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體 日本語 한국어 Bahasa Indonesia Русский Українська 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Español Português Tiếng Việt Türkçe العربية עברית

《金融機構法》:投資組合管理人與受託人的許可

牌照的層級結構

《金融機構法》(FinIA)將其規管的金融機構安排在一個牌照等級體系中,這一體系常被稱為“瀑布式”結構。較高類別的牌照包含從事較低類別活動的權利。銀行牌照涵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集體資產管理人的活動。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管理個人投資組合,正如集體資產管理人可以擔任投資組合管理人一樣。位於這一層級結構最底端的是投資組合管理人和受託人,該法為其創設了新的牌照要求。投資組合管理人是指以商業方式、基於授權書以客戶名義併為客戶帳戶管理資產的任何人。受託人是指以商業方式、基於設立信託的文件,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為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獨立財產的任何人。1

將受託人納入其中是瑞士的一項特色。自瑞士批准《關於信託的法律適用及其承認的海牙公約》並於2007年7月1日起生效以來,瑞士一直承認外國信託,但其本國並無信託法。儘管如此,在蘇黎世或日內瓦管理信託的專業受託人在國際遺產規劃中發揮著相當重要的作用。2020年之前,他們僅受反洗錢規則的約束。《金融機構法》將其與投資組合管理人置於同等地位,在組織、資本和監管方面適用相同的要求。關於家族辦公室、信託和基金會的章節將更詳細地探討這對信託實務的影響。聯邦委員會於2022年就在瑞士私法中引入信託的項目展開諮詢,該項目涉及信託實體法,並未觸及牌照制度。2

牌照要求有若干例外。管理與其存在經濟關聯或家庭關聯人士資產的人可獲豁免;僅在特定員工持股計劃框架內行事的人、作為法定委託的一部分管理資產的人(例如遺囑執行人或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以及服務於單一家族的單一家族辦公室,亦可獲豁免。最後一項豁免對蘇黎世意義重大,因為蘇黎世是眾多單一家族辦公室的所在地。由於該豁免以不存在為第三方從事的商業活動為前提,其在多家族辦公室和共享結構情形下的界限,需要逐案仔細分析。3

牌照要求

投資組合管理人或受託人要取得牌照,必須採取獨資企業、商事公司或合作社的形式,並且必須從瑞士進行有效管理。其管理層原則上必須由至少兩名合格人員組成。如業務的連續性得到保障(例如通過替代人安排),該法允許僅由一名合格管理人管理。合格管理人必須具有至少五年的相關職業經驗,並接受至少四十小時的培訓。負責管理的人員必須享有良好聲譽,並保證無可指摘的業務行為。公司必須擁有以現金繳付的至少10萬瑞士法郎的最低資本,以及至少相當於上一年度固定成本四分之一的自有資金,最高不超過1000萬瑞士法郎。此外,公司還必須提供適當擔保或投保職業責任保險。4

組織要求遵循比例原則。每個投資組合管理人都必須識別、衡量和控制其風險,並且必須設有適當的內部控制制度。風險管理和合規原則上必須獨立於創收業務。然而,規模較小的公司可以將這些職能分配給一名同時從事客戶業務的合格員工,前提是公司的員工人數和收入低於一定門檻,且業務模式風險較低。此外,也可將這些職能委託給外部專業人士。5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在其牌照審批實踐中增加了基於風險的要素。它界定了所謂的高風險業務模式,包括政治公眾人物比例較高、結構複雜、客戶來自高風險司法管轄區或涉及非常規產品的公司,並對此類申請進行更嚴格的審查。6

投資組合管理人也可以管理集體投資計劃和養老基金的資產,但僅限於一定範圍內。如其管理的集體資產超過1億瑞士法郎,或在集體投資計劃不使用槓桿且鎖定期至少為五年的情況下超過5億瑞士法郎,投資組合管理人就需要取得更高級別的集體資產管理人牌照。對於養老基金資產,同樣的邏輯也適用,並設有針對強制性職業養老金資產的門檻。7對大多數服務私人客戶的獨立資產管理人而言,這些門檻並無意義,因為其業務由個人委託構成。對於擁有自有基金的較大型公司,這些門檻決定了其是否必須申請要求更高的牌照。

監管組織

《金融機構法》最具獨創性的特點在於其監管模式。議會希望投資組合管理人和受託人受到監管,但不希望由FINMA直接監管兩千多家小型公司。解決方案是一個雙層體系。FINMA負責授予和撤銷牌照,並有權採取執法措施,而持續監管則由經FINMA授權並接受其監管的私營監管組織負責。監管組織通過定期審計檢查牌照要求和行為規則的遵守情況,審計由其委託審計公司進行或自行開展。如發現無法解決的違規情況,監管組織會將案件上報FINMA。8

FINMA於2020年7月6日授權了首批監管組織:位於日內瓦的Organisme de Surveillance des Instituts Financiers(OSIF)和位於納沙泰爾的Organisation de Surveillance Financière(OSFIN)。9作為日內瓦資產管理人自律組織繼任者的日內瓦Organisme de Surveillance pour Intermédiaires Financiers & Trustees(SO-FIT)隨後獲得授權,自2020年8月11日起生效。10總部位於楚格的FINcontrol Suisse AG於2020年9月29日獲得授權。11第五家也是最後一家是總部位於蘇黎世的Schweizerische Aktiengesellschaft für Aufsicht(AOOS),FINMA對其授權自2020年10月27日起生效,同時認可其為反洗錢自律組織。12兩項職能的結合使投資組合管理人可以由同一機構同時進行審慎監管和反洗錢監管。AOOS由瑞士資產管理人協會(Verband Schweizerischer Vermögensverwalter,VSV)發起,該協會是其唯一股東;而SO-FIT則延續了日內瓦協會的傳統。13

監管組織市場已開始整合。2025年11月27日,FINMA批准了FINcontrol Suisse AG與OSFIN的合併。合併完成後,合併後的組織將以OSFINcontrol AG的名義運營。14這一整合反映了監管的經濟邏輯。每個組織都要承擔人員、系統以及自身接受FINMA監管的固定成本,而其收入則取決於所屬公司的數量,過渡期結束後,所屬公司總數有所下降。投資組合管理人可以更換其監管組織,但只能自某一日曆年年底起生效。

審計頻率取決於風險。監管組織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審計,但對於風險狀況較低的公司,只要其提交年度報告,可將審計週期延長至最多四年。15這種靈活性使小型公司能夠承受這一制度。然而在實踐中,FINMA一再堅持要求監管組織嚴格適用基於風險的方法。2025年,FINMA報告稱,2024年下半年監管組織向FINMA上報的案件顯著增加。16

過渡期與獲發牌照的數量

《金融機構法》的過渡條款給予現有投資組合管理人和受託人三個階段進行調整。他們必須在該法生效後六個月內,即2020年6月30日前,向FINMA申報。他們必須在首家監管組織獲得授權後一年內加入一家監管組織,截止日期因此定為2021年7月6日。他們必須在該法生效後三年內,即2022年12月31日前,滿足牌照要求並提交申請。172020年1月1日之後才開始從事業務的人則必須立即申請牌照,且只有在獲得牌照後才能開展業務。

在2020年6月的申報中,各公司表明了各自的意向:273家計劃於2020年提出申請,629家計劃於2021年申請,1304家計劃於2022年申請,另有121家宣佈不會申請,因為它們打算關閉或合併業務。18預期中的期末申請潮如期而至。截至2022年12月31日,FINMA共收到1699份牌照申請,並已授予670張牌照,其中642張授予投資組合管理人,22張授予受託人,6張授予同時具備兩種身份的機構。約1060家機構通知FINMA其不會提交申請。截至同日,FINMA已因涉嫌未經授權從事業務而展開307項調查,提出27起刑事舉報,並將153家公司列入其警示名單。19警示名單是FINMA公開的、列明可能在未獲必要授權的情況下從事業務的公司的名錄,被列入該名單實際上意味著該公司無法再使用瑞士託管銀行的服務。

積壓申請的處理耗時兩年多。截至2025年2月28日,FINMA已授予1532張牌照,其中1428張源自過渡期內提交的申請,104張源自2023年起提交的申請。在2020年以來收到的1864份申請中,131份已被撤回,94份仍在審理中。FINMA報告稱,其已完成對過渡期內94%以上申請的處理,並且在40%以上的案件中,至少五次要求申請人作出修改。20最後一個數字反映了許多申請的質素,也反映了小型公司為按照監管期望組織自身所需跨越的距離。這也表明FINMA並未將牌照視為一種形式。該機構將牌照稱為質素標誌,並表示希望各公司將這一要求作為改善自身組織的契機。21

註釋

  1. FINMA,“Portfolio managers and trustees”,https://www.finma.ch/en/authorisation/portfolio-managers-and-trustees/。相關定義見《金融機構法》第17條。FINMA解釋稱,屬於受FINMA並表監管的境內集團的投資組合管理人和受託人,由FINMA本身而非監管組織進行監管。↩
  2. 聯邦司法局,“Einführung eines Schweizer Trusts”,https://www.bj.admin.ch/de/einfuehrung-eines-schweizer-trusts。關於修訂《瑞士債務法》(CO)的諮詢於2022年1月12日啟動。該項目後來的命運將在關於家族辦公室、信託和基金會的章節中討論。↩
  3. 《金融機構法》第2條第2款,雙語版本,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4.1-2-5.html,該款豁免的人員包括僅管理與其存在經濟或家庭關聯人士資產的人。其對家族辦公室的適用將在下一章討論。↩
  4. Manu Ferro,“Authorisation requirements for portfolio managers”,Pestalozzi Attorneys at Law,2020年12月1日,https://pestalozzilaw.com/en/insights/news/legal-insights/authorisation-requirements-portfolio-managers/;Diana Lafita,“A guide to Switzerland’s new licensing rules for portfolio managers”,IFLR,2020年3月10日,https://www.iflr.com/article/2a63733ixysbvckrrahxu/a-guide-to-switzerlands-new-licensing-rules-for-portfolio-managers。相關條款為《金融機構法》第18條至第23條以及《金融機構條例》(FinIO)的相應條款。↩
  5. Ferro,“Authorisation requirements for portfolio managers”(見上注),援引《金融機構法》第9條和第21條以及《金融機構條例》第26條第2款(FinIO)。↩
  6. FINMA,“Dossier on portfolio managers and trustees”,https://www.finma.ch/en/documentation/dossier/dossier-vermoegensverwalter-und-trustees/。FINMA在2021年的一次演講中闡述了其“risk-based licensing approach and the concept of high-risk business models”,並於2022年2月17日就其牌照審批程序的經驗舉辦了研討會。↩
  7. 《金融機構法》第24條第2款,雙語版本,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4.1-24-27.html,規定的門檻為1億瑞士法郎,對於不使用槓桿且五年內無贖回權的集體投資計劃為5億瑞士法郎;對於養老金資產,門檻為1億瑞士法郎,並結合單一養老基金強制性資產20%的上限。《FINMA金融機構條例》具體規定了其計算方法。集體資產管理人的相關問題屬於上一章的內容。↩
  8. FINMA,“Supervisory organisations (SOs)”,https://www.finma.ch/en/authorisation/supervisory-organisations/。監管組織的法律依據見《金融市場監管法》(FINMASA)第43a條及以下各條。FINMA對獲授權的組織進行持續監管,並可撤銷其授權。↩
  9. FINMA,2020年7月7日新聞稿(見上注)。↩
  10. FINMA,“FINMA authorises third supervisory organisation”,新聞稿,2020年8月12日,https://www.finma.ch/en/news/2020/08/20200812-mm-ao-bewilligung-2/。↩
  11. Metrika,“FINcontrol Suisse is the fourth supervisory body authorised by FINMA”,https://www.metrika.ch/fincontrol-suisse-is-the-fourth-supervisory-body-authorised-by-finma/。↩
  12. FINMA,2020年10月28日新聞稿(見上注)。↩
  13. AOOS,“Über uns”,其中稱AOOS由作為全國性行業協會的VSV發起,VSV是其唯一股東,https://www.aoos.ch/de。FINMA,2020年8月12日新聞稿(見上注),其中稱SO-FIT的申請由Organisme d’Autorégulation des Gérants de Patrimoine(OAR-G)推動,SO-FIT將作為其繼任者。↩
  14. FINMA,“FINMA approves merger of two supervisory organisations”,2025年12月11日,https://www.finma.ch/en/news/2025/12/20251211-meldung-ao-fusion/。↩
  15. Lafita,“A guide to Switzerland’s new licensing rules for portfolio managers”(見上注)。↩
  16. FINMA,“FINMA provides information on the status of licences issued to portfolio managers and trustees”,新聞稿,2025年3月11日,https://www.finma.ch/en/news/2025/03/20250311-mm-abschluss-uvv/。↩
  17. Matthias Kuert,“FinSA and FinIA enter into effect on 1 January 2020 – but a lot of provisions do not apply immediately”,CMS,2019年12月11日,https://cms.law/en/che/legal-updates/finsa-and-finia-enter-into-effect-on-1-january-2020-but-a-lot-of-provisions-will-not-apply-immediately;關於2021年7月6日的加入截止日期,參見Ferro,“Authorisation requirements for portfolio managers”(見上注)。↩
  18. FINMA,2020年7月7日新聞稿(見上注)。↩
  19. FINMA,“Expiry of the transitional period: FINMA provides information on the status of licences for portfolio managers and trustees”,新聞稿,2023年1月30日,https://www.finma.ch/en/news/2023/01/20230130-mm-am-02-2023/。↩
  20. FINMA,2025年3月11日新聞稿(見上注)。FINMA還報告稱,已收到持牌機構提交的3221份變更申請,並預計每年將收到約1700份此類申請。↩
  21. FINMA,“Dossier on portfolio managers and trustees”(見上注)。↩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計劃在瑞士設立或拓展業務?

Helvetica Register 是一個資訊門戶網站,介紹來自世界各地,尤其是大中華區、中亞和高加索地區、亞洲其他地區、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的企業和企業家在瑞士經商需要了解的內容:公司法、商業合同、許可、銀行、稅務和居留。

在瑞士的法律諮詢由 Ressos Legal 提供。Ressos Legal 是一家位於蘇黎世的律師事務所,在 Dr Alexander Ressos 的領導下就瑞士法律的各個領域提供諮詢。更多資訊請訪問 www.ressos.ch。

您在瑞士的項目 與 Dr Alexander Ressos 洽談 公司設立、股東協議和商業協議、收購、許可、銀行帳戶、稅務和居留許可:我就瑞士法律提供諮詢,並與您在本國的律師以及根據需要與其他法域的當地律師進行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