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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易所徵稅:1917年以前的印花稅

各州的印花稅

證券交易稅是瑞士交易所歷史上反覆出現的主題。早在海爾維第共和國時期,瑞士各州便已知曉印花稅,當時是仿照法國大革命的模式引入的。1803年,聯邦議會(Tagsatzung)將印花事務的權限保留給各州。1各州以不同方式行使這項權力:有的對證券發行徵稅,有的對記錄交易的文書徵稅,有的對交易所的成交額徵稅。蘇黎世前交易池交易員協會指出,各州對本州交易所徵收成交稅。2據聯邦稅務局(ESTV)稱,在聯邦稅出現之前,各州印花稅的收入一直不多,總計約300萬瑞士法郎。3

各州印花稅的差異影響了交易所之間的競爭。能夠選擇在何處執行交易的交易員,有動機選擇稅負最低的交易所。因此,交易所的監管與其稅收密切相關。一個希望保持本州交易所競爭力的州,必須將稅率保持在適度水平。蘇黎世1912年法律將州對交易所交易收取的費用與州提供場所的義務掛鉤,也屬於同一邏輯,因為州從一個它必須維護其繁榮的市場中獲得收入。

1917年的聯邦印花稅

第一次世界大戰帶來的財政壓力把印花稅提升到了聯邦層面。1917年5月13日,瑞士選民以53.2%的微弱多數批准了聯邦徵收印花稅的新權限。第一部聯邦印花稅法於1918年4月1日生效,預計年收入為1200萬瑞士法郎。4《瑞士歷史辭典》記載,1917年《聯邦憲法》第41條之二將印花稅權限移交給聯邦。如今,聯邦對股票和債券徵收發行稅,並徵收證券轉讓稅和保險費印花稅。5

聯邦印花稅雖然不在本章所涵蓋的時期之內,但其根源卻在這一時期。戰前關於證券交易徵稅的辯論、各州對交易所徵收的成交稅以及外國交易所稅的經驗,共同塑造了聯邦的解決方案。其長期影響為業內人士所熟知。證券轉讓稅(Umsatzabgabe)成為瑞士市場主要的競爭負擔之一。在二十世紀後期和二十一世紀初期,該稅的逐步降低以及對外國交易和某些市場參與者給予的豁免,是瑞士金融市場政策中反覆出現的議題。蘇黎世市場對交易稅的敏感性在州立法時期就已顯現,並且從未消失。

註釋

  1. 《瑞士歷史辭典》(HLS),Conrad Stockar,“Stempelsteuer”,2012年2月14日版本,http://www.hls-dhs-dss.ch/textes/d/D13772.php。↩
  2. 蘇黎世前交易池交易員協會(VeZR),“Die Börse”,https://vezr.ch/DIE-BOeRSE/。↩
  3. Eidgenössische Steuerverwaltung,“100 Jahre Eidgenössische Steuerverwaltung – Stempelabgaben”,https://www.estv2.admin.ch/jubi/steuerarten-stempel-d.htm。↩
  4. Eidgenössische Steuerverwaltung,“100 Jahre Eidgenössische Steuerverwaltung – Stempelabgaben”,https://www.estv2.admin.ch/jubi/steuerarten-stempel-d.htm。↩
  5. HLS,Stockar,“Stempelsteuer”,http://www.hls-dhs-dss.ch/textes/d/D13772.php。↩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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