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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運法》及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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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22日《關於實施國際制裁的聯邦法》,即《禁運法》(Embargogesetz,EmbG,SR 946.231),是一部僅有十八條的簡短法律。第1條允許聯邦採取強制措施,以實施由聯合國、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OSCE)或瑞士最重要的貿易伙伴所命令的、旨在確保遵守國際法尤其是尊重人權的制裁。“最重要的貿易伙伴”這一提法,是採納歐盟(EU)制裁的法定依據。同一條款保留了聯邦委員會根據《聯邦憲法》第184條第3款為維護國家利益而採取措施的權力。根據第3款,強制措施可以直接或間接地限制涉及商品和服務、支付和資本轉移、人員流動以及科學、技術和文化交流的交易,並可包括禁令、許可和報告義務以及其他權利限制。1

第2條規定聯邦委員會為主管機關。聯邦委員會以條例形式頒佈強制措施,並可為支持人道主義活動或維護瑞士利益而規定例外,尤其是為人道主義目的供應食品、藥品和治療產品。2 這一設計產生了兩個對從業者而言十分重要的後果。瑞士制裁法的實體內容幾乎全部見於條例之中;聯邦委員會無需經議會辯論即可通過和修改這些條例,而且條例通常在通過後數小時內即生效。相比之下,該法本身包含的是程序和刑事框架:披露義務(第3條)、監督機關的權力(第4條)、數據處理以及在瑞士境內和境外的行政協助(第5條至第8條)、刑事規定(第9條至第13條)以及關於管轄和報告的規則(第14條和第15條)。

刑事規定是分級設置的。根據第9條,任何故意違反制裁條例規定的人構成輕罪,可處一年以下監禁或罰金刑。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五年監禁。過失違反的,可處最高100000瑞士法郎的罰款。3 第10條將拒絕提供資訊、向當局作虛假陳述以及不屬於第9條的其他違法行為視為違警行為,並規定故意行為可處最高100000瑞士法郎的罰款,過失行為可處最高40000瑞士法郎的罰款。4

第13條包含一項在2022年之後具有重要政治意義的規定。受強制措施約束的財產和資產,如果其繼續合法使用無法得到保證,則不論任何特定人員是否負有刑事責任,均予沒收。被沒收的資產依據2004年3月19日《關於分配沒收資產的聯邦法》歸聯邦所有。5 這一規定讀起來像是一項沒收被凍結資產的工具,但其適用範圍遠比表面上狹窄。法律評論者強調,第13條要求與刑事犯罪存在關聯,不能僅因資產所有人被列入名單就將其資產收歸國有。6 第七節將再次討論關於沒收的爭論。

第14條指定1974年3月22日《聯邦行政刑法》(VStrR)為適用的程序法。因此,違反《禁運法》的犯罪由行政機關本身——實踐中即瑞士國家經濟事務秘書處(SECO)——進行調查並作出一審裁判。如犯罪的嚴重程度有此必要,瑞士聯邦檢察院(OAG)可應該行政單位的請求啟動調查,在此情況下適用聯邦管轄。7 每一項制裁條例都重申並細化了這一分工。例如,俄羅斯條例規定,違反其大部分禁令的行為依據《禁運法》第9條處罰,違反報告義務的行為依據《禁運法》第10條處罰,兩類行為均由SECO追訴和裁判,SECO並可下令扣押和沒收。8

各項條例遵循共同的架構。每項條例均以關於商品和技術的貿易措施開篇,繼而規定金融措施——首先是凍結附件所列人員的資金和經濟資源——最後是關於入境和過境禁令、報告義務、例外、處罰和生效的規定。附件載有人員、實體和商品的名單。由於名單的變動遠比實施性條款頻繁,SECO單獨公佈名單,並維護一個可檢索的數據庫。據SECO統計,現行有效的制裁條例共有二十八項,每一項都以聯合國、歐盟或二者通過的措施為基礎。9 其中一些規模小、歷史久,例如關於伊拉克的條例,至今仍凍結著前政權的資產。另一些,尤其是關於俄羅斯的條例和關於白俄羅斯的條例,則屬於瑞士聯邦法律中篇幅最為浩繁的文本。

註釋

  1. 2002年3月22日《關於實施國際制裁的聯邦法》(《禁運法》,EmbA),SR 946.231,第1條,英文譯本見雙語版本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9/94/946.231-1-4.html。官方合併文本公佈於Fedlex:https://www.fedlex.admin.ch/eli/cc/2002/564/de。 ↩
  2. EmbA,第2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9/94/946.231-2-5.html。 ↩
  3. EmbA,第9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9/94/946.231-9-12.html。該網站上的英文譯本仍提及最高500000瑞士法郎和100萬瑞士法郎的罰款,這反映的是《刑法典》總則改革之前的措辭。SECO目前對處罰的概述——即一年以下監禁或罰金刑、情節嚴重的五年以下監禁,以及過失情形下最高100000瑞士法郎的罰款——見SECO,“FAQ – Sanktionen gegen Russland”,https://www.seco.admin.ch/seco/de/home/Aussenwirtschaftspolitik_Wirtschaftliche_Zusammenarbeit/Wirtschaftsbeziehungen/exportkontrollen-und-sanktionen/sanktionen-embargos/sanktionsmassnahmen/faq_russland_ukraine.html。 ↩
  4. EmbA,第10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9/94/946.231-10-13.html。對違警行為的追訴時效為五年,因中斷而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該期限的一半。 ↩
  5. EmbA,第13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9/94/946.231-13-16.html。 ↩
  6. Global Investigations Review,The European, Middle Eastern and African Investigations Review 2026,“Switzerland: seizure and forfeiture of Russian assets – legal basis called into question”,https://globalinvestigationsreview.com/review/the-european-middle-eastern-and-african-investigations-review/2026/article/switzerland-seizure-and-forfeiture-of-russian-assets-legal-basis-called-question。該文作者未署名,其結論是,僅憑瑞士制裁法並不能為沒收俄羅斯資產提供法律依據,並討論了以《刑法典》第70條和第72條作為替代依據。 ↩
  7. EmbA,第14條,德文和英文文本,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9/94/946.231-14-17.html。 ↩
  8. Verordnung vom 4. März 2022 über Massnahmen im Zusammenhang mit der Situation in der Ukraine,SR 946.231.176.72,第32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4/946.231.176.72-32-55.html。 ↩
  9. SECO,“FAQ – Sanktionen der Schweiz”(見上文引注)。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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