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修道院院長的芬尼:從十一世紀到1425年的蘇黎世鑄幣廠
掌握在修道院手中的王室特權
蘇黎世貨幣的歷史始於弗勞明斯特修道院(Fraumünster)。853年7月21日,“日耳曼人”路易國王建立該修道院,作為其女兒希爾德加德的王室修院,並將蘇黎世的王室莊園、烏里的土地和阿爾比斯森林賜予該修道院,同時使其享有王室豁免權。1在此後兩個世紀里,該修道院成為城中居支配地位的領主。按照通行觀點,大約在1045年,修道院從薩利安王朝的亨利三世國王處獲得了鑄幣、關稅和市場等王室特權。至1234年,女修道院長已躋身帝國諸侯之列,並任命包括鑄幣事務負責人在內的重要城市官員。2關於女修道院長鑄幣權的書面證據晚於授權本身。一部為MoneyMuseum出版的蘇黎世貨幣通俗史指出,這項權利通常被認為是亨利三世於1045年前後授予的,但最早見於書面記載是在1238年的一份特許狀中。3
修道院的鑄幣基本上只有一種面額:銀便士,即denarius或Pfennig。11世紀時,它被鑄成一種薄的雙面硬幣,即所謂的Dünnpfennig(薄便士)。從12世紀起,蘇黎世鑄幣廠與上萊茵河和博登湖地區的其他鑄幣廠一樣,生產薄片幣(bracteate),即只在一面壓印的便士,所用銀片極薄,圖案在背面呈現為凹形反像。4後期蘇黎世薄片幣的典型樣式是一種四角形幣,上面是戴面紗的女修道院長半身像;這一圖像在市場上每一枚易手的硬幣上宣示著其背後是誰的權威。5這類硬幣易碎,容易被剪邊,大額計數也很困難。因此,較大的支付以記賬單位表示:1鎊(Pfund)合240便士,分為20先令(Schilling),每先令合12便士;另有銀馬克,這是一種重量單位。蘇黎世馬克約重237克,略重於帝國大部分地區使用的科隆馬克。6
對鑄幣領主而言,鑄幣是一項收入來源。交付給鑄幣廠的白銀價值與用其鑄成的硬幣面值之間的差額,扣除鑄造成本後,作為鑄幣稅(Schlagschatz)歸鑄幣當局所有。希望增加這項收入的鑄幣領主可以降低硬幣的含銀量,直到鑄造重新有利可圖。定期收回舊幣、以折價兌換新幣的做法也服務於同一目的。7既然鑄幣從一開始就是一種財政工具,硬幣的使用者便有充分的利益去控制它。這種利益在城中的商人和手工業者身上最為強烈,他們每天收付這些便士,並承擔每一次貨幣貶值造成的損失。
從租賃到所有:城市接管鑄幣廠
鑄幣廠從修道院轉移到城市,是一個歷時一個半世紀、逐步談判的過程。《瑞士歷史辭典》(HLS)將其描述為:弗勞明斯特修道院通過有期限的鑄幣權授予,逐漸將王室特權喪失給經濟實力增強的市民階層。8早在1272年,涉及鑄幣廠的事務就已徵詢城市議會的意見。91335年,即布倫革命的前一年,議會頒佈了一項鑄幣條例,以重罰相威脅,禁止用舊的蘇黎世貨幣付款。該條例還指定了三個官方兌換地點,要求兌換超過120便士者必須親赴鑄幣廠辦理,並確認鑄幣廠對原銀交易的獨佔權。10同一條例列出了可在蘇黎世接受的外國硬幣,其中包括康斯坦茨和斯特拉斯堡的便士、威尼斯的soldini、法國的gros tournois、蒂羅爾的Kreuzer和赫勒幣,同時排除了伯爾尼、布格多夫和索洛圖恩的硬幣。11無論這項條例由誰起草,頒佈它的是議會。該文本表明,在鑄幣權形式上仍屬於女修道院長之時,一個市民權力機構已在對城中的貨幣流通行使控制。
下一個決定性步驟發生在1364年,女修道院長直接與市長、議會和行會會長簽訂了鑄幣廠租約。12自此,城市在實際上控制了鑄幣,儘管修道院仍是該權利的形式持有人,並繼續分享收益。租約中提到的行會會長,是布倫憲制所設立的手工業行會的代表(見第A.II章)。因此,從14世紀下半葉起,蘇黎世的貨幣政策便由同一個行會政權掌管,而該政權也主管貿易、稅收和戰爭。
最遲從1418年起,蘇黎世以自己的名義鑄幣,西吉斯蒙德國王於1425年確認了這項權利。13西吉斯蒙德在與奧地利公爵弗里德里希四世的衝突中需要瑞士城市的支持,並曾於1415年邀請邦聯成員佔領哈布斯堡家族的阿爾高;對於能夠為特權付費或為他效力的城市,他在授予特權上十分慷慨。1425年的確認使一個事實上已經存在的狀況得以正規化。它還使蘇黎世的鑄幣與該市自1218年成為帝國城市以來積累的其他帝國權利處於同等的法律地位。就本章而言,1425年這一年份具有某種象徵意義上的巧合:同年,教皇馬丁五世宣佈,以不動產為擔保、可由出賣人贖回的年金與教會法相容,這一決定為那個時代最主要的信貸工具提供了神學上的許可(見下文第三節)。14
修道院權利的正式終結直到宗教改革時才到來。1524年12月2日,最後一任女修道院長卡塔琳娜·馮·齊默恩將弗勞明斯特修道院“連同其全部權利和財產”移交給城市,城市通過弗勞明斯特管理署(Fraumünsteramt)管理原修道院的收入。15到那時,鑄幣掌握在市民手中已遠超一個世紀。蘇黎世鑄幣廠並未隨修道院一同消失。它一直是一個城市機構,直到1850年的聯邦貨幣改革將鑄幣權移交給新成立的聯邦國家。16世紀,在教會財寶世俗化之後,它鑄造了MoneyMuseum那部歷史所稱的該市歷史上最重要的一批硬幣。16
這一發展對蘇黎世後來的歷史所提供的啟示不難說明。鑄幣權通過談判、租賃和王室確認,從一個教會領主轉移到一個市民團體手中,每一步都有文獻記載,每一步都付出了代價。蘇黎世獲得貨幣主權的方式,與其獲得大部分領土的方式相同,即通過契約和金錢。現代瑞士法郎由一家依據聯邦特別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性質的中央銀行發行,各州和州立銀行均為其股東,它所依託的正是公共權力與貨幣使用者利益之間的類似妥協。17
註釋
- Historisches Lexikon der Schweiz(《瑞士歷史辭典》,HLS),“Fraumünster”,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11612/。HLS將該修道院的建立描述為設立一座王室修道院,它同時也是蘇黎世周邊王室財產的管理中心。 ↩
- HLS,“Fraumünster”(同上),該文將“Münz-, Zoll- und Marktrecht”(鑄幣、關稅和市場權)的授予時間定為1045年前後,並將女修道院長獲得諸侯地位的時間定為1234年。 ↩
- Ursula Kampmann,Die Zürcher und ihr Geld. Begleitbuch zur Ausstellung(蘇黎世:MoneyMuseum/Sunflower Foundation,2006年),https://www.moneymuseum.com/pdf/archiv/Die%20Zuercher%20und%20ihr%20Geld.pdf;同一敘述亦概括見於系列文章“Die Zürcher und ihr Geld”,MünzenWoche,https://neu.muenzenwoche.de/nationen/einleitung-die-zuercher-und-ihr-geld-teil-1/。 ↩
- Kampmann,Die Zürcher und ihr Geld(同上),該書既描述了11世紀的Dünnpfennig,也描述了中世紀晚期的薄片幣。 ↩
- Kampmann,Die Zürcher und ihr Geld(同上)提到帶有女修道院長半身像的“vierzipflige Brakteat”(四角薄片幣);MünzenWoche的概述同樣描述了便士上戴面紗的女修道院長半身像。 ↩
- Marco Anzidei,“Zürich, die Juden und das Geld”,zurichstories.org(Schauplatz Brunngasse項目),https://www.zurichstories.org/Brunngasse8/Marco_Anzidei/index.html,該文給出1鎊 = 20先令 = 240便士,並給出科隆馬克重233.8克、蘇黎世馬克重237.1克。 ↩
- Kampmann,Die Zürcher und ihr Geld(同上):“Dem Prägeherrn fiel der so genannte Schlagschatz zu”;該小冊子還描述了降低含銀量“bis das Prägen lohnend wurde”的做法。 ↩
- HLS,“Zürich (Gemeinde)”,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00171/,該文提到修道院通過“befristete Münzrechtsverleihungen”(有期限的鑄幣權授予)而將鑄幣控制權喪失給市民階層。 ↩
- “Die Zürcher und ihr Geld”,MünzenWoche(同上),該文稱至1272年,鑄幣廠的運營已徵詢城市議會的意見。 ↩
- Kampmann,Die Zürcher und ihr Geld(同上),該書概述了1335年的條例;其第一段“verbot bei Androhung von hohen Strafen, in alter Zürcher Währung zu zahlen”。 ↩
- Kampmann,Die Zürcher und ihr Geld(同上)。 ↩
- Kampmann,Die Zürcher und ihr Geld(同上):“Im Jahr 1364 schloss die Äbtissin ihren Pachtvertrag direkt mit dem Bürgermeister, dem Rat und den Zunftmeistern.” ↩
- Kampmann,Die Zürcher und ihr Geld(同上):“spätestens seit 1418 prägte Zürich in seinem eigenen Namen”;西吉斯蒙德於1425年的確認亦見於MünzenWoche的概述(同上)。 ↩
- HLS,“Wucher”,中世紀部分由Hans-Jörg Gilomen撰寫,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17472/2014-11-18/,該文記載教皇馬丁五世於1425年認定以財產為擔保的可贖回年金是允許的。 ↩
- HLS,“Fraumünster”(同上)。 ↩
- “Die Zürcher und ihr Geld”,MünzenWoche(同上),該文提到1523年後對沒收的教會資產的使用,以及1555–1561年間鑄造了九百多萬枚硬幣;這段後來的歷史屬於B部分。 ↩
- 2003年10月3日《瑞士國家銀行聯邦法》(《國家銀行法》,NBA),《瑞士聯邦法律彙編》(SR)951.11,第1條(“依特別法設立的股份公司”),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1.11-1-4.html;“Swiss National Bank”,Wikipedia(英文版),https://en.wikipedia.org/wiki/Swiss_National_Bank,該條目稱截至2021年12月31日,78.17%的表決權股份由公共股東(各州、州立銀行及其他)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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