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銀行實務中的《金融服務法》
客戶分類
《金融服務法》(FinSA)將客戶分為三類。零售客戶(瑞士術語中稱為私人客戶)享有該法的全面保護。專業客戶包括金融中介機構、受監管的保險公司、中央銀行、設有專業資金管理部門的公共機構和養老金計劃,以及在以下三項門檻中超過兩項的大型企業:資產負債表總額2000萬瑞士法郎、營業額4000萬瑞士法郎或自有資本200萬瑞士法郎。機構客戶是專業客戶中的一個子類別,包括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超國家機構。1客戶分類決定了適用哪些行為規則。大多數關於資訊披露、適當性、適合性和記錄的義務僅保護零售客戶。該法資本市場部分規定的招股說明書豁免同樣取決於客戶類別。
對私人銀行而言,最重要的規定是選擇退出的可能性。高淨值零售客戶及為其設立的私人投資結構可以聲明希望被視為專業客戶。客戶如能可信地證明,其直接或間接擁有至少50萬瑞士法郎的合格金融資產,並且基於個人培訓或職業經驗具備理解投資風險所需的知識,或者擁有至少200萬瑞士法郎的金融資產(無需滿足任何其他條件),即符合資格。不動產和養老金資產不計入上述門檻。專業客戶亦可聲明希望被視為機構客戶,而機構客戶和專業客戶則可選擇加入更高水平的保護。2選擇退出對富裕客戶具有實際吸引力,因為這使其能夠獲得不得向零售客戶提供的產品,並減少每筆交易的文書工作。但這同時也降低了該法所提供的保護。如果在未充分說明其後果的情況下取得此類聲明,服務提供者將面臨法院不予認可該聲明的風險。
資產以全權委託方式管理或接受長期諮詢服務的客戶處於特殊地位。根據《金融服務法》,與受審慎監管機構建立了投資組合管理或長期諮詢關係的零售客戶,被視為《集體投資計劃法》意義上的合格投資者,除非其聲明不希望被如此對待。3這一規則使全權委託管理人能夠將客戶資金投資於僅面向合格投資者的基金,包括瑞士有限合格投資者基金以及未獲準向零售投資者分銷的外國基金。對獨立資產管理人而言,這一規則是持牌帶來的主要實際好處之一,因為在2020年之前,未受監管的管理人所獲委託並不能使客戶獲得這一身份。
資訊披露、適當性與適合性
《金融服務法》的核心是第7條至第20條規定的行為規則。金融服務提供者必須告知客戶以下資訊:其名稱和地址、業務領域和監管狀態、向調解機構提起調解程序的可能性、與金融工具相關的一般風險、所推薦的金融服務及其風險和成本,以及與該服務相關的、與第三方之間的任何經濟關聯。4瑞士銀行家協會發布了一份關於金融工具交易風險的手冊,大多數銀行將其交給客戶,以履行這一義務的一部分。上述資訊可在合同訂立或服務提供之前,以標準化形式、紙質或電子方式提供。
該法隨後區分了三類服務。服務提供者在不考慮整體投資組合的情況下就單筆交易提供建議時,必須核查適當性,即客戶是否具備理解該產品的知識和經驗。在考慮客戶投資組合的情況下提供建議或以全權委託方式管理資產時,必須核查適合性,這要求其還須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和投資目標。由客戶發起的僅執行交易無需進行上述任何一項評估,但必須告知客戶不會進行任何核查。5如果服務提供者缺乏進行評估所需的充分資訊,或認為某產品不適當或不適合,則必須在提供服務前向客戶發出警告。在實踐中,這些規則促使銀行和獨立資產管理人將客戶檔案規範化,引入設有明確風險類別的投資政策,並將諮詢模式劃分為不同的合同類型。
該法留下了一個此後一直困擾法院的問題。《金融服務法》並未明確規定,其行為規則是否創設了客戶可在民事訴訟中主張的私法義務,抑或僅屬於公法性質的監管法。儘管聯邦財政部在起草過程中將這些規則定位為監管法,但主流觀點認為,這些規則作為法院在解釋委託合同時將予以考慮的標準,間接影響私法上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的內容。6對蘇黎世的訴訟律師而言,其實際後果是:違反《金融服務法》並不自動構成損害賠償請求的依據,但會使根據《瑞士債務法》(CO)第398條證明違反注意義務變得更加容易。
記錄、透明度與第三方報酬
服務提供者必須記錄約定的服務、所收集的客戶資訊、適合性或適當性評估、所發出的任何警告以及實際提供的服務。經客戶要求,其必須向客戶提供記錄副本,並就所提供的服務及其構成、價值和變動情況以及相關費用作出說明。7在執行指令時,服務提供者必須確保在價格、時間和質素方面取得儘可能好的結果,這一原則在國際上被稱為最佳執行。組織規則要求設立適當的內部規章、配備合格人員並採取避免利益衝突的措施,同時要求服務提供者確保其委託執行任務的第三方具備必要的資質。
討論最多的條款是《金融服務法》第26條關於第三方報酬的規定。服務提供者只有在事先明確告知客戶且客戶已放棄該等款項,或將其全額轉交客戶的情況下,方可接受第三方就金融服務支付的款項。告知內容必須披露報酬的類型和範圍;如金額無法事先確定,則須披露計算參數和區間。8該規則將私法判例移植到監管法中,並將其擴展至投資組合管理之外。由於放棄須以具體告知為前提,銀行如今會公佈每類產品的返傭區間。許多銀行已轉向不含第三方報酬的產品,尤其是在利益衝突風險最大的全權委託中。2020年之後,聯邦最高法院繼續細化民法上的立場,包括針對僅執行關係。9
招股說明書與基本資訊文件
《金融服務法》還為證券公開發行和證券獲准交易建立了統一的瑞士招股說明書制度。自2020年12月初起,招股說明書須在公開發行前獲得經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授權的審查機構批准。10該制度在資本市場層面的內容將在關於SIX和瑞士資本市場的章節中討論。對私人銀行而言,更重要的工具是基本資訊文件,德語稱為Basisinformationsblatt。凡向零售客戶提供金融工具,均須事先提供一份描述產品及其風險和成本的簡短標準化文件,除非該產品為普通股票或債券,或屬於其他豁免情形。對於此前受《集體投資計劃法》規管的集體投資計劃和結構性產品,聯邦委員會將過渡期延長一年至2022年12月31日,以與歐洲的時間表保持一致。在此之前,發行人可繼續使用原制度下的關鍵投資者資訊文件或簡式招股說明書。11
自2023年1月1日起,瑞士接受兩種格式:依據《金融服務法》和《金融服務條例》編制的瑞士基本資訊文件,以及依據《零售和保險型一攬子投資產品條例》(PRIIPs條例)編制的歐洲基本資訊文件,後者經《金融服務條例》附件10認可為等效文件。12接受歐洲文件是貫穿瑞士金融法的務實等效原則的一個例證。為歐洲市場編制文件的發行人無需再為瑞士另行編制一份,瑞士客戶也能獲得與其歐洲鄰國客戶相同格式的資訊。在全權委託中無需提供基本資訊文件,因為決定單筆交易的是管理人而非客戶。
客戶顧問登記冊與調解機構
《金融服務法》的兩項制度創新直接影響市場。第一項是客戶顧問登記冊。不受審慎監管的瑞士金融服務提供者的客戶顧問,以及外國服務提供者的客戶顧問,必須先在經FINMA授權的登記機構所設的登記冊中登記,方可在瑞士為客戶提供服務。在母國受審慎監管的外國服務提供者,如在瑞士僅服務專業客戶或機構客戶,則可獲豁免。自2021年8月1日起,該義務也適用於為私人客戶提供服務的外國銀行瑞士代表處。13FINMA於2020年7月20日授權BX Swiss AG成為首家登記機構,並於2020年10月19日授權位於蘇黎世的PolyReg Services GmbH成為第三家登記機構。14登記須證明掌握行為規則和相關專業知識,須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提供同等擔保,並須加入一家調解機構。
第二項創新是金融服務提供者必須加入調解機構。根據《金融服務法》第74條及以下各條,聯邦財政部認可調解機構,由其以對客戶免費或低成本的方式調解客戶與服務提供者之間的爭議。聯邦財政部於2020年6月前認可了首批調解機構,服務提供者須在六個月內加入。15目前獲認可的機構名單包括:位於蘇黎世、早在《金融服務法》出台之前即由各銀行設立的瑞士銀行業調解員基金會,同樣位於蘇黎世的Finanzombudsstelle Schweiz(FINOS)和金融服務提供者調解辦公室,伯爾尼的OFS Ombud Finance Switzerland,馬蒂尼的金融服務調解機構(FINSOM),日內瓦的Swiss Arbitration Centre和Terraxis SA,以及位於列支敦士登、面向當地資產管理人的調解處。16調解機構集中於蘇黎世,反映了服務提供者在當地的集中。對於與銀行之間的爭議,瑞士銀行業調解員仍是首要參照。
註釋
- Hsu,“FinSA: Scope, Client Segmentation And Rules Of Conduct”(見上注)。客戶分類規則見《金融服務法》第4條。↩
- Hsu,“FinSA: Scope, Client Segmentation And Rules Of Conduct”(見上注)。選擇退出和選擇加入規則見《金融服務法》第5條。↩
- 《集體投資計劃法》第10條第3ter款,由《金融服務法》附件插入,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雙語版本,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1.31-10-10.html。關於集體投資計劃,參見上一章。↩
- Hsu,“FinSA: Scope, Client Segmentation And Rules Of Conduct”(見上注)。資訊義務規定於《金融服務法》第8條和第9條,並由《金融服務條例》予以具體化。↩
- Hsu,“FinSA: Scope, Client Segmentation And Rules Of Conduct”(見上注)。相關條款為《金融服務法》第10條至第14條。↩
- Mirjam Eggen(聯邦財政部),2014年9月24日在一次FinSA研討會上的演講,由蘇黎世大學發佈,其中將行為規則描述為具有“Ausstrahlungswirkung auf die privatrechtlichen Rechtsbeziehungen”的監管法,https://www.cfmr.uzh.ch/dam/jcr:ffffffff-c9a7-520d-0000-0000271579b2/SymposiumFIDLEGEggenWebsite.pdf。↩
- Hsu,“FinSA: Scope, Client Segmentation And Rules Of Conduct”(見上注)。記錄和說明義務規則見《金融服務法》第15條和第16條。↩
- Hsu,“FinSA: Scope, Client Segmentation And Rules Of Conduct”(見上注)。該法由此將聯邦最高法院自2006年以來發展出的原則予以法典化,並明確將該制度擴展至全權委託之外。↩
- CapLaw,“Retrocessions and Execution-Only – Recent Developments”,2024年,https://caplaw.ch/2024/retrocessions-and-execution-only-recent-developments/。↩
- FINMA,“Preparation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ct (FinIA) and Financial Services Act (FinSA) are complete”,新聞稿,2020年10月28日,https://www.finma.ch/en/news/2020/10/20201028-mm-finig-fidleg/。FINMA宣佈,已無待處理的監管組織、登記機構或招股說明書審查機構的申請。↩
- 瑞士國際金融事務國務秘書處(SIF),“Federal Council extends transitional period for key information document for complex financial instruments”,https://www.sif.admin.ch/en/extends-transitional-period-key-information-document-complex-financial-instruments。延長過渡期需要修訂《金融服務條例》和《集體投資計劃條例》。↩
- Waystone,“Swiss KIDs and PRIIPs KIDs – latest requirements and deadlines”,https://www.waystone.com/swiss-kids-and-priips-kids-latest-requirements-and-deadlines/。↩
- FINMA,“Registration body”,https://www.finma.ch/en/authorisation/registrierungsstelle/。FINMA不對登記機構進行持續監管,但如某登記機構未能滿足要求,FINMA可以介入。↩
- FINMA,2020年10月28日新聞稿(見上注)。BX Swiss AG獲得授權一事載於FINMA 2020年7月7日的新聞稿(見上注)。↩
- Judith Raijmakers,“FinSA: Deadlines for registration with a client advisory registry and affiliation with an ombudsman have been set”,Loyens & Loeff,2020年7月8日,https://www.loyensloeff.com/insights/news--events/news/finsa--deadlines-for-registration-with-a-client-advisory-registry-and-affiliation-with-an-ombudsman-have-been-set/。根據該文,客戶顧問須在2021年1月19日前申請登記,服務提供者須在2020年12月23日前加入調解機構。↩
- 聯邦財政部,“Ombudsman according to the FinSA”,https://www.efd.admin.ch/en/ombudsman。聯邦財政部提醒,只有列於其網站上的機構才獲得官方認可。↩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