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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續金融

聯邦委員會的方針

自2020年前後起,聯邦委員會已將可持續金融宣佈為瑞士金融中心的戰略優先事項。它主要通過透明度、自願性標準以及與業界的合作來實現這一目標,而將規定性的產品規則擱置一旁。國際金融事務國務秘書處(SIF)協調一項2022年至2025年的行動計劃,其中包含十五項措施,旨在鞏固瑞士作為可持續金融領先地點的地位。2026年3月,SIF在一份政策文件中重申了這一承諾,強調可持續性是一項競爭力因素。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氣候報告條例,要求大型公共利益公司、銀行和保險公司就氣候事項進行報告,首批報告涵蓋2024財政年度。2025年6月,聯邦委員會決定暫停對該條例的修訂,並要求鑑於歐盟(EU)的發展提出務實的替代方案。1

瑞士氣候評分(Swiss Climate Scores)是這一方針的典型工具。聯邦委員會於2022年6月29日推出該評分,作為一項自願性的最佳實踐標準,用於就金融投資與《巴黎協定》氣候目標的一致性提供透明度。2023年12月8日,聯邦委員會決定對其作進一步發展,以增強其可信度和國際競爭力。2該評分涵蓋溫室氣體排放、化石燃料敞口、淨零承諾以及經核實的轉型目標等指標。蘇黎世的許多資產管理人為其基金和委託管理帳戶公佈這些評分。3這些評分為瑞士投資者提供了一種關於氣候透明度的共同語言,而無需強制推行產品標籤。

FINMA與防範“漂綠”

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在2021年11月3日發佈的第05/2021號指引中處理了“漂綠”問題。該指引在三個領域提出了期望。在產品層面,FINMA宣佈將檢查被描述為可持續的瑞士集合投資計劃是否確實具備這些特徵,以及是否進行了充分披露。在機構層面,可持續計劃的管理人必須具備適當的流程、專業知識、策略和工具。在銷售環節,FINMA處理了就可持續產品提供誤導性建議的風險。4由於瑞士金融市場法並無關於可持續性的具體規則,FINMA的工具僅限於透明度、適當組織和防止欺騙等一般原則。2022年10月,FINMA時任首席執行官Urban Angehrn表示,有必要建立一個適用於所有行業、並可通過監管予以執行的法律框架。5

聯邦委員會的立場與轉向自律

2022年12月16日,聯邦委員會就防範“漂綠”採納了一項立場。它認為,只有當金融產品和服務在其財務目標之外至少追求一項具體的可持續目標,或有助於實現此類目標時,才可被描述為可持續的。政府保留了在業界自律被證明不足時制定國家規則的選擇。6

業界作出了回應。瑞士資產管理協會(AMAS)通過了一項關於可持續相關集合資產透明度和披露的自律規則;瑞士銀行家協會(SBA)修訂了其關於在投資諮詢和投資組合管理中納入環境、社會和治理(ESG)偏好與風險以及防範“漂綠”的準則;瑞士保險協會(SIA)則通過了關於可持續相關投資連結型人壽保險的最低標準。AMAS和SBA的規則於2024年9月1日生效,並設有過渡期,而保險規則隨後於2025年1月1日生效。72024年6月19日,聯邦委員會決定暫不進行國家監管。它承認,自律規則實現了其若干目標,包括可持續目標的界定以及由第三方進行審查。它指出了在與歐洲法律的兼容性以及可持續目標的參照框架方面仍存在的未決問題。自律規則的過渡期持續至2027年1月1日。聯邦委員會宣佈,將關注歐盟的監管路徑,並最遲於2027年底重新評估是否需要國家規則。8

截至2026年9月,自律模式仍然有效。聯邦委員會將歐盟委員會對《可持續金融披露條例》(SFDR)的修訂列為重新評估的觸發因素,而該修訂仍處於立法程序之中。9瑞士自律規則的過渡期於2027年1月1日結束。對於蘇黎世的資產管理人而言,其實際結果是一種雙重制度:瑞士基金和委託管理帳戶遵循AMAS和SBA的規則,而註冊於盧森堡或愛爾蘭的基金則受歐洲披露條例約束。因此,從蘇黎世同時管理這兩類產品系列的機構,必須運行兩套分類、文件和控制體系。環保組織中的批評者認為,自律規則未能有效防範“漂綠”。10因此,當聯邦委員會重新評估此事時,這一辯論很可能會再度出現。

註釋

  1. 國際金融事務國務秘書處(SIF),“Sustainable Finance”,涉及包含十五項措施的2022–2025年行動計劃、2026年3月的政策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氣候報告條例、聯邦委員會2022年12月16日關於“漂綠”的立場、其2024年6月19日的決定,以及其2025年6月25日暫停修訂氣候披露條例的決定,https://www.sif.admin.ch/en/sustainable-finance。↩
  2. 國際金融事務國務秘書處(SIF),“Swiss Climate Scores”,涉及聯邦委員會於2022年6月29日推出該評分、評分的自願性質、其就金融投資與《巴黎協定》一致性建立最佳實踐透明度的宗旨,以及2023年12月8日對其作進一步發展的決定,https://www.sif.admin.ch/en/swiss-climate-scores-en。↩
  3. 聯邦委員會,Swiss Climate Scores(2023年12月8日),https://www.sif.admin.ch/dam/de/sd-web/9ZbBGJazuI-g/SCS%20DE.pdf,列明的指標包括溫室氣體排放、化石燃料和可再生能源敞口、全球升溫潛力、經核實的淨零承諾、可信的氣候對話以及面向淨零的管理。↩
  4. Hansjürg Appenzeller和Benjamin Leisinger(Homburger),“FINMA on Green Financial Centre and Greenwashing”,涉及FINMA於2021年11月3日發佈的第05/2021號指引及其三個領域,即基金文件、對管理可持續計劃之機構的組織要求以及銷售環節的行為,https://homburger.ch/en/insights/finma-on-green-financial-centre-and-greenwashing。↩
  5. Tippinpoint,“Greenwashing in der Finanzbranche: Jetzt wird der Bundesrat aktiv”(2022年10月7日),涉及FINMA首席執行官Urban Angehrn關於聯邦委員會將於2022年底前就監管需求作出決定的表態,以及FINMA的觀點,即業界自律雖受歡迎,但不能取代一個跨行業、可通過監管予以執行的法律框架,https://www.tippinpoint.ch/greenwashing-in-der-finanzbranche-jetzt-wird-der-bundesrat-aktiv/。↩
  6. 國際金融事務國務秘書處(SIF),“Sustainable Finance”,涉及聯邦委員會2022年12月16日的立場,即需要就金融產品或服務何時可被標示為可持續形成清晰而共同的理解,以及2024年6月19日根據歐盟的發展審查進一步國家規定的決定,https://www.sif.admin.ch/en/sustainable-finance。IPE,“Switzerland holds back on state greenwashing regulation”,報道稱財政部被指示在歐盟修訂SFDR後、最遲於2027年底重新評估該立場的全面實施,https://www.ipe.com/news/switzerland-holds-back-on-state-greenwashing-regulation/10074097.article。↩
  7. 瑞士銀行家協會,“AMAS, SBA and SIA welcome the Federal Council’s decision in favour of self-regulation to prevent greenwashing”(2024年6月19日),涉及AMAS關於可持續相關集合資產透明度和披露的自律規則的內容、SBA關於ESG偏好、ESG風險和“漂綠”的準則、SIA關於投資連結型產品的自律規則,以及它們分別於2024年9月1日和2025年1月1日生效,https://www.swissbanking.ch/en/media-politics/press-releases/amas-sba-and-sia-welcome-the-federal-councils-decision-in-favour-of-self-regulation-to-prevent-greenwashing。↩
  8. finews.ch,“Greenwashing: Bundesrat schaut bei Regulierung in Richtung EU”(2024年6月19日),涉及暫不進行國家監管的決定、持續至2027年1月1日的過渡期、已實現的目標和未決問題,以及關注歐盟發展並於2027年底前重新評估該方針的意向,https://www.finews.ch/news/finanzplatz/63129-bundesrat-regulierung-esg-greenwashing。另見IPE,“Switzerland holds back on state greenwashing regulation”,https://www.ipe.com/news/switzerland-holds-back-on-state-greenwashing-regulation/10074097.article。↩
  9. Debevoise & Plimpton,“SFDR 2.0: Recap Briefing”,2026年9月14日,涉及歐盟委員會2025年11月的提案、歐盟理事會2026年6月的立場、歐洲議會尚待進行的全體會議表決,以及預計將持續至2026年底或2027年初的三方會談,https://www.debevoise.com/insights/publications/2026/09/sfdr-20-recap-briefing。↩
  10. WWF Schweiz,“Neue Selbstregulierungen verhindern Greenwashing im Finanzmarkt nicht”,2024年6月19日,https://www.wwf.ch/de/medien/neue-selbstregulierungen-verhindern-greenwashing-im-finanzmarkt-nicht,批評聯邦委員會決定在2027年之前依賴自律,理由是相關要求含糊且缺乏可執行的投資者保護。↩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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