬新加坡元的和解罰款。所發現的缺陷包括客戶風險評估不充分、未能查明財富來源以及交易監控不足。8受處罰的機構中有數家是瑞士銀行的子公司或分行。9
對蘇黎世而言,新加坡一案提供了兩點教訓。第一,無論聲譽如何,沒有哪個金融中心能夠免於大型洗錢醜聞,而來自單一地區的財富快速湧入會形成集中風險。瑞士在過去幾十年中也得到過同樣的教訓,從基亞索事件到F部分和H部分所述的1MDB案和Petrobras案。第二點教訓涉及國際客戶的反應。新加坡的收緊措施延長了新客戶的開戶時間,並提高了文件要求,對來自中國內地的客戶尤其如此。其中一些客戶已轉向香港、迪拜或瑞士。對瑞士銀行而言,由此帶來的業務只有在客戶通過新加坡現在所適用的同等審查時才具有吸引力。蘇黎世與新加坡的競爭,既在於服務質素,也同樣在於盡職調查的質素;I部分關於反洗錢合規的章節表明,瑞士的標準也在同步收緊。
註釋
- Caproasia, “Singapore MAS Asset Management Survey Report 2025”(見前注)。VCC框架由《2018年可變資本公司法》引入,該法於2020年1月生效。 ↩
- Singapore Judiciary, “Establishment of the SICC”, https://www.judiciary.gov.sg/singapore-international-commercial-court/about-the-sicc/establishment-of-the-sicc。該法庭將自身定位為仲裁的補充,旨在回應有關成本、拖延、正當性和一致性的關切。 ↩
- 瑞士聯邦中小企業門戶網站(KMU-Portal,SECO),“Switzerland ranks third in global competitiveness”,2026年7月29日,https://www.kmu.admin.ch/en/switzerland-ranks-third-global-competitiveness。該排名涵蓋七十個經濟體,由位於洛桑的IMD商學院編制。 ↩
- Grant Thornton Singapore, “Stricter criteria for family offices applying for tax incentives 13O and 13U”, https://www.grantthornton.sg/insights/stricter-criteria-family-offices-tax-incentives-13O-U/。根據第13U條,三名投資專業人員中至少一名必須是家族以外的人士。 ↩
- Malay Mail, “Singapore’s single-family offices climbed to 2,000 last year, minister says”,2025年1月17日,https://www.malaymail.com/news/singapore/2025/01/17/singapores-single-family-offices-climbed-to-2000-last-year-minister-says/163523,報道了在新加坡舉行的UBS亞洲財富論壇上的講話。 ↩
- “2023 Singapore money laundering case”,英文維基百科,https://en.wikipedia.org/wiki/2023_Singapore_money_laundering_case:2023年8月15日,新加坡警察部隊在一宗涉及價值30億新加坡元資產的案件中逮捕了十人,他們均為中國公民,同時持有包括柬埔寨證件在內的多種非中國護照。 ↩
- Ministry of Finance Singapore, “Inter-Ministerial Committee publishes recommendations to strengthen Singapore’s anti-money laundering framework: proactive prevention, timely detection, effective enforcement”,2024年10月4日,https://www.mof.gov.sg/news-resources/newsroom/inter-ministerial-committee-publishes-recommendations-to-strengthen-singapore-s-anti-money-laundering-framework-proactive-prevention-timely-detection-effective-enforcement/。 ↩
- Clifford Chance, “Significant AML Developments in Singapore – Recent Enforcement Actions & New Rules”,2025年8月,https://www.cliffordchance.com/insights/resources/blogs/regulatory-investigations-financial-crime-insights/2025/08/significant-aml-developments-in-singapore.html。該文還報道了2025年6月27日對五家大型支付機構處以的96萬新加坡元罰款,以及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的經修訂的反洗錢/反恐融資(AML/CFT)指引。 ↩
- Hubbis, “MAS Takes Regulatory Actions Against 9 Financial Institutions for Anti-Money Laundering-Related Breaches”,2025年7月,https://www.hubbis.com/news/mas-takes-regulatory-actions-against-9-financial-institutions-for-anti-money-laundering-related-breaches,轉載了MAS的名單:Credit Suisse AG新加坡分行(580萬新加坡元)、UBS AG新加坡分行(300萬新加坡元)以及Bank Julius Baer & Co. Ltd.新加坡分行(240萬新加坡元)均在這九家機構之列。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