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民事訴訟法》及其2025年修訂
從二十六部法典到一部法典
2011年以前,在瑞士進行訴訟的外國當事人必須掌握相關州的程序法。蘇黎世自己的民事訴訟法典及其法院組織法因其技術質素而備受讚譽,但程序法在二十六個州之間的分散狀態,被普遍認為是一個力圖將自身打造為國際商業中心的國家所面臨的障礙。2008年12月19日的聯邦《民事訴訟法》(CPC)於2011年1月1日生效,結束了這種分散狀態。1它建立了統一的程序,同時將法院組織、訴訟費用以及許多實踐細節留給各州決定。蘇黎世於2010年通過的《法院和機關組織法》(GOG)是該州對此作出的回應。該法保留了商事法院,並賦予其聯邦法律所允許的最廣泛的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實施的第一個十年暴露出若干缺陷。高額的費用預付金使擁有有效請求權但流動性有限的原告望而卻步。由於對企業內部法務部門的工作缺乏任何保護,瑞士公司在跨境訴訟中處於不利地位,尤其是在面對來自已有此類保護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對手時。該法典沒有規定電子庭審,這一空白在疫情年間暴露無遺。最後,國際當事人即使在案件所有文件均以英文撰寫、所有律師均以英文工作的情況下,也無法在瑞士國家法院以英文進行訴訟。
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修訂
聯邦議會於2023年3月17日通過了《民事訴訟法》的修訂,修訂後的法典於2025年1月1日生效。2其核心變化可歸納為四個方面:費用、語言與國際商事法院、電子程序以及特權。
第一個方面涉及費用。根據修訂後的第98條,法院原則上只能要求預付不超過預計訴訟費用一半的款項。在某些程序中仍允許全額預付,其中包括第6條第4款c項下的國際商事糾紛、根據第8條直接向州高等法院提起的訴訟、調解程序、大多數簡易程序以及上訴程序。3第111條同時作了修改。如果已支付預付金的一方被判令承擔費用,訴訟費用將與預付金相抵銷;否則預付金將予以退還。這意味著向敗訴對手追收訴訟費用的風險現在由國家承擔,而不再由勝訴方承擔。4對於向資不抵債或逃避債務的債務人追索債權的債權人而言——這在資產追回中是常見情形——這一變化消除了一個重大障礙。
第二個方面彙集了對蘇黎世的雄心最為重要的規定。新的第6條第4款c項允許各州將滿足以下四項累積條件的國際商事糾紛分配給其商事法院:糾紛涉及至少一方當事人的商業活動;爭議金額至少為100000瑞士法郎;各方當事人同意商事法院的管轄;且在達成該協議時,至少一方當事人的住所、慣常居所或註冊辦事處位於國外。5第129條同時作了修訂。訴訟程序仍以州的官方語言進行,但各州現在可以規定,在所有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商事法院或普通法院審理的國際商事糾紛程序可以英文進行。6在大多數瑞士訴訟程序中,起訴前原本必須進行調解,但對於商事法院審理的糾紛,調解已改為可選程序;修訂還通過新的第224條第1bis款明確了反訴的條件。7
第三個方面涉及電子程序。第141a條現在允許法院通過電子音像傳輸方式(特別是影片會議)進行訴訟行為,前提是當事人同意,或在沒有相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由法院下令。如需本人出庭,則須徵得相關當事人的同意。8在證人和當事人代表可能分處多個大洲的國際案件中,這一做法很快便成為常規。正如蘇黎世州高等法院(Obergericht)在其年度報告中所指出的,蘇黎世各法院在2024年通過內部指引和培訓為這一變化做好了準備。9
第四個方面是企業內部法律顧問特權。瑞士法律長期以來保護註冊律師的職業秘密,但不保護公司所僱用法律人員的工作。此次修訂為公司內部法務部門的活動引入了拒絕協助的權利,但須滿足三項條件:公司必須已在瑞士商業登記簿或同等的外國登記簿中登記;法務部門必須由持有州律師執業許可或符合律師執業專業要求的人員領導;且該活動若由律師從事,將被視為律師職業範圍內的活動。該保護延及文件,無論其存放於何處。10該特權僅適用於民事訴訟,這限制了其適用範圍。在刑事和行政調查中,包括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或聯邦檢察署所進行的程序,仍適用原有規則,這一點將在有關經濟犯罪和反洗錢合規的章節中加以討論。
直接訴諸高等法院
另一項早於此次修訂的制度值得一提,因為國際當事人有時會忽略它。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條,經被告同意,原告可將爭議金額至少為100000瑞士法郎的財產性糾紛直接提交州高等法院,由其作為唯一州級審級作出裁決。11在蘇黎世,由於商事法院已涵蓋大多數商事糾紛,這一規則的實際意義在於商事法院管轄範圍之外的糾紛,例如涉及未在商業登記簿中登記的自然人的索賠。將選擇蘇黎世法院與同意依第8條直接訴諸高等法院相結合的協議管轄條款,可以為此類當事人提供與商事法院相當的兩審級程序。
註釋
- 2008年12月19日瑞士《民事訴訟法》(CPC),SR 272,Fedlex,https://www.fedlex.admin.ch/filestore/fedlex.data.admin.ch/eli/cc/2010/262/20250101/en/html/fedlex-data-admin-ch-eli-cc-2010-262-20250101-en-html-1.html(該法的名稱和日期)。 ↩
- Pestalozzi, “Die revidierte ZPO tritt am 1. Januar 2025 in Kraft”, https://pestalozzilaw.com/de/insights/aktuell/legal-insights/die-revidierte-zpo-tritt-am-1-januar-2025-in-kraft/?simple_view=true(議會於2023年3月17日通過;主要變化概述,包括降低費用預付金、退還預付金、電子庭審、國際商事法院、以英文作為訴訟語言以及企業內部法律顧問特權)。 ↩
- 《民事訴訟法》(CPC)第98條(2025年1月1日版本),Fedlex,前引。 ↩
- 《民事訴訟法》(CPC)第111條第1款和第2款(2025年1月1日版本),Fedlex,前引。關於將追收風險轉移給國家的政策,參見Pestalozzi, “Die revidierte ZPO tritt am 1. Januar 2025 in Kraft”,前引。 ↩
- 《民事訴訟法》(CPC)第6條第4款(2025年1月1日版本),Fedlex,前引。 ↩
- 《民事訴訟法》(CPC)第129條(2025年1月1日版本),Fedlex,前引。另見Pestalozzi, “Proceedings in English before Swiss State Courts Soon a Reality in Bern and Zurich”, https://pestalozzilaw.com/en/insights/news/legal-insights/proceedings-in-english-before-swiss-state-courts-soon-a-reality-in-bern-and-zurich/。 ↩
- Bär & Karrer, “News Regarding the Jurisdiction of Commercial Courts”,前引。 ↩
- 《民事訴訟法》(CPC)第141a條(2025年1月1日版本),Fedlex,前引。 ↩
- Obergericht des Kantons Zürich, Rechenschaftsbericht 2024, https://www.gerichte-zh.ch/fileadmin/user_upload/Dokumente/obergericht/Rechenschaftsberichte/Rechenschaftsbericht_2024/RB2024.pdf(通過培訓和新指引為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做準備)。 ↩
- Altenburger, “Changes to the Civil Procedure Code as of January 1, 2025”, https://www.altenburger.ch/blog/changes-to-the-civil-procedure-code-as-of-january-1-2025,討論了《民事訴訟法》第167a條及當事人的相應權利。該文指出,該特權僅限於民事訴訟,且有關拒絕權的糾紛所產生的費用由援引該權利的人承擔。 ↩
- 《民事訴訟法》(CPC)第8條(2025年1月1日版本),Fedlex,前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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