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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銀行法》與銀行保密——概述與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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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瑞士的法律中,很少有哪部法律所獲得的聲譽能如此遠遠超出其文本本身,正如1934年11月8日的《聯邦銀行與儲蓄銀行法》。在其存續的大部分時間裡,這部法律只是一部樸素的審慎監管立法,涉及審計、流動性、資本比率和賬目公佈。唯獨一項刑罰條款——第47條,將銀行僱員違反職業保密的行為定為刑事犯罪——使它成為一種象徵。在世界各地,“瑞士銀行保密”逐漸代表著謹慎低調、逃逸資本,最終代表著規模化的逃稅。而在瑞士本國,同樣的字眼則代表著對私人領域的保護、一個小國的獨立及其金融中心的繁榮。本章將這一聲譽的各個層面剝離開來,並把第47條放回到它所由產生的那部法律之中。

這段歷史與蘇黎世有著非常直接的關係。貫穿本書的兩大商業銀行——Schweizerische Kreditanstalt 和 Schweizerische Bankgesellschaft——正是在1930年代初的危機中資產負債表受到衝擊的機構之一,其領導人也參與塑造了這部新法律。依該法設立的聯邦銀行委員會監管蘇黎世的銀行長達七十餘年,之後併入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Bahnhofstrasse 的私人銀行和資產管理人以第47條所提供的保護為基礎建立起其外國業務,而在2009年之後這一保護對外國稅務機關不再適用時,它們失去了其中很大一部分業務。即使在今天,蘇黎世的銀行僱員若將客戶數據交給未經授權的人,仍構成刑事犯罪,所依據的條款其核心可追溯至1934年。

本章分為十節。首先論述1931年至1934年的銀行危機,以及創設聯邦銀行法的一長串失敗嘗試。第二節討論1934年法律的內容及其所設立的機構——聯邦銀行委員會。第三節考察第47條本身,包括其原始措辭以及直至2015年擴展適用於數據交易者為止的歷次修訂。第四節將“銀行保密制度是為保護猶太客戶免遭蓋世太保迫害而引入的”這一傳說,與 Sébastien Guex、Peter Hug、Robert Vogler 以及獨立專家委員會所確立的有據可查的歷史相對照。第五節區分作為銀行民法義務的保密與作為刑法規範的保密。第六節和第七節將銀行保密分別作為一種商業模式和一種政治象徵加以描述。第八節追溯聯邦銀行委員會直至2009年的演變。本章最後簡要展望屬於本書G部分的2009年轉折點,並由執業者評估第47條今天仍在保護什麼。

結論

1934年的《銀行法》誕生於一場危機,這場危機暴露了瑞士銀行的弱點,也暴露了缺乏任何能夠查看其賬簿的聯邦機構這一事實。三十年來的各種提案——從1914年的疑慮,到 Landmann、Huber、Hoffmann 和 Schulthess 的草案——都在銀行的抵制下失敗。最終使立法成為可能的,是以下幾方面因素的結合:花費了聯邦四分之一年度預算的 Volksbank 救助、日內瓦 Diskontbank 的倒閉,以及銀行家們自己認識到某種形式的監管已不可避免。由此產生的法律在目標上較為溫和。它依靠私營審計公司,制定了關於資本、流動性和公佈的簡單規則,並設立了一個小型獨立委員會來監督整個體系。

在其起草者看來,第47條是這一妥協的條件。銀行家們接受監管,前提是監管將強化保密。政府與他們一樣認為外國資本對瑞士經濟至關重要,因此在第一稿中便加入了保密條款,並在未經辯論的情況下為其辯護。其動機是財政、貨幣和商業方面的:1932年的巴黎事件、鄰國對逃逸資本的追查,以及對流失外國存款的擔憂。1960年代出現的人道主義說法——即該條款旨在保護猶太客戶免遭蓋世太保迫害——在史料中毫無依據,並且與聯邦委員會於1934年1月對德國資本外逃規則所作的讓步相矛盾。Guex、Hug 和 Vogler 的研究以及獨立專家委員會的調查結論,在這一點上不留任何懷疑餘地。

然而,1934年的遺產遠不止於揭穿一個傳說。這部法律為瑞士提供了一個監管機構,它在七十三年間發展成為一個現代金融市場監管機構,並於2009年將其職責移交給FINMA。第47條雖已喪失其對抗外國稅務機關的保護功能,但仍是一項保密義務的刑法核心,而瑞士法律將這項義務建立在合同和人格保護的基礎之上。對瑞士居民而言,針對本國稅務機關的銀行保密經受住了每一次改革嘗試,並得到政治多數的支持——這一多數認為它是公民與國家之間信任關係的一部分。對銀行僱員、數據交易者以及在一定範圍內的記者而言,它仍是一項現實的刑事風險。今天的蘇黎世金融中心以其諮詢質素、機構穩定性和法律秩序的可靠性參與競爭,它在其監管架構中、在其客戶仍然期待的謹慎低調中,依然帶著1934年那場妥協的印記。

五句話概要

1. 1934年11月8日的《聯邦銀行與儲蓄銀行法》自1935年3月1日起生效,它是對一場銀行危機的回應:在那場危機中,聯邦不得不以1億瑞士法郎救助 Volksbank,日內瓦 Diskontbank 倒閉,而此前三十年創設聯邦銀行監管的嘗試均告失敗。

2. 該法建立了一套溫和的監管制度,其基礎是由認可的私營公司進行審計、關於資本、流動性和公佈的規則,以及聯邦銀行委員會;該委員會後來發展為綜合性金融市場監管機構,並於2009年1月1日併入FINMA。

3. 第47條為一項在慣例和民法上早已存在的保密義務增加了刑事制裁,這是應銀行家的要求而設:他們擔心監管和外國稅務調查——1932年 Basler Handelsbank 巴黎事件使之戲劇化——會趕走外國資本。

4. 關於銀行保密制度是為保護猶太客戶免遭蓋世太保迫害而引入的說法最早出現於1966年,已被 Guex、Hug 和 Vogler 的研究所駁斥;而逃稅與稅務欺詐之間的區分,以及將稅務事項排除在司法協助之外,使保密成為一種建立在未申報外國資金之上的商業模式的法律基礎。

5. 儘管2009年的轉折點終結了其對抗外國稅務機關的保護,第47條——2015年擴展適用於數據交易者——在普通核定程序中仍保護瑞士居民免受本國稅務機關的查詢,並使銀行職員、數據購買者和舉報人面臨現實的刑事風險。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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