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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標準德語與法律語言

標準語的一種國家變體

德語是一種多中心語言,擁有多個國家標準變體。瑞士使用的標準書面德語在詞彙、拼寫、語法和發音上均不同於德國和奧地利的標準德語,這些差異已為該語言的權威詞典所承認。語言學家將這些瑞士特有的成分稱為“瑞士語詞”(Helvetismen)。1其中一些屬於日常生活用語,例如以Velo表示自行車,以parkieren表示停車。另一些則屬於國家與法律領域。瑞士所說的裁決是Entscheid,而德國用法更傾向於Entscheidung。會議議程上的一項議題稱為Traktandum;就法律草案徵詢各政黨和團體的意見稱為Vernehmlassung;州政府成員稱為Regierungsrat。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稱為Betreibung,這一術語在德國法中並無對應概念。2

最明顯的正字法差異是不使用Eszett(ß)。聯邦辦公廳的德語拼寫指南規定了聯邦行政機關的內部正字法,該指南指出,自20世紀30年代起ß在瑞士逐漸消失,因此瑞士文本在所有位置均寫作ss。該指南還指出,德語區瑞士對國內其他地區表現出一種“忠誠”,即讓法語和意大利語藉詞更接近其原始形式,例如寫作Communiqué,而不採用德語化的拼寫。3聯邦辦公廳的書寫規範還規定了其他一些能讓人立即認出瑞士文本的慣例,例如在1’000這樣的數字中以撇號作為千位分隔符。這些規範還要求聯邦文本須顧及瑞士的特殊用法。4因此,在蘇黎世為德國客戶起草的合同,一眼即可看出出自瑞士。形式本身表明了文本背後的法律體系:一份寫作Strasse和CHF 1’000’000的文件,預示著很可能適用瑞士法律和瑞士慣例。

瑞士法律的詞彙

瑞士與德國法律語言的差異遠不止於拼寫。這些差異源於兩國在不同時期分別編纂了各自的私法。《瑞士民法典》由Eugen Huber在1900年公佈的草案基礎上起草,於1907年12月10日通過,並於1912年1月1日與修訂後的《瑞士債務法》(OR)同時生效。Huber力圖通過將地方習慣納入全國性法典,把傳統與創新結合起來。5瑞士法典普遍因其語言對受過教育的公民而言通俗易懂而受到稱道,而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BGB)自1900年起施行,則以抽象、技術化的風格著稱。6其結果是形成了一系列看似相同卻不可互換的平行術語。在瑞士法中,互負債權的抵銷稱為Verrechnung(《瑞士債務法》第120條及以下),而德國法則稱為Aufrechnung(BGB第387條及以下)。合同違約金在瑞士稱為Konventionalstrafe(OR第160條),在德國則稱為Vertragsstrafe(BGB第339條)。遺囑執行人依《瑞士民法典》(ZGB)第517條稱為Willensvollstrecker,依BGB第2197條則稱為Testamentsvollstrecker。分層所有權依ZGB第712a條及以下稱為Stockwerkeigentum,而德國法依《住宅所有權法》(Wohnungseigentumsgesetz)使用Wohnungseigentum。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建築物的權利依ZGB第779條稱為Baurecht,依德國《地上權法》(Erbbaurechtsgesetz)則稱為Erbbaurecht。

在大多數這類成對術語中,其背後的制度相似,儘管細節有所不同。跨境實務的風險另有所在,即那些在兩種體系中都存在但含義不同的詞語。Baurecht在德國用法中主要指建築與規劃方面的公法,而在瑞士私法中則指一種物權。德國律師在閱讀提及Baurecht的瑞士土地登記簿摘錄時,可能會完全誤解其含義。瑞士的Hypothek在日常用語中指以不動產擔保的抵押貸款,而德國的Hypothek則是一種特定的、如今已很少使用的擔保權,在實務中已大體被Grundschuld(土地債務)所取代。瑞士的Schuldbrief是ZGB第842條及以下規定的一種可流通的抵押債券,是瑞士抵押貸款中首選的擔保方式,在德國當前實務中並無確切的對應物。這類“假朋友”表明,共同的語言並不能保證共同的理解。兩位律師可能讀著同一個德語詞,想到的卻是不同的法律制度。

法院語言與聯邦最高法院

法院進一步強化了法律德語的瑞士特色。位於洛桑的聯邦最高法院以官方語言之一作出判決,通常使用被訴裁決所用的語言,並以原始語言在官方彙編BGE(Entscheidungen des Schweizerischen Bundesgerichts)中公佈其指導性判例。因此,涉及蘇黎世案件的判決通常以德語寫成,涉及日內瓦案件的判決以法語寫成,涉及提契諾州案件的判決則以意大利語寫成,這符合《聯邦最高法院法》(BGG)第54條第1款的規定,即訴訟程序以一種官方語言進行,通常使用被訴裁決所用的語言。因此,在聯邦最高法院執業的律師必須至少能以兩種語言閱讀判例。一則關於瑞士銀行法的指導性判例很可能因案件源於日內瓦而以法語寫成,儘管其說理適用於蘇黎世的爭議。若干私人出版物為其他語言區的讀者翻譯重要判決,其中包括Die Praxis,該刊將所有擬在官方彙編中公佈的法語和意大利語判決譯成德語,並提供可追溯至1982年的檔案。7

瑞士判決的風格也不同於德國判決。瑞士法院以編號的考量(Erwägungen)撰寫判決,按官方彙編的卷、部分和頁碼引用本院先例,並在法條措辭不明確時經常討論法律的三種語言文本。德國法院的寫作風格則受德國法學教育中Gutachtenstil(鑑定式)和Urteilsstil(判決式)的影響,並按BGHZ或BGHSt的卷和頁碼引用聯邦最高普通法院(Bundesgerichtshof)的判決。法院本身的術語也反映出憲法結構上的差異。瑞士的Bundesgericht是民事、刑事、行政和社會保障法領域唯一的最高法院,而德國則將最高審判權分配給聯邦最高普通法院(Bundesgerichtshof)、聯邦行政法院(Bundesverwaltungsgericht)、聯邦財政法院(Bundesfinanzhof)、聯邦勞動法院(Bundesarbeitsgericht)和聯邦社會法院(Bundessozialgericht),聯邦憲法法院(Bundesverfassungsgericht)則獨立於其外。在州一級,蘇黎世設有Obergericht(高等法院)、Handelsgericht(商事法院)和區法院(Bezirksgerichte),它們均不與任何德國法院完全對應。第I.I章討論過的蘇黎世商事法院是一個專門法院,作為州內第一審且唯一審級,並設有非職業商事法官。德國法依《法院組織法》(GVG)第93條及以下規定,在州法院的Kammern für Handelssachen(商事審判庭)中同樣設有非職業商事法官,但這些審判庭屬於普通法院體系,可向州高等法院(Oberlandesgericht)提起完全上訴。

註釋

  1. “Variantenwörterbuch des Deutschen”,德語維基百科,https://de.wikipedia.org/wiki/Variantenwörterbuch_des_Deutschen:Ulrich Ammon、Hans Bickel、Jakob Ebner等,Variantenwörterbuch des Deutschen(Berlin: de Gruyter, 2004)。該詞典“betrachtet Deutsch als plurizentrische Sprache und stellt die standardsprachlichen Varianten der Länder mit Deutsch als Amtssprache einander gleich”。 ↩
  2. 維基百科,“Liste von Helvetismen”,政治與行政部分,https://de.wikipedia.org/wiki/Liste_von_Helvetismen,其中將Betreibung、Entscheid、Traktandum、Vernehmlassung、Stimmbürger和Regierungsrat列為行政領域的瑞士語詞。因缺乏更好的公開來源,僅供參考引用。 ↩
  3. Schweizerische Bundeskanzlei,Leitfaden zur deutschen Rechtschreibung,2017年第4版更新版,邊碼1.7及第3節,https://www.bk.admin.ch/dam/de/sd-web/GApRW2tzdhqZ/rechtschreibleitfaden-2017.pdf。該指南對《聯邦公報》及聯邦法律官方彙編中的文本具有約束力。 ↩
  4. Schweizerische Bundeskanzlei,Schreibweisungen: Weisungen der Bundeskanzlei zur formalen Gestaltung und zur Sprache von Texten des Bundes,2013年第2版更新版(2015年修正),https://www.bk.admin.ch/dam/de/sd-web/YVHazXZRkqKn/schreibweisungen.pdf。該規範還提及關於使用英語藉詞的建議,並要求德語官方文本以性別平等的方式表述。 ↩
  5. 《瑞士歷史詞典》(HLS),Dominique Manaï-Wehrli,“Huber, Eugen”,https://hls-dhs-dss.ch/textes/d/D4533.php。 ↩
  6. Kurt Siehr,“Swiss Civil Code (ZGB)”,載Max Planck Encyclopedia of European Private Law(2012),https://max-eup2012.mpipriv.de/index.php/Swiss_Civil_Code_(ZGB),其中指出該法典即使在瑞士以外也因其“通俗易懂”而受到讚賞,且不設德國BGB那樣的總則編。 ↩
  7. Die Praxis,https://www.pra.ch/,自稱是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譯文最全面的檔案庫,其數據庫收錄逾7700項判決。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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