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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反洗錢法》

準銀行業的問題

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銀行須遵守三個層面的反洗錢規則:盡職調查協議、聯邦銀行委員會的指引,以及1990年和1994年的刑法條款。而金融行業的其餘部分僅受刑法約束。獨立資產管理人、受託人、貨幣兌換商、擔任金融中介的律師、信用卡公司和貴金屬交易商須遵守《瑞士刑法典》(SCC)第305ter條,但沒有任何機構核查他們是否遵守。聯邦委員會1996年6月17日的諮文試圖估算這一“準銀行業”的規模。諮文估計,約有350家資產管理人在受監管的銀行業之外經營,另有數量不明的貨幣兌換商和信貸中介。諮文還估計,約有5000名律師和4000至5000名受託人至少部分從事金融服務。1

這些數字解釋了新法的政治邏輯。“黎巴嫩關係網”已經表明,洗錢網絡更青睞貨幣兌換商和貿易公司而非銀行,原因恰恰在於銀行已開始提出問題。許多相關的獨立資產管理人、受託人和律師在蘇黎世、日內瓦和盧加諾執業,往往與銀行密切合作:銀行持有資產,而中介機構管理客戶關係。一個只適用於銀行的制度,勢必導致風險轉移至不受監管的領域。因此,立法機關決定將盡職調查義務擴展至所有金融中介機構,無論其法律形式或職業為何。

該法的架構

《聯邦金融領域反洗錢法》(AMLA)於1997年10月10日通過,1998年4月1日生效。2該法在《聯邦法律彙編》中的編號為SR 955.0,後來更名,將恐怖融資也納入其中。該法包含三個基本要素:界定了承擔其義務的金融中介機構範圍;規定了盡職調查義務,包括識別締約方和受益所有人、澄清異常交易的義務以及保存記錄的義務;最後,設立了報告可疑情況的義務以及相應的凍結相關資產的義務。

報告義務是最顯著的變化。根據該法第9條,金融中介機構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懷疑某一業務關係所涉資產與洗錢有關、源自重罪或受犯罪組織控制,必須立即向反洗錢報告辦公室報告。對於未達到合理懷疑門檻的情形,《刑法典》第305ter條第2款規定的報告權與該義務並存。3根據原始法律,中介機構須將所報告的資產凍結最多五天,以便檢控機關有時間決定是否採取正式措施。4

1996年的諮文用一句話闡明瞭整部法律所依據的原則:“Das Geldwäschereigesetz basiert auf dem Prinzip der Selbstregulierung”。5銀行、保險公司和證券交易商仍由其現有的行業監管機構監管,這些機構通過其許可和監管權力執行新的義務。對於準銀行業,該法創設了一套新穎的制度。沒有審慎監管機構的金融中介機構,可以選擇加入經聯邦當局認可的自律組織,或直接接受一個新的聯邦機構——隸屬於聯邦財政管理局的反洗錢控制局——的監管。

自律組織

自律組織是1977年銀行協議在制度上的繼承者。與《銀行盡職調查協議》(VSB)一樣,它們以私法為基礎。每個組織發佈各自的規章,為其成員具體規定法定盡職調查義務;每個組織都通過審計監督遵守情況,並可施加直至開除的處罰。聯邦當局認可並監管這些組織,但不直接監管其成員。這一制度使職業協會能夠根據其成員的業務塑造法律的適用,而這些業務涵蓋從私人客戶資產管理到租賃和貨幣兌換的各個領域。

自律組織的地理分佈反映了瑞士金融業的結構。反洗錢控制局公佈的一份名單列出了十一家獲認可的組織。其中三家的所在地為蘇黎世:瑞士資產管理人協會的組織、瑞士租賃協會的自律機構以及PolyReg。日內瓦有ARIF和OAR-G。楚格有VQF,盧加諾有OAD FCT,盧塞恩有瑞士受託人協會的組織。伯爾尼則有律師和公證人協會的組織,以及瑞士郵政和瑞士聯邦鐵路的內部機構。6到2007年,有6293家金融中介機構隸屬於自律組織,另有412家由反洗錢控制局直接監管。7

與日內瓦的比較頗具啟發意義。在這兩座城市,自律組織都成為當地金融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擁有各自的員工、審計網絡和案例實踐。蘇黎世的組織面向獨立資產管理人以及租賃和消費信貸行業。日內瓦的兩家組織則源於服務國際私人客戶的當地職業界,其特殊結構在關於日內瓦的姊妹卷中有所描述。

反洗錢報告辦公室

第二個新機構是瑞士反洗錢報告辦公室,以其法文縮寫MROS為人所知。它作為金融情報機構設立於聯邦警察局內。它接收金融中介機構的報告,進行分析,並將有充分實質內容的案件轉交刑事檢控機關。該辦公室於1998年以寥寥數名員工開始運作。在該法實施之前,金融中介機構在自願制度下每年僅提交三四十份報告。僅1998年一年,新辦公室就收到160份報告,涉及資產逾3.3億瑞士法郎。8

此後的增長說明了報告文化的變化。2022年,該辦公室收到7638份可疑活動報告,涉及13750個業務關係,估計資產規模為一兩百億瑞士法郎。約90%的報告來自銀行,而其他金融中介機構的比例仍然偏低。92020年1月引入goAML資訊系統後,年度報告量幾乎翻了兩番。2025年,MROS收到21087份可疑活動報告,比2024年的15141份增加39.3%,其中91.3%來自銀行。該辦公室當時約有57個全職當量的員工。10對當今報告制度的詳細分析屬於本書I部分的內容。就歷史論述而言,只需指出:1997年的報告義務創造了一條從金融行業流向國家的永久性資訊通道,而這正是1934年的銀行保密制度意在阻止的。

從反洗錢控制局到FINMA

反洗錢控制局始終是一個規模相對較小的聯邦機構。隨著瑞士金融市場監管的重組,其獨立存在宣告終結。2007年6月22日,聯邦議會通過了《金融市場監管法》(FINMASA),將聯邦銀行委員會、聯邦私人保險局和反洗錢控制局合併為單一機構。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於2009年1月1日開始運作。11

銀行方面也有所發展。2002年6月,聯邦銀行委員會的一個“了解你的客戶”規則工作組提議,以一部基於《反洗錢法》的正式條例取代該委員會1998年的反洗錢指引。擬議條例引入了基於風險的方法,根據業務關係的風險適用不同標準。它要求對政治公眾人物實施強化盡職調查,並對國際金融集團的聲譽風險進行合併監控。具體的身份識別程序則留給VSB規定。12對政治公眾人物的強調並非偶然。它是獨裁者資金案件,尤其是阿巴查(Abacha)案的直接結果,下一節將對此進行描述。

註釋

  1. 聯邦委員會,Botschaft zum Geldwäschereigesetz,1996年6月17日,BBl 1996 III 1101(見上文)。 ↩
  2. PricewaterhouseCoopers AG,Bekämpfung der Geldwäscherei(見上文),關於生效日期;law.ch, LAWINFO,“Geldwäscherei / Geldwäschereigesetz – Gesetzliche Grundlagen”,https://law.ch/lawinfo/geldwaescherei-geldwaeschereigesetz/gesetzliche-grundlagen/,關於通過日期。 ↩
  3. 聯邦委員會,Botschaft zum Bundesgesetz zur Bekämpfung der Geldwäscherei im Finanzsektor,1996年6月17日,關於為金融中介機構選擇報告義務,以及1994年引入的SCC第305ter條第2款規定的報告權繼續存在,https://www.finma.ch/FinmaArchiv/gwg/d/dokumentationen/gesetze_und_regulierung/bundesgesetzgebung/PDF/Botschaft_GwG_d.pdf。經後續修訂,AMLA第9條的現行文本已有所不同。 ↩
  4. 聯邦委員會,Botschaft zum Geldwäschereigesetz,1996年6月17日(見上文),其中指出,中介機構最遲在五天後即可知道報告時凍結的資產是否可以解凍。該條款後來經過修訂。 ↩
  5. 聯邦委員會,Botschaft zum Geldwäschereigesetz(見上文)。 ↩
  6. 反洗錢控制局,Liste der von der Kontrollstelle anerkannten Selbstregulierungsorganisationen,https://www.finma.ch/FinmaArchiv/gwg/d/themen/institute/pdf/srolistd.pdf。 ↩
  7. 反洗錢控制局,“Zahlen und Fakten”,https://www.finma.ch/FinmaArchiv/gwg/d/dokumentationen/zahlen_und_fakten/index.php,含2005—2007年數據。 ↩
  8. Anton Brönnimann(MROS負責人),“25 Jahre Geldwäschereigesetz im Rückblick”,Die Volkswirtschaft,2023年3月14日,https://dievolkswirtschaft.ch/de/2023/03/25-jahre-geldwaeschereigesetz-im-rueckblick/。 ↩
  9. Brönnimann,“25 Jahre Geldwäschereigesetz”(見上文)。 ↩
  10. 瑞士反洗錢報告辦公室(MROS),Jahresbericht 2025,2026年5月,https://www.fedpol.admin.ch/dam/de/sd-web/05JKPvNkIrsY/jb-mros-2025-d.pdf。 ↩
  11. 反洗錢控制局,“FINMA”,https://www.finma.ch/FinmaArchiv/gwg/d/themen/finma/index.php。 ↩
  12. 聯邦銀行委員會,Sorgfaltspflichten von Banken und Effektenhändlern bei Geldwäscherei, Terrorismusfinanzierung und Beziehungen zu politisch exponierten Personen,“了解你的客戶”工作組報告,2002年6月,https://www.finma.ch/finmaarchiv/ebk/d/archiv/2002/pdf/neu090702-02d.pdf。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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