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vency II與2015年等效性決定
瑞士償付能力測試(SST)與歐盟(EU)的Solvency II(償付能力II)框架並行發展、相互影響。2004年的白皮書已將SST置於正在形成的Solvency II架構之中。Swiss Re的歷史回顧指出,瑞士模式已成為歐盟的參照對象。1Solvency II以第2009/138/EC號指令的形式通過,在一再推遲之後自2016年1月1日起適用。它在全歐盟範圍內引入了市場一致估值、以風險為本的資本要求、治理支柱以及統一的公開披露,同時規定第三國可在三個領域被認定為等效。
對瑞士而言,等效認定之所以重要,有三方面原因。瑞士再保險公司希望其與歐洲分出公司訂立的合同能與歐洲再保險公司訂立的合同獲得同等對待。擁有歐洲子公司的瑞士保險集團希望其在瑞士接受的集團監管獲得認可。擁有瑞士子公司的歐洲集團則希望能夠依據瑞士規則將這些子公司納入其集團計算。歐盟委員會在2015年6月5日依據第2009/138/EC號指令第172條第2款、第227條第4款和第260條第3款通過的第(EU) 2015/1602號委員會授權決定中,對上述三點一併作出處理。2
其操作性條款十分簡短。自2016年1月1日起,適用於總部設在瑞士的企業的再保險活動的瑞士償付能力制度,被視為與該指令第一編等效。適用於保險和再保險企業的瑞士償付能力制度,被視為與第一編第六章等效。最後,適用於集團內企業的瑞士審慎監管制度,被視為與第三編等效。序言部分給出了理由。歐盟委員會認定,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擁有有效監管保險和再保險、實施制裁、吊銷許可證和更換管理層的權力,並具備必要的資源和專業能力。它將SST描述為建立在健全的經濟原則之上,其以風險為本的資本要求涵蓋可量化的風險,而操作風險則通過瑞士質素評估(Swiss Quality Assessment)以定性方式處理。它還指出,根據《監管條例》,再保險自保公司亦受瑞士償付能力制度的覆蓋。3
等效決定是蘇黎世保險中心最有價值的無形資產之一。它使Swiss Re、Zurich以及設立在蘇黎世的眾多再保險和專業保險公司得以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與歐洲分出公司和監管機構打交道。這也解釋了為何瑞士立法者在修訂保險監管法時,經常要考慮某項擬議的修改是否可能危及等效地位。2024年修訂的監管影響評估強調了與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保險核心原則》以及Solvency II等效的一致性。1989年關於直接非壽險的協定於2018年更新,以考慮SST和Solvency II,這進一步表明瑞士和歐洲的償付能力制度如今被視為建立在共同的邏輯之上。4
註釋
- Swiss Re,Geschichte der Versicherung in der Schweiz(前引),第35–36頁:“Inzwischen ist das Schweizer Modell zu einem Vorbild für die Europäische Union geworden.” ↩
- Commission Delegated Decision (EU) 2015/1602 of 5 June 2015 on the equivalence of the solvency and prudential regime for insurance and reinsurance undertakings in force in Switzerland based on Articles 172(2), 227(4) and 260(3) of Directive 2009/138/EC,於2015年9月24日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佈,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15D1602。該決定於2015年10月14日生效。 ↩
- 第(EU) 2015/1602號委員會授權決定(前引),第1條至第3條,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32015D1602,以及關於FINMA的權力、SST、操作風險的處理、職業保密和自保公司的序言條款。 ↩
- 聯邦財政部(EFD),Regulierungsfolgenabschätzung zur Änderung des Versicherungsaufsichtsgesetzes,伯爾尼,2018年11月14日,https://www.newsd.admin.ch/newsd/message/attachments/54492.pdf。聯邦外交部(FDFA)歐洲事務司,“Insurance”(前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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