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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Solvency II與保險資本標準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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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償付能力測試(SST)、歐盟償付能力II(Solvency II)以及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的保險資本標準(ICS)具有相同的出發點:對資產和負債進行市場調整後的估值,以及根據企業風險進行校準的資本要求。它們在校準、結構及制度環境方面各有不同。

《償付能力II》將償付能力資本要求衡量為基本自有資金在一年期、99.5%置信水準下的風險價值,並另設最低資本要求作為下限,若低於該下限則將撤銷許可。1 SST採用99%水準的預期虧損(expected shortfall),該指標反映最壞結果的平均值,往往更重視厚尾風險。除標準公式、部分內部模型及完全內部模型外,《償付能力II》還包含長期保證措施,例如匹配調整與波動性調整,以減輕利差變動對長期負債的影響。SST則更多依賴於公司特定情境,以及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對模型的審查。其標準模型透過條例與通函進行修訂,程序不如歐洲授權法案那般正式。

歐洲框架本身亦處於變革之中。2025年1月,歐盟(EU)公布了一項修訂《償付能力II》的指令,以及一項新的《保險恢復與處置指令》(IRRD),成員國必須在2027年1月底前將其轉化為國內法。修正案將風險邊際中使用的資本成本率降至4.75%,這對擁有長期負債的保險公司尤為有利。《保險復原與處置指令》(IRRD)要求成員國指定處置機構,並賦予其「有償付能力業務終止」(solvent run-off)及「業務組合轉讓」等工具。該指令還要求針對合計佔各國人壽與非人壽市場至少40%的保險公司制定處置計畫。2 瑞士的重整制度自2024年起實施,在這方面比歐盟領先數年。瑞士的規則與《保險重整指令》(IRRD)基於相似的理念:優先維持保障的連續性、透過業務組合轉讓保護投保人,以及「債權人不得處於更差境地」的保障。

在全球層面,國際保險監督官員協會(IAIS)於2024年12月5日在開普敦舉行的會議上通過了保險資本標準,作為國際活躍保險集團的規定資本要求。當時,根據IAIS統計,此類集團共有59家,分佈於18個司法管轄區。IAIS計劃於2025年制定評估方法,於2026年對其成員進行基準自我評估,並自2027年起展開對各司法管轄區的實施評估。3 對瑞士而言,問題在於適用於集團層面的SST能否產生與ICS相當的結果。瑞士集團及FINMA均有意證明這一點,因為單獨進行ICS計算會增加成本,卻無法改善保障。蘇黎世業界的實際預期是,SST將繼續作為具有約束力的瑞士標準,同時對其集團版本進行校準,以確保國際比較時不會出現重大差距。

註釋

  1. 第2009/138/EC號指令(《償付能力II》),第101(3)條:償付能力資本要求(SCR)「應相當於保險或再保險企業基本自有資金在99.5%信賴水準下、為期一年的風險價值(VaR)」;第129(1)(b)條,據此最低資本要求相當於「一筆合資格基本自有資金的金額,若低於該金額,保單持有人及受益人將面臨不可接受的風險水平」,文本見https://www.legislation.gov.uk/eudr/2009/138/article/101和https://www.legislation.gov.uk/eudr/2009/138/article/129。第100條規定了持有足以覆蓋SCR的合格自有資金的一般義務。 ↩
  2. Arthur Cox,《歐盟公布〈償付能力二〉及《保險和再保險監督指令》修訂案》,2025年1月,https://www.arthurcox.com/insights/eu-publishes-amendments-to-solvency-ii-and-irrd/。 ↩
  3. 國際保險監管協會(IAIS),「IAIS 通過《保險資本標準》及其全球標準的其他改進措施,以促進保險業的韌性」,2024年12月5日,https://www.iais.org/2024/12/iais-adopts-insurance-capital-standard-and-other-enhancements-to-its-global-standards-to-promote-a-resilient-insurance-sector/。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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