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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歐盟的等效性爭端

2019年等效認定的失效

近幾十年來,瑞士交易所面臨的最嚴峻政治挑戰來自布魯塞爾。根據自2018年1月起適用的《金融工具市場條例》(MiFIR),歐洲聯盟(EU)的投資公司只能在歐盟交易場所或被認定為等效的第三國交易場所交易獲准在歐盟交易場所交易的股票。由於許多瑞士股票也在歐洲交易場所交易,這一股票交易義務意味著,只有在歐盟認定瑞士交易所監管等效的情況下,歐洲的銀行和經紀商才能繼續在SIX Swiss Exchange交易瑞士股票。

2017年12月,歐盟委員會給予了這一等效認定,但期限僅為一年,後來又延長至2019年6月30日。這一決定被普遍理解為瑞士與歐盟關於機構框架協議談判中的籌碼,因為瑞士對交易所的監管毫無困難地滿足了等效的實質性標準。1框架協議談判陷入停滯後,歐盟委員會於2019年6月30日任由等效認定失效。

瑞士的保護措施

聯邦委員會已為這一結果做好了準備。2018年11月30日,聯邦委員會通過一項條例,規定外國交易場所如希望允許瑞士股票上市交易,須獲得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的認可;對於所在司法管轄區限制在瑞士交易場所交易瑞士股票的交易場所,則不予認可。等效認定失效後,聯邦財政部於2019年7月1日啟動了該措施。其實際效果是逆轉了歐洲的股票交易義務。由於歐盟交易場所不再能夠提供瑞士股票交易,歐盟投資公司只能通過在SIX交易這些股票來履行其義務。因此,就瑞士股票而言,歐洲的限制並未產生效果。

這一結果令許多觀察者感到意外。2019年7月1日之後的數週內,瑞士藍籌股的交易量保持在前幾個月的區間內,並與阿姆斯特丹和巴黎的泛歐交易所(Euronext)所觀察到的趨勢一致。布魯塞爾智庫Bruegel於2019年7月發表的一項分析得出結論:等效認定的喪失暫時並未使瑞士股票和瑞士交易所的處境變得更好或更壞。2事實上,瑞士股票的流動性更加集中於SIX,因為此前在歐洲多邊交易設施進行的交易如今必須回到蘇黎世。聖加侖大學的經濟學家指出,這種集中使SIX在瑞士股票方面形成了一種歐洲範圍內的壟斷,從長遠來看可能損害流動性和競爭。3

法律層面的確立與爭議的終結

該保護措施最初以一項有時限的條例為依據。2023年3月,議會批准將其納入《瑞士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FinfraG),相關法律規定於2024年1月1日生效。2024年,歐盟修訂了MiFIR,使股票交易義務僅適用於具有歐洲經濟區國際證券識別碼(ISIN)的股票,從而消除了衝突的基礎。2025年1月29日,聯邦委員會決定將歐盟及其成員國從其交易場所不得獲得認可的司法管轄區名單中刪除,自2025年5月1日起生效。4自那時起,瑞士發行人可以再次使其股票在歐盟交易所上市交易,但須以FINMA認可這些交易場所為前提。

這場爭議為蘇黎世金融中心留下了若干教訓。它表明,進入歐洲市場的機會可能被用作與金融監管毫無關係的談判中的政治工具。它還表明,只要國內市場的流動性足夠深厚、足以吸引外國交易者,瑞士就能夠通過一項準備充分的單邊措施來保護其核心市場基礎設施。很少有其他第三國能夠作出同樣有效的回應,因為很少有國家擁有一家作為若干歐洲最大公司股票主要上市地的交易所。這一事件強化了蘇黎世的一種信念:以雀巢、諾華、羅氏和其他瑞士大公司為支柱的SIX本土市場,是其最寶貴的資產。

註釋

  1. 瑞士國際金融事務秘書處(SIF),“Measure to protect Swiss stock exchange infrastructure”,https://www.sif.admin.ch/en/protect-swiss-stock-exchange-infrastructure。該頁面介紹了2017年12月給予的有限等效認定、其延長至2019年6月30日、2018年11月30日的保護條例、其於2019年7月1日的啟動、其在法律層面的確立,以及自2025年5月1日起將歐盟從名單中刪除。 ↩
  2. Michael Baltensperger,“The consequences of Switzerland’s lost equivalence status”,Bruegel,2019年7月25日,https://www.bruegel.org/blog-post/consequences-switzerlands-lost-equivalence-status。 ↩
  3. swissinfo.ch,“Has the EU scored an own goal with Swiss stock exchange freeze?”,2019年7月,https://www.swissinfo.ch/eng/business/equivalency-test_has-the-eu-scored-an-own-goal-with-swiss-stock-exchange-freeze-/45077934。該文章引用了聖加侖大學Reto Föllmi和Angelo Ranaldo的觀點。 ↩
  4. Urs Kägi和Florian Schweighofer(Bär & Karrer),“Lift of Swiss Protective Measures Against EU Trading Venues”,CapLaw 2025,https://caplaw.ch/2025/lift-of-swiss-protective-measures-against-eu-trading-venues/。作者將這一決定歸因於2024年的MiFIR修訂,並提及議會委員會的要求以及對瑞士公司的負面影響。刪除所涉及的是FinfraG第41c條第2款規定的名單。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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