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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家職分、節儉與風紀

風化訓令與婚姻法庭

蘇黎世的財富倫理並不限於有關利息的規則。它是一套全面的道德紀律方案的組成部分,這套方案體現於Sittenmandate(風化訓令)之中。自1370年起,市議會便以這些訓令規範市民和屬民的行為,宗教改革之後更是如此。訓令涉及服飾、首飾、饋贈和飲食,規定了允許舉行慶典的時間和地點,併力圖規範傳統習俗。這一傳統的最後延續是一項節日條例,禁止在重大宗教節日看電影和跳舞,直到2001年才被廢除。1

1530年的大風化訓令《Christenlich ansehung des gemeinen Kilchgangs》已全文收入Emidio Campi和Philipp Wälchli於2011年出版的1520年至1675年蘇黎世教會條例彙編。該訓令的後續版本在整個這一時期均有跡可循。2其規定包括:所有人無一例外須在星期日上教堂;禁止彌撒、祭壇和聖像。訓令還為客棧制定了規則:在星期日講道之前不得向本地人供應飲食,晚上九點之後不得接待本地人。紙牌、骰子、棋盤遊戲、國際象棋、九柱戲和賭賽一概禁止。3同一節選還記載了對客棧老闆可提供賒賬額度的限制,這是一個細小卻頗具特色的細節:對消費的規範與對債務的規範是相輔相成的。

執行之責部分由婚姻法庭(Ehegericht)承擔。該法庭於1525年設立,取代主教法庭,負責監督風化訓令和教會條例的遵守情況,由平信徒和神職人員共同組成。4布林格曾多次敦促市議會落實並擴展這些訓令,尤其是在1560年和1566年。5

節儉作為一種經濟美德

禁止賭博、規範宴飲和服飾以及限制酒館賒賬,體現了一種常被歷史學家稱為節儉甚至禁慾的財富觀。金錢應通過勞動和合法貿易獲得,留存於家庭之內,用於養家和濟貧,而不應揮霍於炫耀、飲酒或遊樂。這些規則產生了經濟後果。它們限制了炫耀性消費,鼓勵了儲蓄,並減少了對消費信貸的需求,而消費信貸恰恰是最容易淪為高利貸的那類信貸。與此同時,它們促進了家庭和公共機構手中的資本積累,這些資本可以以適中的利率借給農民、手工業者和商人。

紀律與信貸之間的聯繫貫穿於家庭這一概念。布林格論基督徒婚姻的著作,即1540年的《Christlich Eestand》,將家庭描述為基督徒生活和經濟管理的基本單位。6一個井然有序的家庭量入為出,賬目誠實,按時償債,並公平對待僕役和鄰里。家庭的良好聲譽,即其Ehre(名譽),既是一種道德資產,也是一種經濟資產:它決定了這個家庭能否獲得信貸,其言語是否會被採信,以及其成員能否與體面人家聯姻。

濟貧與財富的使用

在蘇黎世,財富對窮人所負的義務通過1525年的《濟貧條例》(Almosenordnung)得以制度化,該條例是B.II章的主題。就本章的論證而言,只需指出:布林格將被沒收的教會財產妥善用於公共需要視為一項牧靈關切。歷史學家Esther Chung-Kim已經表明,他期望將已解散的宗教機構的財富用於公共需要,並認為官員在濟貧改革中需要牧師的指引。她指出,他始終如一地追求這一關切:從1530年代的神學著作,到1550年代的付諸實踐,再到1570年代所獲得的政治支持。7

適度的利息學說與有組織的公共濟貧相結合,是理解蘇黎世財富倫理的關鍵。由於無力償還的窮人原則上由公共救濟供養,信貸市場便可以留給那些為生產目的而借款的人。教會法上的禁令將每一筆借貸都視為潛在的慈善行為,從而混淆了慈善與信貸。二者的分離使各自得以受其自身規則的約束:慈善受施予義務的約束,信貸則受公平交易、利率適中這一義務的約束。布林格對生產性借貸與消費性借貸的區分,以及茨溫利的濟貧條例,是同一構想的兩個部分。

聲譽

在一個人人相識的小城裡,聲譽是使信貸成為可能的通貨。風化訓令、婚姻法庭以及通過各教區實施的牧靈監督,構成了一張嚴密的社會控制之網。以現代標準衡量,這張網具有侵入性,但它也產生了資訊:誰在工作,誰在酗酒,誰在賭博,誰按時償債。十六世紀蘇黎世的出借人可以依靠這種公共知識來評估借款人的信用,而借款人一方也有充分的動力維護自己的好名聲。因此,歸正宗團體的紀律降低了放貸風險,用經濟學術語來說,降低了信貸成本。

若把蘇黎世的風化法庭視為徵信機構的早期形態,未免有時代錯置之嫌。然而,道德行為、公共聲譽與獲得信貸之間的聯繫——宗教改革強化了這種聯繫——有助於解釋為何這座城市能夠在相對安全的定期租金體系下維持相對較低的利率。同樣的聯繫,在轉移到國際客戶群之後,日後成為蘇黎世金融中心的支柱之一:可靠、審慎和穩健的聲譽,使蘇黎世的機構能夠以有利的條件吸引資本。

註釋

  1. Thomas Ter-Nedden,“Sittenmandate”,zh-kirchenspots,Reformierte Kirche Kanton Zürich,https://www.zh-kirchenspots.ch/content/e1560/e1593/e1604/e4650。 ↩
  2. Wolfgang Dobras對Zürcher Kirchenordnungen 1520–1675(Emidio Campi和Philipp Wälchli編,蘇黎世:TVZ,2011年)的書評,載sehepunkte第12期(2012年),第7/8號,https://sehepunkte.de/2012/07/20353.html。 ↩
  3. “Das Zürcherische Sittenmandat 1530”(節選,據Hermann Meltzer,Kirchengeschichtliches Quellenlesebuch),glaubensstimme.de,https://www.glaubensstimme.de/doku.php?id=autoren%3Az%3Azwingli%3Azwingli-das_zuercherische_sittenmandat_1530_-_auszug。 ↩
  4. Stadt Zürich,“Beginn und Durchsetzung der Reformation in Zürich”(同前引)。 ↩
  5. Timmerman對Schriften zum Tage的書評(同前引)。 ↩
  6. Heinrich Bullinger,Der christlich Eestand,蘇黎世,1540年。關於該書的廣泛傳播及Miles Coverdale的英譯本(The Christen State of Matrimonye,1541年),參見Christian History Institute,“Honorable and holy”,https://christianhistoryinstitute.org/magazine/article/honorable-and-holy-marriage,該文稱其為“歐洲大陸和英格蘭最受歡迎的婚姻類書籍之一”。 ↩
  7. Esther Chung-Kim,“Advocating for Poor Relief in Zurich: Heinrich Bullinger’s Contributions to Religious Ideals and Policy Reforms”,Church History第86卷(2017年),第2期,第311–338頁,摘要,https://www.cambridge.org/core/journals/church-history/article/abs/advocating-for-poor-relief-in-zurich-heinrich-bullingers-contributions-to-religious-ideals-and-policy-reforms/A1D754864AF1193989355D8CC304346A。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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