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8年《保險合同法》
在瑞士的法律思想中,對企業的監管與保險合同法自始便是兩個獨立的問題。1885年的法律規範的是國家與保險人之間的關係,對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隻字未提,這些權利和義務仍受一般債法以及保險人自行擬定的一般條款所約束。1881年聯邦《債務法》(OR)第896條規定,在聯邦保險合同法通過之前,各州法律中關於保險合同的現有特別規定繼續有效。1因此,投保人發現自己受制於此類條款:這些條款往往包含嚴苛的失權條款、短暫的時效期間以及範圍廣泛的告知義務,一旦違反,保險人即可拒絕任何理賠。
1908年4月2日頒布的《聯邦保險合同法》(Versicherungsvertragsgesetz,VVG)填補了這一空白。該法的系統編號為SR 221.229.1,儘管歷經多次修訂,至今仍然有效。該法由漢斯·羅埃利(Hans Roelli)起草,於1910年1月1日生效。因此,它不僅早於1907年頒布、1912年生效的《民法典》,也早於1911年修訂的《債務法》。聯邦委員會在其諮詢文件中指出,保險早已超越了商業生活中輔助性交易的角色:「保險早已超越了商業交易中輔助性交易的角色。」2
就其所處時代而言,《保險契約法》(VVG)是一部現代法律。該法區分了損失補償保險與人身保險,規範了缔約前的告知義務及其後果,保障被保險人不因輕微違約而喪失權利,並規定保險人不得訂立對投保人不利的強制性及半強制性條款。在海外經營的瑞士保險公司及外國立法者均將其作為範本參考。該法還確立了法院與監管機構之間延續至今的分工:民事法院裁決有關個別契約解釋與履行的爭議,而監管機構則透過審查償付能力、組織結構以及(在法律有此規定時)產品和行為,對投保人提供集體保護。
到了二十世紀下半葉,這部法律因年代久遠而成為批評的對象。彼得·高赫(Peter Gauch)於1990年寫道,VVG是一部「古老的法律;它是在一個與當今時代在許多方面有所不同的時代構思並起草的」。他認為,允許保險人因任何違反告知義務的行為而解除契約——即使該違約與損失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這項規則是站不住腳的:「Eine solche Ordnung lässt sich durch nichts rechtfertigen。」2004年的部分修訂糾正了其中一些最嚴苛的規定。聯邦委員會於2011年提出的全面修訂草案,在2013年被議會退回後宣告失敗。2020年通過的又一次部分修訂於2022年1月1日生效。3
2020年的修訂引入了十四天內的一般撤回權,將索賠時效期間延長至五年,允許受害方直接向責任保險人提出索賠,並創設了「專業投保人」這一類別,該法的許多保護性規則對其不予適用。4最後一點對監管法尤為重要。2024年的《保險監管法》將其自身對專業投保人與非專業投保人的區分,與《保險契約法》(VVG)第98a條中的定義掛鉤,因此契約法與監管法如今採用相同的客戶分類。5對於一部1908年的法律而言,這無疑是延續性的非凡例證。
註釋
- 《聯邦最高法院判例集》(BGE)29 II 133,聯邦最高法院1903年3月6日判決,https://entscheidsuche.ch/docs/CH_UNIBE/CH_BGB_004_BGE-29-II-133.pdf。該判決引用了OR第896條,並認定保險合同原則上受聯邦合同法管轄,州法僅在存在特別規定的範圍內繼續適用。 ↩
- 1908年4月2日《聯邦保險合同法》(Versicherungsvertragsgesetz, VVG),SR 221.229.1,droit-bilingue.ch 上的雙語版本,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2/22/221.229.1-index.html。Peter Gauch,《〈保險合同法〉:過時且亟需修訂!》,recht 1990,第65頁及以下,https://www.petergauch.ch/wp-content/uploads/2020/10/Das_Versicherungsvertragsgesetz_Alt_und_Revisionsbeduerftig.pdf。瑞士保險協會(SVV),《回顧140年保險監管》(前引),其中引用了聯邦委員會關於VVG的諮詢文件。↩
- Gauch,《保險合同法:過時且亟需修訂!》(前引)。Gauch 還批評了針對投保人違約所適用的「全有或全無」原則,以及對外國保險的零散處理方式。Gauch該文於2020年重新發布的線上版本(前引)記載了2011年和2013年失敗的全面修訂以及隨後的局部修訂。瑞士聯邦委員會新聞稿「聯邦委員會使修訂後的《保險合同法》生效》,2020年11月11日,https://www.admin.ch/de/nsb?id=81093,宣佈修訂後的VVG於2022年1月1日生效。 ↩
- 瑞士保險協會,《保險合同法》(VVG)部分修訂對照表(「2020年6月19日修訂」),https://svv.ch/sites/default/files/media/documents/2020-06/20200619_Synopse%20Teilrevision%20VVG%20Schlussabstimmung_de.pdf:第2a條第2款(“Die 撤銷期限為14天」)、第46條第1款(時效期間由兩年改為五年)以及第60條第1bis款(受損害第三方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關於專業投保人的《保險合同法》第98a條(2024年生效文本)載於https://www.swissrights.ch/gesetze/Artikel-98a-VVG-2024-DE.php。聯邦委員會於2022年1月1日使該修訂生效:新聞稿“Bundesrat setzt revidiertes Versicherungsvertragsgesetz in Kraft”,2020年11月11日,https://www.admin.ch/de/nsb?id=81093。 ↩
- 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 “與專業投保人的業務往來——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規定”, https://www.finma.ch/en/supervision/insurers/professionelle-versicherungsnehmer/。FINMA解釋說,專業投保人參照VVG第98a條第2款b至g項定義,但不包括職業養老金計劃。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